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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損協議書

鎖定
海損協議書,是指共同海損發生後,船方在交付貨物時,與收貨人簽訂的要求收貨人提供共同海損擔保以及確定處理共同海損適用的法律、聘請理算人等問題的協議。因共同海損措施一般是由船方先行決定的,費用大都也是由船方墊付的,所以船方為能從貨方處取得補償,需要收貨人提取貨物時,提供共同海損擔保並就有關問題達成協議,以作為今後理算和訴訟的依據。 [1] 
中文名
海損協議書
外文名
Average Bond
解    釋
是共同海損之債的擔保的一種
性    質
“自己保證”
性質
海損協議書的性質是“自己保證”,因此並不構成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其履行依賴於貨方本身的信用。
如收貨人不簽訂海損協議書,船方有權留置貨物並提交仲裁或起訴。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