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浙江省絲綢協會

鎖定
浙江省絲綢協會成立於1992年2月,是跨農業、工業、貿易、科研、教育等部門,跨所有制的地方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實行團體會員制。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促進行業內部協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持續穩定發展,為振興“絲綢之府”而努力奮鬥。
協會有會員單位200多家,設立蠶繭、繅絲、絹紡、捻線絲、絲織、印染、絲綢針織、絲綢服裝服飾、蠶絲被等專業委員會,有《浙江絲綢信息》內部月刊。
協會第四屆理事會於2010年4月選舉產生,理事會有正、副會長13人,常務理事35人,理事81人。 [1] 
中文名
浙江省絲綢協會
屬    性
地方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浙江省絲綢協會主要工作

1、調查與研究全省繭絲綢業的發展方向與重點,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結構調整、體制改革的建議方案。
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正當願望,代表行業利益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商討,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3、商訂行規行約,組織並督促會員共同遵守,逐步建立全行業的自我管理機制。
4、組織行業有關活動。組織蠶繭收購價格制定,組織產品標準宣貫,組織協調行業科技研究和推廣,組織技術交流、培訓和成果發表,組織行業產品展覽和銷售。
5、協助省有關部門做好繅絲、絹紡企業生產能力調查和生產準產證複審換證工作。
6、開展行業生產經營信息統計與分析工作,為企業和政府提供行業經濟運行信息和資料。
7、配合中國絲綢協會開展全國性行業活動,開展與兄弟省市行業組織和企業的交流、合作活動,開展與國外境外行業組織與企業的交流、合作活動。 [1] 

浙江省絲綢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浙江省絲綢協會。
英文名稱:ZHEJING SILK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是跨農業、工業、貿易、科研、教育等部門、跨所有制的地方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自願結成的獨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促進行業內部協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持續、穩定發展,為振興“絲綢之府”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協會的自治權利: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法律保護;本協會章程對會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浙江省經貿委,業務活動受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協會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體育場路117號浙江絲綢集團公司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任務是:發揮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中介作用,向會員傳遞政府方針、政策,向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政府有關部門決策科學化提供必要的諮詢依據,協助政府的行業管理部門搞好繭絲綢行業管理。
第八條:根據總的任務,組織會員逐步開展下列工作:
1、研究繭絲綢行業的發展方向,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全行業深化改革的建議方案。
2、調查研究繭絲綢行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理順和改善行業內部之間關係的建議方案。
3、推動橫向聯繫和促進企業羣體或企業集團,逐步實現專業化分工和規模經濟的要求。
4、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經常反映會員的正當願望,代表行業利益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商討,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5、商訂行規行約,並組織會員共同遵守,逐步建立起全行業自我管理的機制。
6、加強與全國和兄弟省市絲綢協會的聯繫,開展信息諮詢服務,組織交流活動,推動技術進步。
7、促進發展本行業公益事業和其他活動。
8、承辦政府機關、社團或會員委託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九條: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與本行業內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市(地)繭絲綢行業協會以及相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成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和對本行業具有豐富經驗的人員,可吸收為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十條:入會和退會。
凡要求入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須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併發給會員證書。團體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為當然代表,法人代表更替時則自然更替。
名譽會員可由常務理事會聘請。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必須提出書面報告給理事會,並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會員拒不履行義務,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3、有優先享用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權利。
4、有協會工作的監督質詢權利。
5、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和行規、行約。
2、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辦的各項任務。
3、為協會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4、對本行業發展、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議。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長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審定、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討論通過協會工作計劃。
4、聽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並作出審查決議。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員代表的各項決議,應由出席代表大會的代表表決,並獲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1、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成員的半數以上,應在團體會員中推選。
2、名譽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聘請。
3、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設理事若干名、任期五年。
4、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協會團體會員協商推薦。
5、理事會由會長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
6、理事會決定必須由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吸收新會員和處理會員退會工作。
6、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撤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協會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協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1、3、5、6、7、8、9條職權。會長和副會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協會辦公室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1、辦公室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2、秘書長由會長在常務理事會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確定。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會長聘用。
3、辦公室的組織機構和工作任務由會長確定。
4、辦公室設若干名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協會設專家顧問組,聘請熱心協會工作,並對本行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資助和捐贈。
3、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支出。
1、為行業所進行的活動開支。
2、正常的辦公費用。
3、協會負擔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資金。
4、其他正當開支。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1999年4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