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鎖定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是海南省境內的司法機關,設有新聞辦公室、基層檢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技術部(司法鑑定中心)等部門。
中文名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成立時間
1954年4月
辦公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海南廣場
檢察長
張毅 [3]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歷史沿革

1954年4月,廣東省人民檢察署海南分署成立。
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海南行政區各級人民檢察院被撤銷。
1978年8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恢復重建。
1988年5月,在中共海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成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籌備領導小組。
1988年9月6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正式掛牌辦公,同年9月22日和12月22日,瓊北、瓊南兩個檢察分院也分別掛牌辦公。
1991年5月,經上級批准撤銷瓊北、瓊南兩個檢察分院,成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 [1]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新聞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處理和編髮檢察信息。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督查工作。負責外事、國際司法協助和接待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省檢察機關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二、政治部
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離退休老幹部工作。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省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協同省委組織部和地級市黨委負責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的管理工作,對人員配備、交流提出相關意見;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各市、縣、自治縣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一)組織人事部
(二)教育培訓部
(三)老幹部工作部
三、第一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四、第二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五、第三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省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六、第四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七、第五檢察部(駐監管場所檢察室)
負責對全省監獄、管轄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八、第六檢察部
負責辦理向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九、第七檢察部
負責辦理向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
十、第八檢察部
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十一、第九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二、第十檢察部(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服務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負責受理向省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三、第十一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十四、基層檢察部
負責指導全省派駐檢察室各項業務工作。負責對影響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進行研判並提出對策。指導基層檢察院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創新。制定派駐檢察室建設的工作發展規劃,總結和推廣全省派駐檢察室的經驗做法。
十五、法律政策研究室
調查研究國家和省公佈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本省有關檢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對徵求省人民檢察院意見的立法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研究提出意見。負責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工作,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建議。起草審核相關文件文稿,編髮內部刊物。承擔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全省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
十六、案件管理部
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理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信息化需求統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
十七、檢務督察部(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對全省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規定、決定情況進行督察。承擔省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檢務督察工作有關政策。承擔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地市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巡察工作。
十八、財務裝備部
制定實施全省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制省人民檢察院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本級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行政後勤等工作。
十九、司法警察總隊
負責辦案場所警戒、人員押解和看管等警務事項。對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培訓。負責全省檢察機關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銜管理,協調全省檢察機關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管理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用設備等。負責維護機關正常秩序。
二十、司法技術部(司法鑑定中心)
負責研究制定勘驗取證、文證審查、檢驗鑑定工作的細則、規範,承擔全省檢察機關送檢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難複雜案件的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負責全省司法鑑定實驗室的規劃、建設、管理。負責鑑定人資格的管理和培訓工作。
二十一、智慧檢務部
負責擬訂全省檢察機關“智慧檢務”工作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省檢察信息技術裝備,承擔全省檢察機關數字化、智能化、大數據等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機關智慧檢務科研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對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十二、機關黨委(黨建工作部)
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建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黨建工作。 [2]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現任領導

張毅:檢察長、黨組書記、二級大檢察官
邱利軍: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
李順華:副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
劉濤: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6] 
曾照宇:海南省紀委監委駐省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組長,海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
李昊昕(掛職):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官
周恆: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徐振華:黨組成員,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一級高級檢察官。
陳旭: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一級高級檢察官。
李思陽: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一級高級檢察官
常世界: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一級高級檢察官。 [5]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所獲榮譽

2020年7月23日,被中共海南省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命名為“海南省直機關創建文明單位示範點”。
2021年4月13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掃黑辦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優秀集體名單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