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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鎖定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歸口省委統戰部領導,為正廳級。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 
中文名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辦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區密渡橋路51-1號 [2] 
行政級別
正廳級
主    任
鮑秀英 [14]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起草我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規範性文件等相關政策規定。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督促檢查民族宗教方面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指導依法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三)擬訂、協調組織實施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協調、推進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專項資金,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五)指導開展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各項工作。
(六)依法保護全省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培養選拔教育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工作,配合做好少數民族人才工作。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負責民間信仰的行政監管。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引導各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指導各省級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和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指導市、縣兩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的重大事項;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配合做好反恐怖、反邪教工作。
(十)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對外交流歸口管理工作,指導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友好交流活動。
(十一)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委統戰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現任領導

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民宗委主任、黨組書記:鮑秀英 [17] 
副主任、黨組成員、一級巡視員:陳振華 [19] 
副主任、黨組成員:邵中 [18]  [20] 
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鍾新章 [21] 
副主任、黨組成員:金偉
黨組成員、省委統戰部民族宗教處處長、一級調研員:毛秋紅 [1]  [3]  [13-14]  [16]  [22-23]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規章制度;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起草綜合性文件;負責文秘、檔案、保密、財務、會務、接待、信訪、信息、網絡、政務公開、應急管理、新聞報道、保衞等工作。 [4] 
政研處
牽頭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政策性文件草案;組織協調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對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各地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委普法工作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組織協調對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本委的宣傳以及編輯相關內部資料。 [5] 
民族一處
負責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運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指導民族地區制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制訂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參與做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推動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合作;負責民族發展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協調民族關係,指導做好城市少數民族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羣體性事件;承辦少數民族文化、衞生、藝術、體育、教育、科技、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相應事務;促進建立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 [6] 
民族二處
指導各地開展城市少數民族工作,協調外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浙新疆籍人員的服務、管理。承擔省新疆籍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7] 
宗教一處
依法對佛教、道教方面的事務實施管理,承辦佛教、道教方面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對佛教、道教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佛教、道教等省級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處理佛教、道教等方面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審核相關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導市縣政府宗教部門依法做好佛教、道教工作。 [8] 
宗教二處
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務實施管理,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對天主教、基督教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有關省級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研究境外天主教、基督教與我省教會的關係,提出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對我省進行滲透的意見;負責處理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審核相關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導市縣政府宗教部門依法做好天主教、基督教工作。 [9] 
宗教三處
承辦伊斯蘭教及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指導市縣政府宗教部門做好伊斯蘭教及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間信仰方面調研等有關工作;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指導、推動宗教界反對邪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取締邪教的工作。承辦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指導市縣政府宗教部門做好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間信仰方面調研等有關工作;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指導、推動宗教界反對邪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取締邪教的工作。 [10] 
人事處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培養和教育工作,參與考察和推薦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上層人士;協助搞好宗教團體換屆,提出政治安排和實職安排名單;制訂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宗教教職人員和少數民族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宗教院校教學方向、招生計劃、學員政審等工作;管理委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有關民族宗教出國(境)具體事宜。 [11] 
機關黨委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委黨組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黨內外幹部和羣眾,支持和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
(二)按照省直機關工委和委黨組的要求,制定理論學習和相關知識學習培訓計劃,採取多種形式抓好落實,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三)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嚴格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發展新黨員,努力改善黨員隊伍結構,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和考察,按照程序做好黨員的發展工作。
(四)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瞭解和反映羣眾的意見,維護羣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羣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
(六)領導機關工會等羣眾組織依照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七)組織黨員民主評議工作,協助黨組對機關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並對機關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鬥爭。
(九)檢查和處理黨員違規違紀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研究和實施相關處理意見。 [12]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所獲榮譽

2021年11月,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政策法規處被全國普法辦公室擬表彰為2016-2020年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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