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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遊公路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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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遊公路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辦法,於2023年12月10日發佈。 [1] 
中文名
海南省旅遊公路管理暫行辦法
頒佈時間
2023年12月10日
發佈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旅遊公路管理暫行辦法辦法發佈

2023年12月10日,《海南省旅遊公路管理暫行辦法》發佈。 [1] 

海南省旅遊公路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遊公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推動旅遊公路高品質發展,促進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海南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遊公路是指經規劃批准為旅遊公路,具有良好交通功能、獨特旅遊功能和優質服務功能的公路。
第三條 旅遊公路按照其在全省公路路網中對應的行政等級進行建設、養護和管理。串聯多條不同行政等級公路或者暫未確定行政等級的旅遊公路,按不低於縣道等級進行建設、養護和管理。
環島旅遊公路和環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旅遊公路主線路段按照不低於省道標準進行養護和管理。
旅遊公路城市建成區內的路段由所在市(縣)按照城市道路進行建設、養護、管理。
旅遊公路與其他公路共線的,共線段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旅遊公路的相應主體實施(高速公路除外),但路產路權不發生變化。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旅遊公路工作。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事權分工主管對應行政等級的旅遊公路工作,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旅遊公路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旅遊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等級為高速公路的旅遊公路的行政執法工作,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其他旅遊公路的行政執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旅遊公路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在各自事權範圍內,共同做好旅遊公路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旅遊公路建設資金應當通過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渠道和方式籌集。
政府投資的旅遊公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將建設和養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和其他組織通過市場化方式參與旅遊公路或者其旅遊配套服務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經營。
第六條 社會資本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旅遊公路的養護、經營和開發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資本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旅遊公路的,其投資建設和經營行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旅遊公路規劃
第七條 全省旅遊公路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中同時屬於國道、省道規劃的,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旅遊公路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需要修改或者變更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編制程序報批。
第八條 旅遊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銜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並與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旅遊文化體育等專項規劃相互協同。
旅遊公路規劃和建設應當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依法依規避讓環境敏感區,加強生態修復和景觀綠化,踐行節能降碳理念,節約集約用地,推進綠色低碳公路建設。
旅遊公路規劃和建設應當連通旅遊資源,發掘自然景觀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注重鄉村振興,推動交通、旅遊、農業融合發展。
第九條 規劃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其靠近旅遊公路側的邊界與旅遊公路用地外緣的垂直距離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明確的旅遊公路行政等級對應要求。
第三章 旅遊公路建設
第十條 旅遊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列入旅遊公路規劃和計劃的項目,不再進行立項審批。
第十一條 旅遊公路的建設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交通標誌標線等設施可以根據需要適當提高技術等級。
第十二條 旅遊公路的建設應當根據需要統籌考慮慢行系統、停車區、觀景台、廁所、遊客服務中心、驛站、能源補給站的佈局。
旅遊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停車區、觀景台、廁所等設施應當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遊客服務中心、驛站、能源補給站、慢行系統等旅遊配套服務設施應當與公路同步規劃,統籌建設。
旅遊公路設計評審和驗收環節,相應主辦單位應當邀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旅遊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鼓勵應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推動智慧旅遊公路建設,提高交通安全運行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章 旅遊公路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管理和保護旅遊公路,保障旅遊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和良好的路域環境。
第十五條 旅遊公路權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公路管理檔案,及時辦理確權登記手續,對公路及公路用地、附屬設施登記造冊。旅遊公路權屬單位為企業的,應當將檔案報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旅遊公路檔案推送給相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明確的旅遊公路行政等級對應要求,劃定從旅遊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範圍內的建築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告。旅遊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後,由公路管理機構設置界樁。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自旅遊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公告之日起依法根據職責實施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 旅遊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旅遊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建設光網、路網、電網、氣網、水網基礎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許可,相關管溝和纜線設施應當採用入地方式建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公路路域環境建設,對沿線的河道、湖泊、荒山、破損山體以及可視範圍內的墳墓、垃圾、私搭管線、違法建築等進行整治,依法對道路兩側已有村莊居民點進行風貌管控。
在旅遊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時,應當保持與旅遊公路路域環境景觀的協調。
第十九條 旅遊公路應當構建完善的標識引導體系,在通往旅遊公路的國省幹線和客運場站設置指示標識,使旅遊公路與周邊路網有效協同,並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
第二十條 依法依規或者經批准設置的非交通標誌標牌,不得遮擋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鼓勵設計並在公路明顯位置設置旅遊公路品牌標誌。
環島旅遊公路和環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旅遊公路應當分別設置連貫全線的里程傳遞標誌。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旅遊公路及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採石、取土、焚燒物品、利用旅遊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旅遊公路和影響旅遊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禁止未經批准擅自增設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公路沿線人民羣眾的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旅遊公路交通管理設施,合理設置交通信號燈、車輛運行監控、交通違法取證等交通管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旅遊服務需求對旅遊公路貨運車輛分季節、分時段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影響公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綜合考慮交通安全、路網協調和駕乘體驗,合理設置旅遊公路限速值。
第二十四條 超過旅遊公路及其橋樑、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旅遊公路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督和相關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完善聯合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超速運輸和路面執法協作工作機制,加強旅遊公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監控網絡,加大路面執法力度,依法開展車輛超限超載超速運輸的綜合治理。
第二十五條 損壞旅遊公路路產、污染旅遊公路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佔用、利用旅遊公路路產應當承擔經濟補償責任。賠償、補償費用按照本省有關標準執行。
各級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旅遊公路權屬單位做好賠償款的追償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公路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救援方案,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氣象、醫療、旅遊、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處置、救援等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和彙總旅遊公路損毀、旅遊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旅遊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並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損壞旅遊公路,非法佔用旅遊公路、旅遊公路用地和影響旅遊公路安全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在旅遊公路沿線、辦公場所及相關網站公佈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等信息,及時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旅遊公路違法行為的舉報,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章 旅遊公路養護
第二十九條 鼓勵採用市場化方式選取旅遊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推進旅遊公路養護機械化、專業化、規範化,提高養護效益,保持高品質的公路通行服務。
第三十條 旅遊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旅遊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做好環境衞生、綠化美化和水土保持工作,並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測和評定,及時實施養護工程,保證公路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旅遊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狀況實施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抽檢和評定,督促旅遊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履行養護義務。
停車區、觀景台等公路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納入公路養護範圍。
第三十一條 旅遊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對旅遊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巡查,建立健全養護制度和檔案,記錄養護作業、巡查和其他相關信息。
旅遊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養護巡查發現設施存在病害、損壞或者存在影響交通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並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需要實施執法處置的,及時通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有本條第二款情形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通知旅遊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組織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其他人員發現有本條第二款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和養護作業單位報告。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公示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維修和投訴電話。
第三十二條 旅遊公路養護作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影響公路暢通的,應當避開交通高峯時段。需要佔道作業或者因佔道作業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旅遊公路運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公路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引導和規範旅遊公路沿線旅遊資源開發,積極發展旅遊新業態,鼓勵發展旅遊精品,培育旅遊品牌。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統籌規劃旅遊公路沿線旅遊產品的類別和驛站的經營業態,促進差異化定位,提高旅遊業態的豐富性和供給品質。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規範旅遊公路沿線羣眾依託旅遊公路開展經營行為,促進沿線羣眾在路衍經濟產業中就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旅遊公路、沿線旅遊景區和驛站納入旅遊管理範疇,加強服務質量監督,定期組織開展服務質量考評。
鼓勵旅遊公路沿線旅遊經營單位制定服務標準,建立服務公約,促進規範化發展。
第三十六條 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通信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光網、路網協同建設工作機制,組織各通信企業結合公路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分年度的光網建設內容需求,將沿路網絡光電纜、管道、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納入公路建設審核範圍,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開通。其中路網部分由公路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光網部分由各通信企業建設。
旅遊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旅遊公路旅遊服務信息化建設,為遊客提供便捷的通信和信息資源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旅遊公路及沿線驛站、景區景點的消防、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價格等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公路沿線村莊及停車區、觀景台等公共區域環境衞生管理,同時建立覆蓋旅遊公路沿線區域的垃圾收運體系,落實垃圾日產日清,並督促沿線驛站、養護工區、能源補給站、景區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做好轄區內日常清掃保潔工作。
旅遊公路驛站、能源補給站和養護工區按照規定提供免費如廁、停車和飲用水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公路及沿線景點景區的公共客運保障,逐步實現客運、公交、旅遊專線全覆蓋。
鼓勵在旅遊公路沿線佈局汽車租賃和交通工具共享業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涉及旅遊公路的違法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海南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路管理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公路管理、養護和路網運行保障機構,主要包括公路管理局、地方公路管理站等公益類事業單位。
(二)“旅遊公路權屬單位”,是指旅遊公路的路產歸屬單位。
(三)“養護作業單位”,是指具體負責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
(四)“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五)“旅遊配套服務設施”,是指為提升旅遊公路旅遊服務品質所設置的驛站、停車區、觀景台、能源補給站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六)“驛站”,是指設置在路側、具有一定旅遊服務功能的場站。
(七)“能源補給站”,是指具備加油、加氣、加氫、充換電等一種或者多種功能的經營場站。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海南省旅遊公路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旅遊公路建設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快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的重要抓手。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旅遊公路建設,要求高標準定位高水平謀劃,把旅遊公路打造成旅遊增量吸引物和貫徹新發展理念的展示窗口。
近年來,海南省已建成萬寧石梅灣至大花角、文昌“兩橋一路”、瓊海港下至潭門、昌江棋子灣、瓊中黎母山、陵水吊羅山等旅遊公路,環島旅遊公路即將建成通車,環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旅遊公路加快建設,初步形成約2000公里旅遊公路體系,有力促進了全域旅遊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旅遊公路除了具有基本的交通屬性外,還具有獨特的旅遊屬性和優質的服務屬性,在管理、養護、運營等方面較普通公路有更高的要求。為了加強旅遊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明確責任劃分,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促進交、旅等融合發展,保障旅遊公路良性運營,有必要結合海南省旅遊公路發展實際,制定《辦法》。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海南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7章42條,按照海南省旅遊公路的發展定位和目標,在已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提高了對旅遊公路規劃、建設、管理等的定位和要求,提出了旅遊公路的定義是:經規劃批准為旅遊公路,具有良好交通功能、獨特旅遊功能和優質服務功能的公路。《辦法》在規劃建設和治理體系等方面強化了部門聯動,突出了旅遊配套服務設施,明確了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加強了路域環境和景觀風貌的管控要求,針對旅遊公路的旅遊屬性,提出了標識系統、品牌標誌、里程傳遞標誌等要素的建設要求,提出旅遊開發、羣眾參與、服務監督、旅遊交通等交旅融合的運營管理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
一是主要規定了《辦法》制定目的和依據。
二是規定了適用範圍,適用於旅遊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活動。
三是對旅遊公路進行定義。
四是對旅遊公路的行政等級對應情況進行了規定,明確旅遊公路按照其在全省公路路網中對應的行政等級進行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整體性原則,明確串聯多條不同行政等級公路或暫未確定行政等級的旅遊公路,按不低於縣道等級進行建設、養護和管理;考慮環島旅遊公路和環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旅遊公路主線利用路段既有高速公路,又有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等不同行政等級,為加強統籌管理,規定兩條旅遊公路主線路段按不低於省道標準進行養護和管理;旅遊公路城市建成區內的路段由所在市(縣)按照城市道路進行建設、養護、管理;旅遊公路與其他公路共線的,共線段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旅遊公路的相應主體實施(高速公路除外),但路產路權不發生變化。
五是明確了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的職責劃分,旅遊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來源,以及鼓勵社會參與和相關權利義務等內容。
(二)第二章旅遊公路規劃
一是規定了旅遊公路規劃職責,全省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各市縣和相關部門編制。
二是明確了規劃原則,要與其他規劃相銜接協同,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低碳,注重聯通和發掘旅遊資源,注重鄉村振興。
三是規劃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其靠近旅遊公路側的邊界與旅遊公路用地外緣的垂直距離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明確的旅遊公路行政等級對應要求。
(三)第三章旅遊公路建設
主要規定了基本建設程序、標準要求、建設統籌、智慧交通建設等。
(四)第四章旅遊公路管理
規定了旅遊公路管理職責、建築控制區、路域環境、標誌標識、禁止行為、交通安全、賠償補償、應急管理等內容。其中: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明確的旅遊公路行政等級對應要求,劃定從旅遊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範圍內的建築控制區。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五網”基礎設施和旅遊服務設施建設需經批准,且相關管溝和纜線應當採用入地方式建設。
二是明確了加強路域環境管理的內容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任。
三是對標識系統作了專門的要求,旅遊公路應當構建完善的標識引導體系,在通往旅遊公路的國省幹線和客運場站設置指示標識,使旅遊公路與周邊路網有效協同,並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鼓勵設計旅遊公路品牌標誌並在公路明顯位置設置。
環島旅遊公路和環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旅遊公路應分別設置連貫全線的里程傳遞標誌。
四是強化交通安全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公路沿線人民羣眾的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旅遊公路交通管理設施,合理設置交通信號、車輛運行監控、交通違法取證等交通管理設施;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影響公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
五是提出限速管理的原則,要綜合考慮交通安全、路網協調和駕乘體驗,合理設置旅遊公路限速值。
六是應急管理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公路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救援方案,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氣象、醫療、旅遊、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處置、救援等工作機制。
(五)第五章旅遊公路養護
明確鼓勵採用市場化方式選取旅遊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推進旅遊公路養護機械化、專業化、規範化,提高養護效益,並規定了旅遊公路的養護目標、養護巡查、養護作業等內容。
(六)第六章旅遊公路運營
一是旅遊屬性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公路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引導和規範旅遊公路沿線旅遊資源開發,積極發展旅遊新業態,鼓勵發展旅遊精品,培育旅遊品牌。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旅遊公路沿線旅遊產品的類別和驛站的經營業態,促進差異化定位,提高旅遊業態的豐富性和供給品質。
二是促進鄉村振興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規範旅遊公路沿線羣眾依託旅遊公路開展經營行為,促進沿線羣眾在路衍經濟產業中就業。
三是服務監督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旅遊公路及沿線旅遊景區和驛站納入旅遊管理範疇,加強服務質量監督,定期組織開展服務質量考評。鼓勵旅遊公路沿線旅遊經營單位制定服務標準,建立服務公約,促進規範化發展。
四是社會管理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旅遊公路及沿線驛站、景區景點的消防、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價格等進行監督管理。要將旅遊公路及沿線驛站、景區景點納入環衞管理範疇。旅遊公路驛站、能源補給站和養護工區按照規定提供免費如廁、停車和飲用水等服務。
五是旅遊交通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公路及沿線景點景區的公共客運保障,逐步實現客運、公交、旅遊專線全覆蓋。鼓勵在旅遊公路沿線佈局汽車租賃和交通工具共享業務。
六是信息化方面,對其建設和服務進行了明確。
(七)第七章附則
對涉及旅遊公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進行了法律指引,對《辦法》部分用語作出解釋,並規定施行時間。
綜上,《辦法》符合立法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和海南省實際,對於明確責任劃分,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從旅遊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等方面系統指導和規範旅遊公路發展,保障旅遊公路良性運營,促進旅遊公路對沿線經濟社會發展的帶動作用。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