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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

鎖定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是於1995年3月,經國務院台辦和國家司法部同意,報經中共中央領導同志批准,由國家民政部核准登記註冊,從事全國性法學研究的民間社會團體。會址設於北京。(2021年10月8日在民政部的登記註冊已到期)
中文名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
成立時間
1995年3月
會    址
北京
名譽理事長
任建新
法定代表人
尹飛 [1] 
住    所
北京市海淀區皂君廟東路4號院1616房間 [1]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成立意義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將遵照黨和國家對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通過組織多種形式的法律學術研討會、論壇、專題講座、專業培訓、人才交流、考察調研和互訪等活動;廣泛聯絡海內外贊同祖國統一、反對“台灣獨立”和主張發展兩岸關係的大陸及台、港、澳的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以及經濟界人士;開展兩岸法學學術交流;為兩岸民間合作提供法律服務;為兩岸經濟發展進行招商引資;用以推動兩岸的經貿往來和社會交流,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早日實現。
實現祖國統一、“一國兩制”,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體海內外華人的共同心願,是全體中國人的歷史使命。在這項使命的召喚下,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應使而生。最近,在換屆工作中,又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等幾位原任領導,數所著名大學的多位法學專家、教授以及熱心兩岸統一事業的知名人士參加的第二屆理事會,同時,採用廣泛吸收會員的管理方式運作,期待和歡迎社會各界的有識之士和廣大台胞的熱心參與和支持。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組織章程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Legal Exchang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海峽兩岸(包括香港、澳門地區)的法律界、經濟界及其他相關人士和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質的全國性法學學術交流團體,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開展法學學術交流活動,提供兩岸法律服務,推動兩岸經貿往來,反對“台灣獨立”,促進祖國統一,實現“一國兩制”。
第四條 本會接受司法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北京。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法律界、經濟界及其他相關人士共同舉辦兩岸法律學術研討活動。
(二)組織兩岸法律界、經濟界及其他相關人士的相互訪問,開展觀摩、考察、講學等活動。
(三)舉辦兩岸法律培訓班,向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法律界、經濟界及其他相關人士介紹祖國大陸和涉及台灣、香港、澳門等地的法律制度。
(四)根據兩岸工商貿易活動的實際需要,組織整理並出版兩岸現行工商貿易法規資料。組織編寫並出版介紹兩岸法律制度的專門著作或通俗讀物。
(五)創辦《海峽兩岸法學交流》雜誌及其它法學交流媒體。
(六)為兩岸民間往來和經貿合作提供法律諮詢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法律服務。
(七)贊助和獎勵符合本會宗旨的大陸團體或個人的法律研究及優秀的法律界人士。
(八)本會一切活動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參加本會的意願;
(三)在法律和其他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承擔本會的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從本會獲得並使用相關交流成果和業務發展信息的權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提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開展的工作;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法律或其他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經特別批准的除外;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第七章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任建新 原中央書記處書記兼中央政法委書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理 事 長:
蔡 誠 原司法部部長
常務副理事長:
肖建章 原司法部副部長、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唐樹備 原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
顧 問:
唐德華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梁國慶 原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
蔣先進 原公安部副部長
卞耀武 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晨光 原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王廣發 法政集團公司董事長
雲大棉 香港英美洋行主席
樂美真 原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朱蘇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
陳 羣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秘書長、原法律出版社副社長
李偉興 原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秘書
沈四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
吳志攀 北京大學副校長
林紹國 環太湖(圖影)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趙 豔 原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副會長
徐顯明 山東大學校長
黃 進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黃 閩 法律出版社社長 、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副會長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曾憲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名譽院長
董良翮 中國農機總局司長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文佳 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訓交流中心主任
王 翔 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聯絡部部長
王耀梁 江蘇省司法廳原副廳長
王維信 西安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處長
王錦彪 福建三明機場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方光林 貴州省司法廳原廳長
葉興平 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
丘升明 廣州市司法局局長
劉 文 原公安部局長
孫鎮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二處處長
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商法研究所所長
劉穎冰 人民政協報社主編
任興磊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企業家年會秘書長
呂國興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助理主任
安霖賢 《青海司法》編委會副主任、依法治省辦公室原專職副主任
張萬明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法制局副局長
陳 傑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副會長
張冠華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副所長
巫昌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李 玫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佟麗華 全國律師協會法律援助與公益事務委員會副主任
沈小英 法律出版社財税分社社長、《中國司法》雜誌社長助理
李正堂 新疆兵團監獄管理局副局長
杜兆清 吉林省司法廳廳長
張平發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楊驥川 北京市西城區原副區長、區政協副主席
李錫海 石家莊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吳遠之 博聞投資集團董事長
鄭靜仁 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副司長
鄭建邦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聯絡部部長
金德安 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聯絡部副部長
鄭世凱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聯絡部副部長
羅炳忠 湖南省司法廳巡視員
周建華 北京千禧興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趙秉志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
施朝興 雲南省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
項先權 浙江新台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徐國權 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常委、秘書長
高友東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研究室副主任
夏 衞 廣東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郭山輝 東莞台升傢俱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景鈞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法制委員會主任
梁 紅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參政議政部副巡視員
梁淑雲 山西省司法廳巡視員
崔 薦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黃 煒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主任
路 寧 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魏 羣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誌社常務副總編
秘 書 長:
陳 羣
常務副秘書長
沈小英
副 秘 書 長:
周建華
劉穎冰
魏 羣
任興磊
和新明
秘書處辦公室主任:
蘇 燕
法律服務部負責人:
王 健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加入條件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會員管理辦法對本會所有入會會員均有約束力。會員應珍視本會,不得損害其社會聲譽。
第一條 入會資格
1-1 本會會員設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加入本會須提出申請,並履行必要的登記程序。
1-2 加入本會的成員須明示對擁護和贊成“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中國”及反對“台灣獨立”的基本態度。申請人包括兩岸及海外同胞。
團體會員申請單位必須是正式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或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團體會員在入會時須即時指定有效持證人,並對該持證人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有效持證人必須是本企業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社會團體的組織領導人。
個人會員申請人須是年滿18歲的公民。
1-3 榮譽會員
經理事長會議審議,本會授予在兩岸法學研究方面有成就的專家學者和在兩岸法學交流活動中有重要影響的個人為榮譽會員。
1-4 特邀會員
經理事長會議審議,本會特邀在兩岸法學研究方面有重要影響的專家學者和對兩岸法學交流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為特邀會員。
1-5 本會聘請相關公務和法律界、經濟界、社會知名人士以及對海峽兩岸交流做出貢獻的個人為本會的顧問、理事、常務理事。
1-6 所有入會申請需經本會審核批准,本會保留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之權力。所有資格要求將以本會最後決定為準。
第二條 入會程序
2-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2 填寫入會登記表;
2-3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2-4 由促進會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 會員證
3-1 會員證為會員的入會憑證,會員在履行本會登記手續並繳納本會規定的入會費用後即可獲得會員證。
3-2 會員證是會員資格的證明,不可塗改、轉借,不可用於會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可用作各種形式的擔保或抵押,未經本會理事會許可不得轉讓。
3-3 會員證遺失或被竊,應即通知本會並交納工本費補辦;對由會員證遺失或被竊導致的任何後果,本會不承擔責任。
3-4 會員證的發放、更名、掛失等手續均由本會會員部辦理。
3-5 會員享受本會任何優惠或參加與本會有關的任何活動時,須於被要求時出示會員證。
第四條 會員資料
4-1 會員提供個人資料予本會純屬自願,本會尊重會員的個人隱私併為會員保密。
4-2 會員提供的個人資料須真實有效。
第五條 會員權利
5-1 參加本會組織的相應活動;
5-2 有相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5-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5 有從本會獲得並使用相關學術成果和業務發展信息的權利;
5-6 要求本會協助維護企業和會員本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6-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6-2 按期繳納會費和本會指定的其它費用。
6-3 積極參加會務活動,維護本會愛國、團結、敬業、守法精神,為開展兩岸法學交流、繁榮兩岸經濟、推動兩岸經貿往來、促進祖國統一大業服務。
6-4 介紹新會員入會。
6-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會費
7會員分為個人會員、普通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單位。具體會費請與會員部工作人員聯繫。
榮譽會員和特邀會員免會員費8-1 本會為會員提供如下服務:提供涉台法律諮詢服務;獲得會刊和內部工作簡報;提供最新涉台法規信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論壇、研討、觀摩、訪學等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8-2 高級團體一級會員享有以下特別榮譽:
出任促進會常務理事職務;
獲得參加促進會每年一次研討會的參會資格(2人);
獲得擔任研討會輪值主席一次(限1人);
享有參加促進會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享有促進會提供的其它服務。
8-3 高級團體二級會員享有以下特別榮譽:
出任促進會理事職務;
獲得參加促進會每年一次研討會的參會資格(1人);
獲得擔任研討會輪值主席資格(限1人);
享有參加促進會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享有促進會提供的其它服務。
8-4 高級團體三級會員享有以下特別榮譽:
獲得參加促進會每年一次研討會的參會資格(1人);
享有參加促進會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享有促進會提供的其它服務。
第九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9-1 申請參加或退出本會,均為自願原則,均須按規章辦理註銷手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應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9-2 會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9-3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條款的行為。
9-4 會員有損害其他會員的行為。
第十條 會員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犯有其它損害本會利益的錯誤行為,經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口頭勸告、書面警告、終止權利六個月、除名等處分。
第十一條 變更
會員如有地址、法人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本會,會員部將及時為會員修改會員資料。未通知本會造成的不良後果,本會不予負責。
第十二條 會費調整
本會會費根據不同時期將會適時調整,以本會正式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獎勵
本會歡迎會員提出良好的意見及建議,不斷進取,為會員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對會員提出的建設性寶貴意見,本會將酌情獎勵。
第十四條 其他
本會接受致力於海峽兩岸廣泛交流之熱心人士的自願捐資。
本會對此會員入會管理辦法具有最終解釋權,如因執行本管理辦法引起任何糾紛,均適用本會所在地法律法規。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入會指南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是於1995年3月,經國務院台辦和國家司法部同意,報經中共中央領導同志批准,由國家民政部核准登記註冊,從事全國性法學研究的民間社會團體。會址設於北京。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將遵照黨和國家對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通過組織多種形式的法律學術研討會、論壇、專題講座、專業培訓、人才交流、考察調研和互訪等活動;廣泛聯絡海內外贊同祖國統一、反對“台灣獨立”和主張發展兩岸關係的大陸及台、港、澳的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以及經濟界人士;開展兩岸法學學術交流;為兩岸民間合作提供法律服務;為兩岸經濟發展進行招商引資;用以推動兩岸的經貿往來和社會交流,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早日實現。
實現祖國統一、“一國兩制”,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體海內外華人的共同心願,是全體中國人的歷史使命。在這項使命的召喚下,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應使而生。最近,在換屆工作中,又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等幾位原任領導,數所著名大學的多位法學專家、教授以及熱心兩岸統一事業的知名人士參加的第二屆理事會
為了擴大促進會員隊伍,更好的服務於社會,在新一屆理事會領導下,決定採用廣泛吸收會員的管理方式運作,面向全社會廣泛吸收會員,吸吶一切關心兩岸發展,促進兩岸和平統一的單位與個人,參與到促進會,共同努力,實現祖國的和平統一。期待和歡迎社會各界的有識之士和廣大台胞的熱心參與和支持。
現將入會相關情況進行説明:
一、會員説明
1、本會的成員須明示對擁護和贊成“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中國”及反對“台灣獨立”的基本態度。申請人包括兩岸及海外同胞;
2、本會會員設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3、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特邀請會員、顧問;
4、團體會員包括普通會員、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
5、團體會員申請單位必須是正式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或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團體會員在入會時須即時指定有效持證人,並對該持證人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有效持證人必須是本企業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社會團體的組織領導人。
6、個人會員申請人須是年滿18歲的公民。
7、所有入會申請需經本會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本會保留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之權力。所有資格要求將以本會最後決定為準。
二、入會程序
1、 提交入會登記表蓋章後交由會員部工作人員;
2、會員部收到材料上報理事長辦公會議,經理事長辦公會議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會員部)討論通過;
3、待討論通過,並經領導批准後,會員部給予申請單位正式入會確認函;
4、收到入會確認函後,申請單位及時交納會員會費;
5、收到會費後五個工作日內由促進會發給會員證與正式發票;
6、成為正式會員後開始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參與促進工作。
三、關於設立地方辦事處説明
為了更好的開展促進會地方工作,經研究決定,我們將在全國部分地區設立辦事處,具體負責我促進會在當地的相關事務,開展相關工作,凡希望成為促進地方辦事處機構單位,請與促進會會員部聯繫,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在理事長辦公會議商議後進行回覆,凡申請成立辦事處單位,需成為我們促進會核心成員單位。
四、以上所有條款事宜最終解釋權歸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所有,所有入會工作均由會員部執行並處理。
本會會址:北京市豐台區蓮花池西里7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