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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鎖定
根據《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加掛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1] 
中文名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辦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省行政中心5號樓 [1] 
性    質
省政府直屬機構
行政級別
正廳級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金融產業發展規劃。研究全省金融發展的重大問題,為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工作,負責地方金融監管。配合推動地方金融信用環境建設工作。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能力建設。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以下簡稱“一行兩局”)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責任。搭建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溝通合作平台,加強與在浙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
(三)推動全省金融產業發展,協調和推進金融重大戰略、重點項目和重點集聚區建設。推動全省區域金融改革創新工作,協調和推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和試點項目建設。組織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一帶一路”、長三角等金融協調發展。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有關配套政策。
(四)組織協調金融機構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金融保障,負責金融保障情況的考核評價。指導和推進地方法人金融組織改革發展。指導、推動金融機構優化金融服務,拓展融資渠道。
(五)擬訂推動建立全省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和推動企業股改上市、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工作,做好全省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工作。協調和推動地方證券期貨業的改革發展,推動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的規範發展。
(六)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組織的風險防範處置。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建立健全全省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建立健全全省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機制。
(七)擬訂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實施細則。負責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貨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對省政府授權的權益類、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和對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負責規範引導全省民間融資。負責引導新興金融業的規範發展。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協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九)負責全省金融產業人才隊伍建設,擬訂金融入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參與指導全省金融管理人才培訓和國際交流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緊緊圍繞國家和省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進一步轉變職能,突出監管職責。加強地方與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銜接,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落實地方金融監管責任,強化對全省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各類交易場所、投資公司和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完善地方金融監管制度體系,建立完善長效監管工作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地方負責監管的各類金融組織規範發展,積極引導其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 [1]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政務公開、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財務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承擔對口支援、扶貧等工作。承擔建立與“一行兩局”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金融產業發展規劃,承擔全省金融業運行監測與研判工作。承擔組織、推動、指導地方金融改革工作。承擔推進“一帶一路”、長三角等對外金融合作交流與協調發展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擔重點課題調研和信息工作。
(三)銀行保險處。推動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金融保障工作。指導推動銀行業、保險業等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創新發展。配合防範和處置地方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重大風險。承擔金融機構支持地方實體經濟等情況的考核評價工作。
(四)證券融資處。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直接融資發展。承擔企業股改培育和掛牌上市工作,引導上市公司開展併購重組,承擔上市公司穩定發展的協調工作。承擔地方證券期貨業改革發展協調推進工作,引導各類投資基金的規範發展。強化對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
(五)新興金融處(掛金融科技處牌子)。擬訂全省新興金融產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新興金融中心和金融重點集聚區建設。引導新興金融業規範發展,協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強化對投資公司的監管。推動金融科技在金融領域的運用與風險防控,承擔新興金融業領域風險監測和非法金融活動預警工作。負責地方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建設。
(六)金融穩定處(掛法規處牌子)。承擔防範和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風險工作,配合推動金融信用環境建設。協調組織重大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組織起草金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承擔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監管一處。承擔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租賃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省政府授權的權益類和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的規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日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八)監管二處。承擔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和開展信用互助業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日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引導民間融資行業的規範發展。
(九)監管三處。指導和推動全省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承擔融資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規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日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十)人事處。負責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擬訂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系統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和羣團工作。 [2]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現任領導

黨組成員、人事處處長、一級調研員:鄧富國 [3] 
二級巡視員:徐素榮 [4] 
參考資料: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