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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

鎖定
海上拖航合同,又稱海上拖帶合同,是指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間達成的關於承拖方用拖船將被拖船經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帶費的協議。 [1] 
拖船合同按報酬的名稱、計酬方式和支付方式,一般分為日租型拖船合同和承包型拖船合同兩種。拖船合同既不同於運輸合同,又不同於救助合同。拖航船提供拖帶力為運輸船服務或者幫助遇難船(物)脱險。如果被拖救船處在被救助的地位,拖帶關係就變為救助關係,要付給遠比拖航費高的救助報酬。 [2] 
世界上尚無有關拖船合同的國際公約,在各國國內立法中也未有限制拖方權利或加重拖方責任的規定。國際上有影響的拖輪公司都訂有其公司合同的標準格式。 [2] 
中文名
海上拖航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 of marine towage
別    名
海上拖帶合同
概    念
指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間達成的關於承拖方用拖船將被拖船經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帶費的協議

目錄

海上拖航合同概念

承託方(也稱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指用其擁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務而收取拖航費的人。承拖方有的是專業性海上拖航企業;也有的是打撈、救助企業,因當今世界上海上打撈、救助業不景氣而兼營海上拖航服務。
隨着海運業的發展,貨物由自身無動力的駁船運輸日益增多,而駁船需要靠拖船拖帶;用於海上石油開發的鑽井平台等鑽井設備,多為自身無動力,對海上拖航業有較大需求,業促進了海上託行業的發展,很多航運國家成立了專營或者兼營海上拖航的企業,如我國的中國拖船公司和中國海洋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日本的協同株式會社、荷蘭斯密特國際遠洋拖航救助公司等。
被拖運方使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後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被拖物包括駁船或者其他無動力的船舶、鑽井平台、浮碼頭、浮吊等海上漂浮裝置以及失去動力的船舶等。
《海商法》第七章關於海上拖航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下列三種情況:
第一,拖船在港區內對船舶靠離碼頭及其他操縱所提供的服務。因為,拖船協助大船靠離碼頭是由大船指揮,持續時間較短,手續簡便,而且這種服務十分頻繁。這種服務按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救助方拖帶被救助物的拖帶行為。
第三,拖輪所有人拖帶其所有的或者經營的駁船載運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視為海上貨物運輸。

海上拖航合同種類

(一)按起拖地和目的地區分
1.沿海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均位於同一國境內的海上拖航合同。不少國家的法律規定,沿海拖航只能由其本國的拖船經營。根據《海商法》第4條規定,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我國港口之間的拖航”。
2.國際海上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位於不同國家的海上拖航合同。
(二)按拖航費的計收方式區分
1.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
即在海上拖航的時間,按雙方約定的拖船日租金率計收拖航費的海上拖航合同。
2.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
即拖航費為雙方約定的一筆拖航金額的海上拖航合同。有的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中,同時規定海上日租金率,作為黨被拖方在起拖地延誤起拖和目的地延誤解拖,以及因拖航過程中的延誤,而向承拖方支付損失賠償金髮熱計算標準。

海上拖航合同性質

一般認為,在海商法領域,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合同。一般情況下,它不同於海上運輸合同。主要表現 在:第一海上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送貨物,貨物裝於作為運輸工具的船舶上;在海上拖航情況下,拖航合同的標的是被拖物,它並不裝於拖船或者被拖的駁船上,而是與拖船用索具或者其他特定裝置連接。第二,在海上貨物運輸情況下,承運人不但提供運力,而且負責貨物的裝船、搬移、積載、運輸、照料、保管與卸載;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負責提供拖力,對被拖物視為一個整體承擔過失或者不完全過失,甚至不負過失責任。
參考資料
  • 1.    《交通大辭典》編輯委員會 編.交通大辭典.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第586頁.
  • 2.    李浩培,王貴國 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國際法學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第2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