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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險

鎖定
海上風險,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時所經常遇到的和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包括船舶及其所載運的貨物因碰撞、擱淺、觸礁、傾覆、失蹤及海上惡劣天氣所引起的損壞與滅失等。應當指出的是,並不是在海上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都屬於海上風險。例如,船舶艙內起火而非海上航行所特有的和可能發生的意外而引起的火災就不包括在內。 [1] 
中文名
海上風險
主要內容
自然災害,意外事故
學    科
國際貿易法

海上風險定義分類

海上風險主要有:
1、自然災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災害,在海上保險業務中,自然災害並不泛指一切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而是包括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以及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於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同樣的,在海上保險業務中,意外事故也並不包括所有的海上意外事故,在海運保險中, 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

海上風險解釋

海上風險自然災害

1、惡劣氣候
一般是指海上發生的颶風、大浪引起船隻顛簸和傾斜造成的船舶的船體、機器設備的損壞或者因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載貨物相互擠壓、碰撞而導致破碎、滲漏、凹癟等損失。
2、雷電
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或陸上運輸過程中,由雷電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於雷電引起火災所造成的損害。
3、海嘯
主要指由於海底地殼發生變異,有的地方下陷,有的地方升高,引起劇烈震盪而產生巨大波浪,致使保險貨物遭受損害或滅失。
4、地震或火山爆發
指直接或歸因於地震或火山爆發所致被保險貨物的損失。 [2] 

海上風險意外事故

1、擱淺
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律性的潮汛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範疇。
2、觸礁
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
3、沉沒
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
4、碰撞
是指船舶與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樑,碼頭,燈標等相撞等。
5、火災
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設備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
6、爆炸
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設備發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温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
7、失蹤
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消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
  • 2.    馮大同.國際貿易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P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