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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寧市慈善總會

鎖定
海寧市慈善總會成立於2003年12月24日,是一個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經政府批准依法註冊登記。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倡導我愛人人、人人愛我,籌募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羣體,促進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有團體會員123個。工作範圍包括:籌募善款,扶貧濟困,緊急救助,社會福利,社會義工服務,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發展等項工作。在各鎮(街道)均設立了慈善聯絡處, 具體負責轄區內慈善基金籌集、救助對象的排摸、調查、上報慈善救助申請表、辦理救助金髮放手續等事宜。慈善總會成立以來獲得的榮譽:2005年,被省慈善總會評為慈善工作先進集體,2008年被省慈善總會評為“愛心彩電·歡樂奧運”項目組織獎,2009年被省慈善總會評為慈善工作先進集體;2004年,被嘉興市文明辦、嘉興市慈善總會評為慈善工作先進集體,2007年,被嘉興市人民政府評為嘉興慈善獎(集體)。
中文名
海寧市慈善總會
成立時間
2003年12月24日
地    點
海寧
適用地區
海寧

海寧市慈善總會目錄

簡介
章程
名單
困難救助實施辦法
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慈善助學實施辦法
突發事件救助暫行辦法

海寧市慈善總會簡介

海寧市慈善總會成立以來先後被省慈善總會授予“慈善工作先進集體”、“愛心彩電項目組織獎”;被嘉興市人民政府授予“社會困難羣眾救助工作先進單位”、“嘉興慈善獎(集體)”;被嘉興市文明辦、嘉興市慈善總會授予“慈善工作先進集體”等稱號。
慈善總會的業務範圍包括:籌募善款,扶貧濟困、賑災救助,社會福利,對外合作與交流,以及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發展等項工作。

海寧市慈善總會章程

(2003年12月24日海寧市慈善總會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2009年7月23 日海寧市慈善總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訂,2015年3月19日海寧市慈善總會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海寧市慈善總會(英文名:HaiNing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縮寫: HNCF)。會址:浙江省海寧市南苑路358號。
第二條 本會由熱心於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依法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困難羣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救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海寧市民政局,接受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浙江省慈善總會和嘉興市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條 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和法人捐贈的款物;接受國際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辦理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捐贈接收;開展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第六條 扶貧濟困、賑災救助。通過助困、助醫、助學、助殘等形式,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扶持社會弱勢羣體。同時,承擔賑災援助工作,接收、保管、劃撥賑災款物。
第七條 社會福利。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助老、助孤、助殘、助困等各種社會福利活動,推動福利社會化,為社會弱勢羣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並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動。
第八條 對外合作與交流。加強與國內外公益機構的交往和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第九條 支持發展義務工作者(以下簡稱義工)組織,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義工精神,逐步擴大義工服務隊伍,拓寬義工服務領域,努力提高義工服務水平,為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作貢獻。
市慈善總會義工委員會為本會的下屬機構。
第十條 其他工作。為市政府制定發展慈善事業的有關方針、政策提供諮詢性意見,指導和促進各鎮、街道慈善事業的發展。組織編撰有關慈善工作的資料,開展慈善宣傳,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方法和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個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入會;
(二)提交入會申請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宣傳本會的宗旨、任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作出顯著成績的會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集體討論,民主決策。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或除名;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名譽會長、顧問,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本會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檢查並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處理本會日常重大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理事、副會長採取“席位制”辦法,即單位會員、理事、副會長席位人員退職或調離單位的,由該單位相應職務的人員自然接替該席位,原會員、理事、副會長不再繼續擔任,也不再履行辭呈手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個人、法人、社會團體等的捐贈;
(二)國家和有關部門資助;
(三)本金的增值;
(四)興辦各項慈善服務事業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度總收入的70%。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定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經費由市財政核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六條 總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總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5年3月19日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由理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寧市慈善總會名單

會 長:沈勤麗
常務副會長:倪繼紅
副 會 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葉雪康 任有法 孫衞國 朱正耀 朱張金 朱 鋒 許月蓮
許建明 吳 凌 宋華偉 應利康 張志彤 沈志剛 沈國甫
沈建一 陳建華 陳康平 周劍峯 姚嶽良 姚惠標 姜堯祖
趙振威 唐德林 夏志生 賈鳳仙 錢志達 錢怡松 高雲躍
高利民 高樹彪 蔣新明 潘園根 潘建清
秘 書 長:殷國良

海寧市慈善總會困難救助辦法

(2003年12月24日海寧市慈善總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9年7月23 日海寧市慈善總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慈善救助活動,保證慈善救助效果,根據《海寧市慈善總會章程》和《海寧市慈善總會資金募集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慈善救助的範圍和對象是:本市城鄉居民中孤、老、殘、病等生活困難羣體或因其他特殊困難急需救助的對象(一般應是已參加政府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
第三條 一次性救助標準
1. 凡因自然災害、突發性事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或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員,根據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救助1000—30000元;
2. 對持有“海寧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 “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因患嚴重疾病、且生活困難的,以及因病致貧而舉債的,按《海寧市慈善總會醫療救助實施辦法》進行救助;
3. 對孤、老、殘、病等生活困難羣體的救助,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
4. 對持有“海寧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和“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家庭的在普通高校就讀的大二及以上的學生、在海寧市外就讀的全日制高中、職高、中專等慈善助學對象,按《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助學實施辦法》進行救助。
5. 特殊情況,超過上述1-4款最高標準的,經市慈善總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給予增加一定數額補助。
6.冠名基金和定向捐贈按捐贈者意願和募集用途辦理。
第四條 辦理程序
1.凡需要救助的對象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向本會提出書面的慈善救助申請。申請書中須寫明申請的理由。申請人將申請書交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
2.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慈善救助申請書後進行調查、核實,家庭經濟確實困難(包括子女經濟狀況)的,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報送鎮(街道)慈善聯絡處。
3.鎮(街道)慈善聯絡處收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慈善救助申請後進行復審。認為符合慈善救助條件的填寫市慈善總會統一設計的《海寧市慈善總會救助申報表》,收集相關資料,核算有關數據,根據困難程度和可以使用的資金額度提出建議救助的金額,簽署意見、加蓋慈善聯絡處印章後上報市慈善總會審批。
4.市慈善總會對鎮(街道)慈善聯絡處上報的救助材料進行審批,並組織實施救助金的發放。慈善救助金原則上由申請人或其直系親屬簽名領取,儘量避免捎帶和代領。救助金髮放後鎮(街道)慈善聯絡處必須在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進行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5.市慈善總會也可直接救助需要救助的對象。
第五條 各級和經辦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社會公益性資金的使用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條 市慈善總會秘書處對慈善救助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八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海寧市慈善總會醫療救助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市慈善醫療救助工作,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特修訂本辦法。
一、救助對象:
根據海寧市人民政府《海寧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民政部門救助後仍有困難的家庭。
1、持證困難家庭。是指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海寧市特困殘疾人優惠證》的家庭。
2、因病致貧特別困難家庭。即經民政部門調查審定當年度自負醫藥費大於上年度家庭經濟總收入減去基本生活費(按“低保”標準計算)的困難家庭,或羣眾公認的困難家庭。
3、不願意參加城鄉合作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員,不屬於慈善醫療救助對象。
二、救助時間及時限:
慈善醫療救助每年兩次。即4-5月份一次,救助時以上年度下半年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為依據;9-10月份一次,救助時以當年度上半年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為依據。
初次申請慈善醫療救助的住院治療費用不受前款的時間限制。
三、自負醫藥費是指:患者經合作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市民政局及有關部門報銷、理賠、補償、資助後自理的部分。
四、救助額度及上報自負醫藥費起點:
經審查符合救助條件的根據困難程度和自負數額的多少給予一千至一萬元救助金;自負醫藥費巨大的(五萬元以上)救助額可超過一萬元。
除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海寧市特困殘疾人優惠證》家庭外,其餘患者參加城鄉合作醫療保險(含失土農民的大病保險)的自負醫藥費在一萬五千元以上、參加海寧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自負醫藥費在二萬元以上才考慮給予救助。
五、醫療費用範圍:
慈善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必須是醫院的住院或門診的費用,以及醫保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保健品、滋補品等不屬醫療費用的範圍。
因違法犯罪、打架、鬥毆、酗酒、吸毒、自殺、自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慈善醫療救助範圍。
六、救助程序:
1、符合慈善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向市慈善總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海寧市慈善總會醫療救助審批表》,如實提供住院費用憑證、合作醫療基金費用報銷單、海寧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申報復核表、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單、各種醫療補償憑據等原件或蓋章確認的複印件。
2、經社區(村)居委會核實並簽署意見,上報鎮(街道)慈善聯絡處,鎮(街道)慈善聯絡處審核後報市慈善總會審批。
3、各慈善聯絡處上報市慈善總會前應入户調查核實,調查的户數不少於上報户數的30%。
4、慈善醫療救助金髮放後必須在所在的鎮、社區(村)居委會張榜公示七天,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5、市慈善總會在發放慈善醫療救助金後,對救助對象進行隨機抽樣回訪,回訪户數不少於救助總數的10%。
七、有關事項:
1、為擴大慈善救助面,對同一對象一年內的慈善救助(包括其他種類的慈善救助)一般不超過兩次。
2、上報醫療救助,使用《海寧市慈善總會醫療救助審批表》、和《鎮(街道)申報慈善醫療救助情況彙總表》。
3、杜絕重複申請慈善救助。各鎮、街道慈善聯絡處嚴格審查把關,嚴防一張憑證二次申請慈善救助。如發現有意重複使用的將取消救助資格。
4、家庭人員直系親屬系填寫齊全,包括已出嫁的女兒應全部填寫。
八、本辦法自2011年1月開始實施。原《海寧市慈善總會醫療救助的實施辦法》停止執行。
九、本辦法由海寧市慈善總會負責解釋。

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助學辦法

為進一步使慈善助學工作公開、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在總結以往慈善助學工作的基礎上,對《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助學實施辦法》修訂如下:
一、救助對象:
凡經省高招辦統一錄取的、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和“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家庭的、在普通高校就讀大二及以上的學生。
在海寧市外就讀的全日制高中(不含各類高復班)、職高、中專(含3加2)。
在海寧市內就讀全日制高中(不含各類高復班)、職高、中專的按海政發[2006]93號文件規定由教育部門給予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助學對象,不能享受慈善助學金:
1、學生在校嚴重違規違紀,受學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2、已由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結對幫困的在校生;
3、軍校生、研究生、電大生以及當年考上大學的新生。
二、救助類別、標準:
1、對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家庭的就讀普通高校的學生每人5000元/年;
2、對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和“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家庭的就讀普通高校的學生每人4000元/年;
3、對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和“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家庭的在海寧市外全日制學校就讀高中(不含各類高復班)、職高、中專(含3加2)的學生每人救助2000元/年。
4、本應享受上述第1項或第2項慈善助學金的學生,未按規定向慈善總會寫信匯報學習、思想、生活情況的減發500元。
5、本應享受上述第3項慈善助學金的學生,未按規定向慈善總會寫信匯報學習、思想、生活情況的減發200元。
6、對拒寫慈善助學金申請書或不提供學習成績單、學校鑑定的視作棄學處理,不予救助。
三、辦理程序:
1、憑當年度的困難家庭證件、寒假時的學習成績單、學校鑑定材料,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居委會遞交《慈善助學金申請書》。
2、社區(村)居委會核實後填寫《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助學金審批表》(表式一)、簽署意見後送鎮(街道)慈善聯絡處。鎮(街道)慈善聯絡處審查後,填寫《鎮(街道)申報慈善助學金情況彙總表》,於每年7月31日前上報市慈善總會。慈善總會審核後發放慈善助學金。
3、慈善助學金髮放後鎮(街道)、村必須張榜公示,並在《海寧慈善》和《海寧慈善網》上進行實名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發放時間:預定在每年的8月20日左右,具體發放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另行通知。
五、有關事項:
凡申請慈善助學金的必須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1、求學困難學生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在讀學校的有效證件及寒假前的成績單和學校鑑定材料(需學校蓋章);
3、有效的困難家庭證件複印件;
4、未享受財政一次性資助金、初次申請慈善助學金的應提供市高招辦統一錄取的證明材料;
5、申請慈善助學金學生基本情況表(表式二);
6、根據檔案管理要求,申請書及複印材料統一用A4紙。
六、本辦法自2011年開始實施。原《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助學實施辦法》停止執行。
七、本辦法由海寧市慈善總會負責解釋。

海寧市慈善總會突發事件救助

為構建和諧海寧,完善突發事件救助辦法,確保我市困難羣眾的基本生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結合海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救助,是指由於突發性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導致基本生活無法維持,在政府救助後仍有困難的家庭,以解決當前生存困難的救助。
第二條 突發性事件的範圍:
(一)火災造成家庭財產(住房、生活設施等)損失嚴重,致使基本生活不能維持的;
(二)小範圍自然災害致使家庭、財產損失嚴重,造成基本生活不能維持的;
(三)意外傷害(死亡)事故,造成醫療費用高額支出,無賠償對象,造成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維持的;
(四)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無賠償對象,按《海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救助後,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維持的;
(五)其他導致基本生活不能維持的突發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和屬地管理的原則,遭遇突發事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照《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救助程序》申請救助。
第四條 社區居(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後,應立即派專人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初審,並提出初步意見報鎮、街道慈善聯絡處。
第五條 鎮、街道慈善聯絡處負責突發事件救助的調查、審核,並填寫《海寧市慈善總會突發事件救助審批表》,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慈善總會審批。
第六條 市慈善總會接到鎮、街道慈善聯絡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後,認真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調查複核,在完成審查後提請會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七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或物資救助:
(一)火災、小範圍自然災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資料(住房、生活設施等)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和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給予一次性不超過一萬元的救助。
(二)因突發性事件造成人身傷害、死亡事故的,根據家庭困難狀況和醫療費用的多少,一次性給予不超過一萬元救助。
(三)確屬特殊情況的,經鎮、街道政府、慈善總會會商後,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可以適當提高救助金額。
第八條 遭遇突發事件申請救助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低保證》、《困難家庭援助證》等的複印件;
醫院出具的醫療費收據或清單;
公安部門提供的事故責任證明材料及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等證明。
第九條 突發事件救助資金按《慈善募捐、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由鎮、街道掌握使用的額度中支出,實行“專款專用、結餘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條 嚴禁虛報、挪用、截留和擠佔救助資金,並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對違法違紀的工作人員,依法依紀從嚴查處。
第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騙取救助資金和物資的,由執法執紀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追回騙取的資金和物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慈善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救助辦法

海寧市新居民慈善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突發性災害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新居民生活問題,體現黨和政府及社會各界對新居民的關愛,根據《海寧市慈善總會困難救助實施辦法》和有關新居民的政策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救助對象
凡在我市範圍內實際居住滿一年及以上(以居住證為準),有固定的住所,和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一年或在我市自主創業(以營業執照為準)滿一年及以上,已申領居住證(含)的新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突發性災害(重、特大自然災害除外)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得到救助。
第三條 救助範圍
因重大疾病、突發性災害(重、特大自然災害除外)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新居民可以享受海寧市慈善總會的醫療救助、突發事件救助。
救助對象申報的醫療救助憑證必須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內所發生的住院或門診的費用,以及醫保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保健品、滋補品等不屬慈善救助的範圍。
有下列情況發生的,不得申請慈善救助:
(一) 違法犯罪、打架鬥毆;
(二) 工傷事故;
(三) 交通事故;
(四)自殺或自殘;
(五)酗酒、吸毒;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救助標準
(一)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新居民救助對象,可享受以下救助標準:
1.因患重大疾病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均年收入在海寧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0%之內的、在一個自然年度(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內自負醫療費一萬五千元以上的新居民,根據困難程度和自負數額的多少給予一千至一萬元救助金;自負醫藥費巨大的救助額可超過一萬元,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自負醫藥費是指:患者經合作醫療、社保部門、商業保險、市民政局及有關單位報銷、理賠、補償、資助後剩餘部分,再減去住院伙食費、空調費、陪客費等自理費用的差。
2.對因突發性災害(重、特大自然災害除外)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新居民,根據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5000元以下不等的生活補助。
(二)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新居民救助對象,因重大疾病、突發性災害(重、特大自然災害除外)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根據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2000元以下不等的生活補助。
第五條 新居民應急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應向市慈善總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由企業新居民事務站核實後(所在企業未設站者,可直接向鎮、街道新居民事務所申請),向(居住證)所在地鎮、街道新居民事務所申報(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海寧市新居民慈善救助申報表》(詳見附件),並如實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 浙江省居住證(含《浙江省臨時居住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和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或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3.突發性災害損失情況。
因患重大疾病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新居民還需提供:
1.必要的病史材料、醫療診斷書;
2.當年度已支付的醫療費用發票原件和醫療費用清單;
3.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材料;
(二)審核。各鎮(街道)新居民事務所對申請人的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在《海寧市新居民慈善救助申報表》上提出救助意見,並報市新居民事務局審核蓋章。
(三)核准。市慈善總會根據鎮(街道)新居民事務所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和市新居民事務局審核意見進行核准。
第六條 新居民慈善救助金的發放
核准的救助金額,市慈善總會委託市新居民事務局組織發放。救助金髮放後三天內由市新居民事務局將受助人的領款憑據交市慈善總會財務入賬。
慈善救助金髮放後必須在所在的鎮、社區(企業)張榜公示七天,並在《海寧慈善》和海寧慈善網上進行實名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救助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由市新居民事務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並追回其騙取的救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 工作人員有意隱瞞或歪曲事實的;擅自改變救助金髮放數額的;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慈善總會和市新居民事務局負責解釋。

海寧市慈善總會發展與成績

海寧市慈善總會自2003年成立以來,大力倡導慈善意識,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方籌募善款、物資,努力開拓服務領域,精心安排救助項目,嚴格建立監管機制,慈善事業有了可喜發展。 [1] 
2014年度慈善、虛擬崗現場捐款,共認捐慈善、虛擬崗“愛心款”1880萬元。建立企業慈善冠名基金,2013—2016年,全市共有27家企業冠名,共募集善款2385萬元。積極配合市委、市政府開展“兩富同行”温暖工程,從2013年開展,每年元旦、春節期間開展困難家庭送温暖活動,救助1000—2000元/户,3年共計發放救助款927.58萬元。截至2015年底,累計募集虛擬崗捐贈資金2950萬元,為全市18705户低保家庭的22343名無勞動能力人員每月發放了愛心工資,共發放資金909.12萬元,有效提升了困難羣眾的幸福指數。開展向全市所有公辦敬老院、養老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贈送空調、電視機活動,2013—2016年送出各類空調1079台,各種電視機896台;共支出善款385.28萬元,改善養老院老人的居住條件。2015年1月1日,海寧義工又創辦了公益眾籌企業——海寧市素食文化交流中心(南關廂素食館),創新出了一條以商業運作模式“造血”做慈善公益的新路子。該項目運作一年多來實現盈利59.6萬元,其中40餘萬元已用於公益慈善事業。這一項目的實施,受到了全國各地的廣泛關注,紛紛前來考察學習,目前已在十多個地方成功複製推廣。 [1] 
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底,累計募集善款7857.66萬元;累計支出救助款7010.25萬元,救助各類困難羣眾40727人次;目前累計積餘資金1.5億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