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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

鎖定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經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公佈。該《條例》分總則、公民獻血與用血、機構與職責、獎勵與處罰、附則5章26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公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的決定》。根據該《決定》,“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名稱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獻血條例”。
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海南經濟特區無償獻血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條例》同時廢止。 [8] 
中文名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
頒佈時間
1996年
實施時間
1996年
類    型
文件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發佈信息

(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加強血液管理,適應本省醫療用血、安全用血的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的公民無償獻血,採供血機構的採血與供血,醫療機構的醫療用血,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向採供血機構自願提供自身的血液而不獲取報酬的行為。
所稱採供血機構是指血液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
第四條 在本省居住的已滿十八週歲不滿六十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均可以參加無償獻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民無償獻血工作的領導,推進公民無償獻血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地區採供血機構給予財政支持,省級財政重點資助血液中心和區域性血站的基建和事業經費。
採供血機構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保單位和個人挪用。
第六條 各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採血、供血、醫療用血和採供血機構實行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無償獻血的動員、組織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有宣傳、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地區公民無償獻血的義務。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有宣傳公民無償獻血的義務。
第二章 公民獻血與用血
第八條 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量一次性無償獻血;也可以多次無償獻血,但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四個月。
第九條 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採供血機構登記、獻血。
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公假二天。
第十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在本省醫療用血時,免費享用相當於本人獻血總量三倍的血液,獻血總量超過一千毫升的,終生無限量免費用血,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免費享用相當於本人獻血總量的血液。
第十一條 免費用血者享用醫療用血後,持《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證》、本條例第十條所指的親屬關係的有效證件和醫療機構的用血收費單據等,到所獻血的採供身機構核准報銷免費用血量內的醫療用血費用,超出部分由本人負擔。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採血、供血、醫療用血的規劃和年度計劃。
省衞生行政主管負責制發公民無償獻血的有關憑證。
第十三條 採供血機構由省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置。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和醫療機構,可以向省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置採供血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採供血機構。
採供血機構必須持有省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執業許可證,方可開展采供血業務。
第十四條 採供血機構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公民獻血的血液標準和採血、供血、儲血技術規範,以及有關管理制度,保證血液質量;
(二)負責醫療供血工作,保證醫療用血;
(三)宣傳血液和獻血知識;
(四)發放公民無償獻血的有關憑證。
第十五條 採供血機構應當做好無償獻血資金的管理工作,無償獻血資金是指公民無償捐獻的血液用於醫療目的後所得的費用,扣除各項檢驗、儲運等費用後的剩餘部分,以及接受單位和個人為無償獻血事業捐助的款項等。
無償獻血資金只能用於免費醫療用血者的費用、購置採供血設備,不得挪作他用。
無償獻血資金必須設專帳管理,收入和開支情況應當每年報所在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使用採供血機構供應的血液;緊急搶救需要用血又無備用血時,經當地採供血機構同意,可以臨時向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按照採血技術規範採用適量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採供血機構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證輸血安全。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個人無償獻血總量超這一千毫升的;
(二)單位和個人在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或者採血、供血、醫療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單位和個人在公民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四)為搶救病人主動獻血的;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舉報的。
第十八條 對下列行為的處罰,由所在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獻血證件的,收繳偽造的證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二)塗改或者偽造獻血記錄的,處以塗改或者偽造的獻血量價五倍的罰款;
(三)採供血機構管理人員、醫務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
(四)未經批准,從事採供血業務的,沒收其採供血液,並處以採供血量價十倍的罰款;採供血液已經出賣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採供血機構,由所在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的處罰,並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由所在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建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醫療機構,由所在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的處罰,並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採血、供血、醫療用血過程中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施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在本省居住的外國人及無國籍人的獻血、醫療用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公告

第90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於2012年1月1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的決定 [7] 
(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條例名稱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獻血條例”。
二、條例中的“本省”修改為“本經濟特區”。
三、條例中的“醫療用血”修改為“臨牀用血”。
四、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提倡和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帶頭獻血,為社會無償獻血作表率”。
五、第五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三款和第四款:“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臨牀用血應急保障機制,保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的臨牀用血需求”;“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臨牀用血嚴重匱乏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國家機關、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無償獻血。被指定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無償獻血”。
六、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無償獻血的動員、組織工作,每年集中組織無償獻血活動不少於兩次”。
七、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劃地免費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八、第八條修改為:“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自願獻全血者每次獻血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男性不得少於3個月、女性不得少於4個月。
“自願獻成分血者每次獻血量及兩次採集間隔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將第十一條中的“《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證》”修改為 “無償獻血證書”。
十、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十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十二、將第十四條中的“發放公民無償獻血證書”修改為“發放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採供血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採供血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三、第十七條修改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十字會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一)個人無償獻血總量超過1000毫升的;
“(二)單位和個人在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或者採血、供血、臨牀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單位和個人在公民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四)為搶救病人主動獻血的”。
十四、刪去第十八條。
十五、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採供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採供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醫療機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八、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海南經濟特區以外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獻血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 [7]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修正草案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情況,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隨着國際旅遊島建設的深入推進,醫療衞生事業進入一個高速發展時期,對我省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現行條例有利於適應醫療臨牀用血的增長、破解多年的季節性“血荒”難題。2011年11月14日五屆省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説明
(一)關於獻血週期的修改。
將現行條例中的“也可以多次無償獻血,但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4個月”修改為“兩次獻血間隔時間男性不得少於3個月、女性不得少於4個月”。主要理由:一是科學性上,血液是可再生資源,有規律的獻血有益健康,每天有約40毫升左右的血液在體內自行衰老分解以及生成,它們保持着動態平衡。女性月經週期,每月有一定的失血量,因此,兩次獻血間隔期男性不得少於3個月,女性不得少於4個月。二是參照《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兩次提供全血間隔期不得少於3個月。三是借鑑,香港無償獻血的兩次間隔期規定為男性3個月以上(全血),女性4個月以上(全血)。
(二)關於一次性採集血液量的修改。
將現行條例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量一次性無償獻血”修改為“自願獻全血者每次獻血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主要依據:1.《獻血法》第九條規定,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2.現階段我國市場上流通的血袋規格主要是二百、四百毫升兩種。
《草案》和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2]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衞工委召開委員會議,對《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進行了初審。
教科文衞工委認為,為促進醫療衞生事業進一步發展,推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加強血液管理,修改現行條例很有必要。《修正案》結合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從本省實際出發,鑑於臨牀用血量的增加、301醫院海南分院的即將投入使用等情況,對現行條例的獻血週期以及一次性採血量等規定作了修改,修改內容參照有關醫療文獻和相關法規,均在國家規定允許範圍,具有科學性和實用性。《修正案》將有利於適應醫療臨牀用血的增長和解決困擾我省多年的季節性和結構性“血荒”難題。經審查,《修正案》沒有與憲法、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內容。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3]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修改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會議於1月11日上午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較為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會議表決。法制委員會於1月11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衞工委、省法制辦、省衞生廳和省紅十字會的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臨牀用血嚴重匱乏時的應對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臨牀用血嚴重匱乏時,條例應當對保障用血的問題作出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條例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臨牀用血嚴重匱乏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國家機關、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無償獻血。被指定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無償獻血。”
二、關於採供血信息公開透明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採供血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因此,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條例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採供血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採供血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關於法規的施行時間。鑑於決定的頒佈實施需要有一定時間的宣傳和準備,法制委員會建議該決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將條例中的“醫療用血”統一修改為“臨牀用血”。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4]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
我受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隨着我國人口的增長和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僅臨牀輸血量即以每年10%的速度遞增,而無償獻血的血量僅佔供血量的7%左右,一些地區發生經輸血途徑傳播疾病,用血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這個問題引起衞生部高度重視,召開各種會議和採取措施嚴格管理血液。同時,於1995年7月11日以衞報醫字(1995)第62號文《關於申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獻血法"補充列入本屆人大立法計劃的請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獻血立法,以解決臨牀安全用血問題。在該文中提到深圳、海南等地幾乎沒有本地獻血者,醫療用血靠外地供應。深圳市人大常委會1995年9月15日已頒佈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條例》,目前正在大張旗鼓地宣傳、組織公民無償獻血。
我省輸血工作十分落後。據不完全統計,每年醫療用血量在1500萬毫升(15噸)左右,其中海口地區需要700萬毫升(7噸)以上。僅靠約200人的個體賣血者每月多次供血(按規定每隔3個月才能供一次),血液質量差,影響醫療效果,也影響供血者的身體健康。近幾年來,為了基本滿足醫療用血,不得不求助於四川省供血,現在海口地區醫療用血70%靠從四川省調入。衞生部頒發的《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不允許跨省供血。1995年6月四川省衞生廳已通知我們,將於1995年底終止給我省供血。經我們再三懇求,他們同意供至1996年底。今後我省醫療用血的供需矛盾就更加突出了。
自1993年以來,特別是1995年,省衞生廳和省紅十字會密切合作,做了大量的獻血立法基礎工作,收集了國內外關於獻血資料及血液管理法規,與省人大教科文衞工委的領導一道,到海口地區幾家大醫院調查研究,聽取有關人員和專家的意見,還多次徵求衞生部、中國紅十字會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才起草了本條例。條例起草後,多次與省法制局協商修改,最後經省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為了滿足我省醫療安全用血的需要,頒佈實施本條例已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二、制定本條例的指導思想
人的生命是無價之寶,獻血救命是高尚的行為。在全省精神文明建設中,把動員公民無償獻血列入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教育公民發揚奉獻精神,形成"獻血光榮"的社會新風尚。逐步實現公民無償獻血、免費用血,滿足醫療安全用血的需要。本條例只提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及其管理,不提公民有償供血,其理由是:
1、從世界血液事業發展的總趨勢看,是推行無償獻血。世界各國在發展血液的進程中,均把醫療用血依賴個體賣血者供給,視為一種愚昧落後的方法,其後果是使純淨寶貴的血液商品化,很難避免通過輸血傳播疾病,也難以培養人與人之間的友善關係的道德行為。現在全世界有110多個國家實行無償獻血。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荷蘭、緬甸等國家從未經過賣血階段,自從有輸血事業就是無償的;日本、韓國、西班牙、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和中國台灣地區、中國香港地區是從賣血過渡到完全無償獻血、免費用血;巴布亞新幾內亞、埃塞俄比亞等國,經過艱苦的宣傳發動工作,無償獻血率都達到總人口的4%以上。現在仍存在賣血行為的國家政府,都在想方設法提高無償獻血的比例。
2、從我國公民獻血制度和實踐的趨勢看,也是無償獻血。我國在戰爭年代和發生意外傷害時,都曾經組織過無償獻血活動。1978年國務院發242號文件決定,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對獻血者除精神鼓勵外,發給適當的營養補助費。從1984年開始提倡和鼓勵公民義務無償獻血,1987年衞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發布了《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稿)。從此開始,公民義務獻血、無償獻血比例逐年顯著上升。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都發布了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或血液管理條例。1995年11月29日中國紅十字總會和衞生部在北京召開"全國首屆無償獻血先進城市暨第四屆無償獻血獎盃頒獎大會",表彰了無償獻血先進城市上海第26個城市(無償獻血人次佔全市供血人次10%以上),168名無償獻血金盃獎獲得者(累計無償獻血3400毫升以上者)。在會議上錢正英會長和陳敏章部長的講話中都説,無償獻血事業是滿足臨牀用血需求,有效防止血液性傳染病,保證臨牀用血安全的重要途徑,也是世界衞生組織和國際紅十字會一貫倡導的。希望各級政府關心、支持這項事業,逐步在廣大羣眾中樹立起無償獻血光榮的風尚,早日完成從公民義務獻血到無償獻血的過渡,衞生部在1995年7月11日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申請獻血立法的請示中,也提出:"實行公民無償獻血,保證我國有一個長久、穩定的醫療用血來源,提高血液質量,勢在必行,獻血立法已刻不容緩"。
3、從我省的實際出發,要加速發展血液事業,也需要開展無償獻血。
我省在改革、開放,加快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其行政的、經濟的改革、立法,都注意與國際慣例接軌,參考國際的先進經驗,取得了顯著效果。發展血液事業的立法,也應吸取世界各國的先進經驗,實行無償獻血。因為我省血液事業基礎非常差,建省後,只建一個省紅十字會中心血站,血站的設備部分是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接受外援得來的(價值約19萬元)。這個中心血站的人員素質和設備遠不適應廣泛開展無償獻血的要求,需要若干個區域性中心血庫。鑑於我省各級財政還比較困難,要靠各級財政投入,建立、健全若干個中心血庫、流動採血車,難度尚大。如果我省血液事業的立法是實行無償獻血,既符合我國今後獻血立法的原則,又符合世界衞生組織和國際紅十字會的倡導原則,有利於爭取世界衞生組織和友好國家的援助,可以加速發展我省的血液事業。
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免費用血,要有一個過程。為了保證醫療用血的需要,在若干年內還允許個體有償供血者供血,但要嚴加管理,保證血液質量。
三、制定本條例若干條款的説明
1、實行公民無償獻血,是改變人們陳舊觀念和落後行為的一項艱苦細緻的社會工作,需要各級政府的堅強領導,有社會各階層各部門的積極參與和協調一致的行動。因此,在第一章總則中設立第五、六、七、八條。
2、為了鼓勵公民無償獻血,除了在精神上給予獻血者鼓勵外,還需要在其醫療用血上給予優惠待遇,以體現儲血用於互救、自救的原則。因此,設立了第十二條,規定了無償獻血公民的醫療用血優惠辦法。即無償獻血的公民在本省醫療用血時,終生免費享用相當於本人獻血量3倍的血量。如果無償獻血的公民本人不用血,也可以將其無償獻血免費給予近親屬享用。本條例頒佈實施後,多為學生、人民解放軍指戰員、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公務員、職工無償獻血.他們本人醫療用血的機會較少,實施上述優惠用血辦法是可行的。隨着宣傳發動工作的廣泛、深入,無償獻血的公民會逐年增加,實施上述優惠辦法就更有條件了。
3、《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有"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的職責。目前在世界110多個實行無償獻血的國家中有95%的國家有紅十字會參與,其中有58個國家的紅十字會有自己的血液中心和流動採血車。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擔負着幫助其成員國發展無償獻血事業的任務。依據我國紅十字會法,參考國際先進經驗,便於爭取國際紅十字會和友好國家紅十字會援助,我們設立第七條和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我省縣以上紅十字會在無償獻血工作中的職責。
4、實行公民無償獻血,獻血者或其近親屬免費用血,採供血機構屬非盈利經營,不承擔為社會積累義務,應當對其實行"全額管理,定額補貼"列入財政預算。特別是我省輸血事業落後,新建採供血機構困難很多,需要各級地方財政的支持。因此,設立第十七條。
5、第四章獎勵與處罰條款,是參照衞生部的《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設立的。
四、實現全省公民無償獻血,滿足醫療用血的可能性
我省紅十字會從1992年開展無償獻血宣傳活動周以來,在宣傳發動不夠廣泛、深入的情況下,海口地區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逐年增加,1992年有500多人,1993年600多人,1994年700多人,1995年900多人。儋州市1995年也有198人無償獻血。這就説明,我省在大抓精神文明建設的大環境裏,只要本條例頒佈實施,各級政府重視,各階層各部門積極參與,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發動,精心組織,各級領導、社會知名人士、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帶頭無償獻血,經過若干年的努力,就能夠每年動員組織到全省符合獻血年齡4%的公民參加無償獻血,基本上能滿足醫療用血的需要。 [5]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教科文衞工作委員會對省政府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獻血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九五年上半年,教科文衞工作委員會開始組織人員赴陝西、四川、雲南、廣西等省區學習考察獻血立法經驗,還同省衞生廳、省紅十字會一道對省血液中心的採血、供血工作和海府地區部分醫療機構用血情況進行了調查,提出了關於我省獻血立法的建設性意見。為了廣泛徵求意見,我們今年三月中旬,前往瓊山、澄邁、萬寧、陵水等四市縣召開有所在地人大、衞生局、紅十字會、醫院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接着又召開有省衞生廳、省紅十字會、省血液中心和海口各大醫院等十幾個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四月一日,教科文衞工委委員會議進行了審查。
教科文衞工作委員會認為,我省經濟建設迅速發展,但血液事業卻明顯滯後。醫療用血緊缺,血液管理混亂的狀況,已不能適應我省醫療用血、安全用血的需要。要徹底改變這種狀況,除了公民獻血觀念的更新外,更重要的是要從海南實際出發,推行標誌社會文明程度的國際通行做法--無償獻血制度。《獻血條例(草案)》正是這種制度的具體化。它的制定,對將我省血液事業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推動我省血液事業的發展是極其必要的,也是相當迫切的。《獻血條例(草案)》經過反覆地論證、修改,其框架結構基本合理,內容和出台時機基本成熟,教科文衞工作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同時,提出如下具體修改意見供委員們參考:
一、建議將《獻血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二款中的"責任"修改為"義務"。我們認為,無償獻血不同於有償獻血,也不同於義務獻血,它是公民自願的不索取任何報酬的行為。這項法規出台後貫徹執行得如何,其中比較關鍵的一點是宣傳、動員和組織的力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城市和農村羣眾性自治組織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有強化這一責任,將責任提升到義務的高度,才能為推行無償獻血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建議刪掉《獻血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關於"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公假三天"的規定。我們認為,關於獻血標準量的規定是有科學依據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量(200-40Oml)獻血,獻血者的身體健康不會受到損害。"享受公假三天"的規定,容易使人誤解,誤認為獻血對人體有害,造成人們心理上壓力,不利於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的開展,同時,也不符合國際社會所倡導的無償獻血制度的精神。
三、建議加強公民無償獻血的激勵機制,將《獻血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無償獻血的公民在本省醫療用血時,終生免費享用相當於本人獻血總量的三倍的血液,獻血總量超過一千毫升的,終生無限量免費用血,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享用相當於本人獻血總量的血液。"我們認為,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必須結合海南實際,激勵機制是個重要因素,直接關係到獻血者的切身利益。一個既具有吸引力,又具有可行性的激勵機制,對充分調動公民無償獻血的積極性,從而順利推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將起到重要作用。
四、建議刪掉《獻血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有關實施本法規的行政措施和技術規範措施的內容以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這些條款的內容是衞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海南實際,具體操作的問題,沒有必要在法規中細化。
五、建議刪掉《獻血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們認為,省級血液中心是經省衞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置的,採供血機構,其主要取主就是採血、供血,至於同全省的血站、中心血庫是否應該有指導、協調關係,是否負責海口市及其相鄰市、縣的採供血工作是省衞生行政部門行政管理職權範圍內的事,地方性法規不宜加以規定。
六、建議刪掉《獻血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四項中"和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工作及其他有關的業務費用支出"的規定。我們認為,無償獻血資金的管理是無償獻血工作中社會比較關注的問題,必須加強。無償獻血資金只能用於免費醫療用血者的費用、購置採供血設備,不宜將其用途在法規中規定得過廣,否則,不利於管理,更難於監督。
七、建議將《獻血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施行"。我們認為,地方性法規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應與國家的行政處罰法相銜接,第四章規定的處罰較為嚴厲,具體操作時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
此外,我們還對《獻血條例(草案)》的一些條文作了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