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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鎖定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口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09]39號),設置海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為主管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海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中共海口市委規定的職責。
中文名
海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性    質
監督管理委員會
城    市
海口市
所屬類別
國家事務

海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擬定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授權監管的國有資本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優化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建立與多種所有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
有資產管理體制,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國有企業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增強企業競爭力;指導、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困難和問題。
(五)依照規定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對其財務活動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企業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和產權轉讓權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八)負責對所屬單位貫徹執行上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九)指導各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1] 

海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

市國資委內設6 個正科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文件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信訪、計劃生育、安全保衞等工作; 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指導、檢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工作,承擔本委制定的規章制度、重要文件及法律事務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研究並提出本市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的建議;負責研究、審核所監管企業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規劃,對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研究制定企業改革方案、
債權債務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委及所監管企業的普法工作。
(三)統計評價考核處(企業監事會工作處)
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預算決算、清產核資、審計、資產損失核銷,以及財務總監的業務指導考核等工作;負責國有資本金和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信息發佈,及本市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運行狀況研究工作;負責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收繳和使用安排;負責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工作;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產權管理處
研究擬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理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擬定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研究擬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
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所監管企業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
編制、人事管理、老幹部服務和黨羣、機關工會工作。
(六)紀檢監察處
負責本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檢查所監管企業黨組織和領導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檢查處理企業黨組織和黨員違紀案件;指導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所監管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申訴,做好紀檢信訪調查處理工作;參與督促檢查市委、市紀委授權管理的企業單位黨組織活動;指導企業廠(企)務公開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