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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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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公佈。該《規定》共25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發佈機關
浙江省人民政府
類    別
政府規章
文    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
發佈時間
2015年8月31日
施行時間
2015年10月1日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政府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7號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 
省長 李強
2015年8月31日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規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下統稱決策機關)的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事項: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會保障、衞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對相關羣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決策機關確定的其他決策事項。
具體決策事項,由決策機關根據前款規定並結合決策中的相關因素確定;決策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訂決策事項目錄,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突發事件應對、立法、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房屋的徵收與補償、政府定價、地方標準制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決策程序規定的事項,其決策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前款事項的決策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本規定細化、規範決策工作具體流程。
第四條 決策機關在決策工作中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決策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決策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第六條 決策機關在決策工作中應當深入開展調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強協商協調,注重合法權益保護,避免激化、遺留矛盾。
第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決策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規定:
(一)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羣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公眾參與;
(二)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
(三)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
(四)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決策方案經合法性審查後,由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工作由決策方案起草單位負責,根據具體情況,相關工作可以一併開展,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合法性審查工作由決策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決策機關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主要單位的法制機構負責。政府決策的,由決策方案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後,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九條 組織公眾參與,應當通過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基層、相關羣體代表和有關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建議。
決策方案形成後,應當通過公告欄、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便於決策影響範圍內公眾知曉的信息發佈途徑,公告決策方案或者公眾關注的相關內容,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或者內容除外。
第十條 決策方案中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十一條 組織公眾參與,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對公眾普遍關注且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應當採取直觀、易懂的方式進行解釋、説明,或者向公眾提供參與體驗、監督的途徑,增進其對決策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二條 決策過程中,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決策機關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組織專家論證,應當重點討論研究有關專業性問題以及決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問題。
參與論證的專家可以是決策機關建立的有關專家庫中的人員,也可以是根據需要邀請的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員。
專家論證一般應當採用會議形式;難以召開會議的,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
專家參與論證後,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組織風險評估,應當考慮與決策有關的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實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重視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中的不同意見,判斷決策條件的成熟程度和總體風險,研究控制和應對風險的相關措施。
對直接關係相關羣體利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風險評估後應當製作評估報告,提出評估意見;依法開展有關專項風險評估或者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開展風險評估的,也可以通過相關材料反映風險評估過程和結論。
第十五條 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決策機關是否具有相應法定決策權;
(二)決策方案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是否牴觸;
(三)決策方案制訂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提請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應當同時報送決策方案的草案及説明材料。
説明材料應當反映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決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總體意見,主要不同意見,風險評估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對相關意見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説明的內容。
第十七條 由政府決策的事項,應當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由部門決策的事項,應當由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由部門起草決策方案並由政府決策的事項,在報送政府前,應當由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集體討論時,參加人員應當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決策方案是否通過,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予以記錄、存檔。
第十九條 有關決策事項按照規定應當聽取領導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報請其批准、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決策後,決策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製發公文;屬於最終決定的,除依法不公開的外,應當通過政務服務網以及其他途徑公佈,便於公眾知曉和查詢。
第二十一條 決策機關應當跟蹤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必要時,應當通過徵求公眾意見、專家論證和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總結評估,並根據情況採取完善、調整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決策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相關報道

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省政府常務會議21日通過《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這一規定列舉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社會保障、衞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對相關羣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決策機關確定的其他事項。
規定明確,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決策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規定: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羣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公眾參與;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方案經合法性審查後,由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規定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決策機關是否具有相應法定決策權;決策方案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是否牴觸;決策方案制訂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等。
此外,這一規定還明確了決策中的協商民主、決策後評估、糾錯制度以及對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等。其中規定,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但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2]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專家解讀

日前,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並將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規定中,設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還建立了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制度。
這一規定的出台,意味着浙江重塑政府決策程序的規則,根據具體情形,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這五個程序將會有效遏制“拍腦袋決策”。這一規定的實施,將如何促進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重大行政決策入法治化軌道
在《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是其適用範圍,還專門列舉出三類重大行政決策: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社會保障、衞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民生領域和環境保護、資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對相關羣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為了防止遺漏,條文中還專門設置了個“兜底條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這一規定,並結合決策中的相關因素,認為是重大行政決策的“其他決策事項”,也一併會受到管轄。除此之外,條文還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決策活動,也要參照這一規定執行。
“這一規定,最大限度地把各種行政決策特別是重大行政決策納入了法治化軌道。”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省法學會副會長陳柳裕認為,《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涵及的範圍非常廣,除法律法規已有決策程序規定的事項,如突發事件應對、立法、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房屋的徵收與補償、政府定價、地方標準制定等以外,包括了我省各級政府的各種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程序更民主、更科學
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事關決策能否實現行政目標。《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畫出了決策“路線圖”:有關決策事項中有直接涉及相關羣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要組織公眾參與;決策事項如果專業性較強,要組織專家論證;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而且意見分歧較大,要組織風險評估;決策方案出來後,要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方案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後,再由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條文中規定公眾參與方法,根據事項內容的不同,有座談會、聽證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意見建議等不同形式。浙江大學法學院章劍生教授認為,重大行政決策本質上具有調整利益關係的功能,充分聽取公眾意見,一方面有助於重大行政決策中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受到不利影響的公眾接受重大行政決策的結果。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到專業知識領域時,通過專家論證機制,可以協助協助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科學判斷,確保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但以往的經驗證明,專家也有被利益集團“俘獲”的可能性。條文的第13條第4款規定,專家參與論證後,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章劍生認為,這一款的規定將起到“船過留痕”的作用,防止在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中,專家為某些利益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應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權限、依據和程序等作合法性審查。章劍生認為,行政機關內部法制機構承擔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又與行政首長之間存在着一定的從屬性,這一條規定,確保法制機構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有助於提升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
集體討論,也是《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設定的決策程序之一。章劍生認為,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實行行政機關首長負責制,但從決策民主性、科學性要求來看,設置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程序十分必要,但集體討論不能免除行政機關首長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對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有明確的規定: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陳柳裕認為,這和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相一致。
在規定相關原則之外,還同時對責任倒查機制進行了構建:集體討論時,參加人員應當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決策方案是否通過,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予以記錄、存檔。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才“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陳柳裕認為,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將能防止“拍腦袋做決策”現象的發生,對領導幹部在推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方面起到“倒逼”作用。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