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

鎖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旨在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建設和發展;由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12月30日通過,2020年12月30日公佈,共七章,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
實施時間
2021年1月1日 [1] 
發佈機關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1] 
發佈時間
2020年12月30日 [1] 

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條例發佈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5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12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條例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
(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以下簡稱江東新區)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海口江東新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江東新區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要求,對標世界高水平的開放形態,建設成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試驗區的創新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展示區、國際旅遊消費中心的體驗區、國家重大戰略服務保障區的示範區。
第四條 江東新區應當鼓勵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創新活動,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制度集成創新體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在江東新區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是在江東新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江東新區的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制度創新、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依照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
江東新區的社會管理職責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的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從境外選聘。
第七條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有關管理權限授權或者委託江東新區管理機構行使。
不宜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的管理權限,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在江東新區設立駐區機構。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江東新區管理機構、駐區機構應當明確在江東新區的管理權限,依法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經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企業,委託企業負責江東新區內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產業投資、招商引資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及運營,參與江東新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權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九條 海口市在江東新區建立廉政監督機制,依法對江東新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進行廉政監督。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法定程序對江東新區總體規劃進行部分調整,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江東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經批准後實施。
江東新區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應當與江東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 江東新區應當加強智慧園區建設,佈局智能基礎設施,提供服務全域智能化應用,推進園區數字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二條 江東新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
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開發建設協調機制,統籌江東新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推動區域一體化佈局和聯動發展。
第十三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江東新區管理機構負責江東新區範圍內土地的監督、管理和開發,但土地徵收事項除外。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可以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江東新區範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第十四條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江東新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在江東新區可以依法採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
在江東新區推進差別化土地供應,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管控,探索城市地下空間分層出讓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提高土地精細化、集約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江東新區應當建立健全區內居民搬遷和生產生活安置的保障機制,創新鄉村土地徵收和居民就業模式,加強安置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江東新區開發建設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應對氣候變化、污染物排放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嚴守資源利用上限、環境質量底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的環境安全准入管理和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加強碳排放管理,堅持低碳、綠色發展。
江東新區應當嚴格保護東寨港紅樹林等核心生態資源,加強生態系統修復與環境整治,保護歷史文化資源,探索園區、美麗鄉村、生態田園和諧共生的建設模式。
第十七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江東新區開發建設的體制機制,探索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新模式。
鼓勵江東新區管理機構通過引導和支持企業採取股權合作、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參與江東新區基礎設施和重點設施建設運營。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江東新區總體規劃和發展定位,編制專項規劃、產業規劃和實施導則,依法經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江東新區推動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構建創新型、外向型現代服務體系。
鼓勵在江東新區開展符合江東新區發展定位、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創新業務。
第二十條 支持江東新區建設臨空經濟區,重點發展保税航油、飛機租賃、飛機維修、飛機拆解、航空物流、臨空商業商貿、臨空高端製造等產業集羣。
支持江東新區利用航權開放政策開展保税航油業務。鼓勵境內外市場主體平等參與保税航油供應、航油基礎設施建設使用和飛機維修業務。
支持飛機租賃企業在江東新區開展境外融資業務,取消飛機境外融資限制。鼓勵保險資金支持飛機租賃業發展,豐富保險投資工具,探索以保險方式取代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江東新區應當推動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旅遊消費新業態,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型綜合性消費商圈,打造國際旅遊消費中心體驗區。
支持在江東新區建設全球消費精品展示交易中心,利用境外展品免税政策舉辦國家級展會。支持免税品經營企業在江東新區開展經營免税品、建設免税店等相關業務。
支持江東新區設立國際文化藝術品交易場所,鼓勵具備資質的企業在江東新區開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藝術品展示、拍賣、交易業務。
江東新區應當融合生態資源,建設國際高端旅遊度假區,發展健康養生、休閒農業、民俗文化等旅遊延伸產業。
第二十二條 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江東新區設立跨國公司總部、區域性(綜合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和專業子公司等法人或分支機構,發展總部經濟。
第二十三條 支持在江東新區率先落實金融業擴大開放政策,加快發展離岸貿易和跨境服務貿易,探索發展離岸金融,推動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
江東新區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要求,依法合規建設對接國際交易平台的航運等交易場所及結算中心。交易主體可以按照規定在上述交易場所參與交易和進行資金結算。
江東新區應當構建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體系,有序推進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金融科技領域研究成果推廣應用。
第二十四條 江東新區應當培育和引進國際化的會計、法律、管理諮詢、培訓等專業服務機構,推進服務要素集聚。
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可以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經認定後直接在江東新區依法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以視同境內從業經歷。
第二十五條 江東新區應當在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數據安全可控的條件下,推動數字貿易、數字安全、數字通信等數字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江東新區應當結合產業優勢,扶持跨境電商業務發展,在通關、税收徵管和支付結算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推進線上線下渠道零售業務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江東新區建設設計產業園,舉辦國內外設計創意產品展覽會、專業論壇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支持江東新區建設面向國內國際的學研產創一體化平台。鼓勵境外理工農醫類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在江東新區獨立辦學,建設引領國際前沿的科教智慧高地。
第二十九條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與單位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額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七十。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長期使用權的,科技成果使用權限不得少於十年。
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研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和獎勵。
第三十條 江東新區應當引進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和分類標準自主認定高層次人才,可以對急需緊缺人才結合實際適當放寬文憑、年齡、職稱等條件限制。
支持江東新區建立人才服務“單一窗口”,對在江東新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江東新區在科研、住房、醫療、就業、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江東新區支持離岸創新人才引進及使用,鼓勵江東新區各類單位在港澳台地區及國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離岸研發中心並聘請使用高層次創新人才。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江東新區實施和深化極簡審批改革,探索在具有強制性標準領域建立“標準制+承諾制”的投資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服務效能。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實行項目全程跟蹤服務責任制,對重大招商項目提供全程代辦協辦等優質便捷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開工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江東新區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過程監管體系,明確加強過程監管的規則和標準,依法對投資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監管。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區內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及時公佈、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不良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保障產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營商環境投訴機制,構建統一工作平台,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配套制度,有針對性地防範化解貿易、投資、金融、數據流動、生態等領域重大風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江東新區服務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江東新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在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等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除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口江東新區條例內容解讀

《條例》作為江東新區建設的主體性、綱領性、框架性地方立法,應以江東新區的實際需求為導向,圍繞江東新區的管理體制、開發建設、產業發展和服務管理四個重點方面進行內容設計。
(一)關於江東新區的管理體制。為充分發揮法定機構的特點和作用,賦予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更加靈活的管理運作機制,結合江東新區實際,借鑑相關法定機構經驗,着重在以下幾方面構建管理機制:一是明確江東新區管理機構的職責。管理機構是在江東新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江東新區的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制度創新、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依照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明確了江東新區的社會管理職責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同時明確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有關管理權限授權或者委託江東新區管理機構行使,並依法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經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二是人事權限。明確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的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江東新區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從境外選聘。三是明確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企業,委託企業負責江東新區內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產業投資、招商引資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及運營,參與江東新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權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二)完善江東新區開發建設體系。《條例》從規劃編制、智慧園區建設、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用地保障、居民搬遷和生產生活安置、生態保護、投融資模式等方面對江東新區的開發建設做了規定:一是規定江東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江東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經批准後實施,江東新區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應當與江東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二是要求江東新區加強智慧園區建設,佈局智能基礎設施,提供服務全域智能化應用,推進園區數字化、智能化管理三是規定江東新區應當加強“五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並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開發建設協調機制,統籌江東新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推動區域一體化佈局和聯動發展。四是創新江東新區內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提高江東新區開發建設效率,《條例》規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江東新區管理機構負責江東新區範圍內土地的監督、管理和開發,但土地徵收事項除外;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可以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江東新區範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五是規定加強江東新區用地保障,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江東新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重點項目用地。同時明確,在江東新區可以採取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管控。六是規定江東新區應當建立健全區內居民搬遷和生產生活安置的保障機制,創新鄉村土地徵收和居民就業模式,推動城鄉一體化融合發展。七是強調江東新區應當嚴格保護東寨港紅樹林等核心生態資源,加強生態系統修復與環境整治,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八是明確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江東新區開發建設的體制機制,探索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新模式。並明確開發建設模式。鼓勵江東新區管理機構通過引導和支持企業採取股權合作、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參與江東新區基礎設施和重點設施建設運營。
(三)推動江東新區產業聚集發展。圍繞江東新區的發展定位,完善促進產業發展的制度措施,是江東新區實現高標準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條例》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做出規定:一是規定江東新區推動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構建創新型、外向型現代服務體系。並鼓勵在江東新區開展符合江東新區發展定位、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創新業務。二是支持江東新區大力發展臨空經濟相關產業。支持江東新區建設臨空經濟區,重點發展保税航油、飛機租賃、飛機維修、飛機拆解、航空物流、臨空商業商貿、臨空高端製造等產業集羣;並利用航權開放政策開展保税航油業務。鼓勵境內外市場主體平等參與保税航油供應、航油基礎設施建設使用和飛機維修業務;支持飛機租賃企業在江東新區開展境外融資業務,取消飛機境外融資限制。鼓勵保險資金支持飛機租賃業發展,豐富保險投資工具,探索以保險方式取代保證金。三是江東新區應當推動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打造國際旅遊消費中心體驗區,建設全球消費精品展示交易中心,支持免税品經營企業在江東新區開展相關業務;並支持江東新區設立國際文化藝術品交易場所;同時明確江東新區應當融合生態資源,建設國際高端旅遊度假區。四是支持建設總部經濟,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江東新區設立總部。五是支持在江東新區率先落實金融業擴大開放政策,加快發展離岸貿易和跨境服務貿易,探索發展離岸金融。支持江東新區依法合規建設對接國際交易平台的航運等交易場所及結算中心。明確江東新區應當構建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體系,有序推進金融科技領域研究成果推廣應用。六是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規定江東新區應當培育和引進國際化的會計、法律、管理諮詢、培訓等專業服務機構,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依照規定認定後直接在江東新區依法提供服務。七是其他支持和鼓勵類產業。鼓勵江東新區在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數據安全可控的條件下,推動數字貿易、數字安全、數字通信等數字產業發展;明確江東新區應當結合產業優勢,扶持跨境電商業務發展,在通關、税收徵管和支付結算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推進線上線下渠道零售業務融合發展;明確鼓勵江東新區建設設計產業園,舉辦國內外設計創意產品展覽會、專業論壇等活動;支持建設面向國內國際的學研產創一體化平台,鼓勵境外理工農醫類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在江東新區獨立辦學;八是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為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明確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的除外;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與單位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額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九是賦予江東新區在人才引進方面更大的自主權。規定江東新區應當引進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按照海南自貿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和分類標準自主認定高層次人才,可以對急需緊缺人才結合實際適當放寬文憑、年齡、職稱等條件限制;同時,還規定了江東新區支持離岸創新人才引進及使用,鼓勵江東新區各類單位在港澳台地區及國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離岸研發中心並聘請使用高層次創新人才。
(四)強化江東新區的服務和監管。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要求,並結合江東新區發展實際情況,在第五章“服務管理”方面規定如下內容:一是在審批方面,規定在江東新區實施和深化極簡審批改革,探索在具有強制性標準領域建立“標準制+承諾制”的投資制度,同時對招商項目落地服務保障作了規定。二是在監管方面,支持江東新區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過程監管體系,明確加強過程監管的規則和標準,依法對投資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監管。並規定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不良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保障產業健康發展。三是建立投訴機制。明確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營商環境投訴機制。四是在風險防控方面,規定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配套制度,有針對性地防範化解貿易、投資、金融、數據流動、生態等領域重大風險。
(五)有關法律責任。一是明確省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江東新區服務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建立創新容錯機制。江東新區承擔改革創新和先行先試任務,為進一步鼓勵創新,激發江東新區創新活力,《條例》明確江東新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在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等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除責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