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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鎖定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於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規定,海協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為實現上述宗旨,海協會致力於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接受大陸有關方面委託,與台灣有關部門和受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海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由社會各界和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產生,任期一屆五年。海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海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海協會辦事機構設秘書部、研究部、協調部、聯絡部、經濟部。
海協會成立迄今共組成過四屆理事會。現任會長為張志軍,常務副會長為龍明彪。
中文名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外文名
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 (ARATS)
其他簡稱
海協會
成立時間
1991年12月16日
成立地點
北京
協會會址
北京
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
會    長
張志軍
章    程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
法定代表人
馬國樑 [1]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發展歷史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規定,海協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海協會還可接受有關方面委託。理事會為海協會最高權力機構。
上海市原市長汪道涵1991年12月當選為海協會首任會長。
2005年12月汪道涵逝世後,海協會會長一職一直懸缺。1992年,海協會與海基會在香港就兩岸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箇中國原則的問題進行討論,後來形成“九二共識”,為海協會和海基會的商談奠定了基礎。
1993年4月27-29日,會長汪道涵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在新加坡舉行汪辜會談,為兩岸事務性交流掀開了新的一頁。這是自1949年以來兩岸高層人士首次以民間名義進行的公開會晤。這次會晤建立了兩岸制度化協商的機制,標誌着兩岸關係邁出了歷史性的重要一步。“汪辜會談”簽署了《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等4項協議,推動了兩岸經貿往來和民間交流的發展。此後,雙方又舉行了20多次不同層級的商談以及1998年在上海舉行的“汪辜會晤”。這一期間兩會協商取得的成果,受到了兩岸同胞的歡迎和國際社會的肯定。
海協會交流
1999年李登輝拋出“兩國論”後,兩會商談被迫中斷。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重要會談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汪辜會談

1993年4月29日,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和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在新加坡舉行兩會第一次會談。雙方簽署包括《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及《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及《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2]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焦唐會談

1994年1月31日到2月5日、1994年8月4日至8月7日,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焦仁和與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先後在北京、台北進行二度焦唐會談,就如何落實“辜汪會談共同協議”及後續事務性協商問題進行會談,兩度焦唐會談後,1994年8月24日,依“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第五條通過訂定《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入出境往來便利辦法》。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北京會談

兩會領導人第一次會談
2008年6月12日,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和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北京舉行協商談判,針對多項攸關兩岸交流議題達成共識,包括兩岸包機直航、大陸觀光客來台等,並將推動兩岸合作在台灣海峽海域探勘開發油田。雙方並簽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和《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台北會談

兩會領導人第二次會談
2008年11月4日,兩會再度由江丙坤與陳雲林領銜於台北圓山飯店舉行協商談判,針對兩岸包機直航新航線及增加班次與航點、兩岸海運直航、全面通郵、食品安全管理機制,以及面對世界金融風暴兩岸如何應對等問題進行協商,並簽署:(1)《海峽兩岸空運協議》、(2)《海峽兩岸海運協議》、(3)《海峽兩岸郵政協議》、(4)《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等四項協議。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南京會談

兩會領導人第三次會談
2009年4月25日-26日,兩會領導人第三次會談在南京舉行。
4月25日,舉行副會長、副董事長級工作性商談。
4月26日上午,舉行兩會領導人正式會談,下午簽署三項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並就陸資來台發表共同聲明(陸資赴台共識),雙方都同意建立符合兩岸發展需要的經濟合作機制;同時,將以避免雙重課税等四項議題,做為第四次江陳會談協商範圍。
簽署協議儀式結束後,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主任王毅會見江丙坤董事長和海基會代表團主要成員。
4月27日至29日,海基會代表團部分成員赴南京周邊城市參訪台資企業,29日從上海返回台灣。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恢復會談

陳雲林表示已做好兩會恢復接觸後首次會談的準備,2008年6月3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原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陳雲林被選舉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新當選的海協會會長陳雲林3日在此間表示,海協會已經做好接待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及兩會恢復接觸後首次會談的準備,希望兩會恢復商談的第一步能夠順利邁出。陳雲林在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閉幕時發表講話,向新一屆理事會報告了海協會近期工作設想。陳雲林説,海協會與海基會已經互致函電,都表明了在“九二共識”基礎上儘早恢復商談的立場。兩會商談即將重新開始。海協會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對海協會工作的明確要求,根據授權,切實發揮海協會通過與海基會商談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重要作用。他説,兩岸週末包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兩項商談能夠取得積極成果。海協會將本着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精神,與海基會就今後的協商議題和步驟做出規劃。海協會已得到授權,就大陸同胞
贈送台灣同胞的一對大熊貓早日到台灣安家落户事宜,與海基會協商做出安排。海協會還將積極推動海協會與海基會領導人互訪,以進一步提升兩會交往水平。陳雲林表示,海協會將繼續充分發揮受權民間團體的特點和優勢,加強與台灣各界社會團體和人士的聯繫和交往;繼續協助有關方面促進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邁向新層次、新水平;繼續協助有關方面處理好兩岸同胞交往中遇到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陳雲林説,海協會一定要珍惜並抓住兩岸關係改善發展的難得機遇,推進兩岸協商談判進程,為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作出歷史性的貢獻。
兩岸會談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工作重點

海協成立以後的工作重點主要有4項:
一、逐步建立和發展與台灣島內外民間團體和人士的聯繫與相互合作,發揮民間力量,共同促進兩岸的直接三通和雙向交流。根據國台辦的授權,協會將負責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有關團體進行聯繫,處理相關問題。
二、將就合作打擊台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問題與台灣授權團體海基會具體商談。
三、協會如受到委託,也將協同有關方面與台灣授權團體或人士就處理台灣海峽海上漁事糾紛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之居民及相關問題進行商談。
四、協會將積極為台灣島內外各團體、各界人士提供有關祖國大陸投資、貿易和其他交流活動的政策、法規等諮詢和服務。同時也積極向祖國大陸有關方面和地方提供對台文化、學術、體育、科技交流等諮詢。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徽詮釋

2009年4月21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發佈該會會徽,會徽以藍色着調,採用“浪花”“水紋”“雙手”和“對稱的弧形線條”為基本元素,構成圓形圖案。
海協會説,翻卷的浪花及交融的水紋,象徵着海峽兩岸割捨不斷的聯繫;“浪花”中升湧而成的雙手,滿掬欲握,形象表達了兩岸同胞交流合作、平等協商的共同願望,也點染出海協會承擔的歷史使命。動感的雙弧線交匯成一個圓形將浪花和雙手緊緊包容,體現了中華文化中“和諧”“圓融”的精神,寓意着兩岸同胞血脈相連,命運與共,攜手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共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為確保海協會徽記的嚴肅性和正常使用,避免與其他標誌相混淆,海協會特別發佈公告説,海協會徽記不具有商業價值和目的,僅作為海協會標誌和象徵,主要用於兩岸的協商談判與兩會的交流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海協會作為該徽記之權利人,依法享有版權。未經海協會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使用該徽記,不得將該徽記進行拆分、歪曲、篡改等變形使用,亦不得將該徽記作為其他圖案的組成部分使用。
海協會成立於1991年12月16日。該會自成立以來,本着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宗旨,加強同贊成該會宗旨的台灣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受權開展兩岸協商。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自1991年12月16日成立以來,本着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宗旨,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台灣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為體現海協會的宗旨和職責、展現團隊精神、凝聚兩岸同胞認同,海協會特請清華大學美術學院設計了會徽標誌。
海協會發佈會徽 海協會發佈會徽 [4]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組織機構

秘書部、研究部、綜合部、協調部、聯絡部、經濟部、海協駐澳門辦事處
職能:依照海協指示,加強同贊成海協宗旨的台灣及海外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為台灣同胞、工商團體和各界人士提供兩岸交流交往、經貿合作等方面的聯絡、諮詢等服務;協助辦理維護兩岸同胞權益的事項;辦理海協及其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會長:張志軍 [3] 
常務副會長:龍明彪
副會長:孫亞夫、李亞飛、周寧、李文輝、馬曉光、黃文濤 [5]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歷任會長

海協會名譽會長榮毅仁
汪道涵(1995年~2005年)
2005年12月24日,汪道涵病逝後,會長的職位空缺至2008年6月3日。
陳雲林(2008年~2013年)
陳德銘(2013年~2018年)
張志軍(2018年~今) [3]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組織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於:
一、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
二、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常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託,與台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協商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委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聘請名譽會長。 本會聘請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每年度會務報告;修訂章程;每年經費預算、決算;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會議;增免理事,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民間贊助和捐贈;國家資助;諮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支出,受理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應依法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