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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鎖定
2020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全文發佈《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頒佈時間
2020年12月31日
實施時間
2021年2月1日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39號

目錄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第39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已經2020年11月2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商務部審籤,並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峯
商務部部長:王文濤
2020年12月31日 [2-3]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3]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説明
一、《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 單)》(以下簡稱《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 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海南 島全島。《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 原則實施管理。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 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 投資《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自由貿易港負 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冊等相關事項;涉 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的,不予辦理相關核准事項。投資有股 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四、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特定外商 投資可以不適用《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五、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 公司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 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 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 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 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締 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 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八、《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 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3]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解讀

2020年版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共27條,與2020年版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的33條、30條相比進一步縮減,還有一些條目部分放開,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率先開放。
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推進增值電信、教育等重點領域開放。擴大增值電信業務開放,取消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外資准入限制,允許實體註冊、服務設施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面向自由貿易港全域和國際開展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網絡業務,促進海南匯聚數據,發展數字經濟。允許境外理工農醫類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辦學,支持海南國際教育創新島建設。
二是擴大商務服務對外開放。法律服務領域,允許外商投資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訴訟法律事務,更好滿足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涉外法律服務需求。諮詢和調查領域,除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市場調查領域外資准入限制;允許外商投資社會調查,且中方股比不低於67%,法人代表應當具有中國國籍。
三是放寬製造業、採礦業准入。製造業領域,將全國和自貿試驗區“2022年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提前實施,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汽車產業率先開放。採礦業領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資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勘查、開採及選礦的規定,按照國家和海南省礦業領域內外資一致的措施實施管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