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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險
鎖定
- 中文名
- 海上風險
- 主要內容
- 自然災害,意外事故
- 學 科
- 國際貿易法
海上風險定義分類
海上風險主要有:
1、自然災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災害,在海上保險業務中,自然災害並不泛指一切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而是包括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以及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於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同樣的,在海上保險業務中,意外事故也並不包括所有的海上意外事故,在海運保險中, 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
海上風險解釋
海上風險自然災害
1、惡劣氣候
一般是指海上發生的颶風、大浪引起船隻顛簸和傾斜造成的船舶的船體、機器設備的損壞或者因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載貨物相互擠壓、碰撞而導致破碎、滲漏、凹癟等損失。
2、雷電
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或陸上運輸過程中,由雷電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於雷電引起火災所造成的損害。
3、海嘯
主要指由於海底地殼發生變異,有的地方下陷,有的地方升高,引起劇烈震盪而產生巨大波浪,致使保險貨物遭受損害或滅失。
4、地震或火山爆發
海上風險意外事故
1、擱淺
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律性的潮汛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範疇。
2、觸礁
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
3、沉沒
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
4、碰撞
5、火災
6、爆炸
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設備發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温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
7、失蹤
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消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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