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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

鎖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更名為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為省政府直屬正廳級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經省人民政府授權,指導全省的經濟合作交流工作。
中文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
地    址
浙江省
屬    性
非盈利
性    質
政府組織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職責調整

(一)取消參與三峽庫區入遷我省移民的安置工作的職責。
(二)取消協助省教育廳做好東西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工作的職責。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擴大對內開放的戰略、方針和部署,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經濟合作交流工作的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
(二)開展本省國內經濟合作交流情況的調查研究和信息綜合,及時向省委、省政府領導提供決策參考,為社會提供國內合作交流信息公共服務。
(三)牽頭全省國內引進項目工作(除央企和港澳台引進項目外),開展本省相關國內引進工作完成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根據我省經濟發展的需要,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國內招商引資,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才智力、科技等項目合作。
(四)負責對全省區域經濟聯合組織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研究擬訂全省“山海協作工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山海協作工程”完成情況的統計、分析和檢查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山海協作和西部大開發專項補助(貼息)資金。
(五)承擔中央下達給本省的對口幫扶、對口支援工作任務。研究擬訂全省對口幫扶、對口支援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六)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我省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和接軌上海、長三角一體化工作的規劃、實施意見,並做好相關工作;對我省援藏、援疆任務中有關經濟合作交流方面事宜進行協調並提供服務。
(七)負責外省(區、市)政府駐浙辦事機構和本省企事業單位到外省(區、市)設立辦事機構的指導、聯絡、協調和服務工作。承擔國內省外浙江商會(企業聯合會)和外省(區、市)在浙企業聯合會、商會等區域經濟協作社團組織的指導、服務工作。
(八)協同做好省黨政代表團赴外省(區、市)出訪考察活動中的有關經濟合作交流的聯絡、協調、服務工作;按分工做好外省(區、市)有關經濟合作交流代表團(組)來訪的接待服務工作。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設6個職能處室: [1]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綜合處

協助辦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綜合協調辦各處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文秘、機要、保密、保衞、統計、文印、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調查研究和信息綜合工作,以及浙江省合作交流網站的維護和宣傳報道工作;負責辦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負責辦後勤服務和來訪接待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合作交流處

負責全省國內引進項目工作(除央企和港澳台引進項目外)的組織、協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國內招商引資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才智力、科技等項目合作工作;做好赴省外舉辦或參加有關展銷博覽和經貿洽談活動的組織服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我省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和接軌上海、參與長三角一體化的規劃與實施意見,並做好相關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對口支援處

組織落實中央和本省下達的對口幫扶、對口支援工作的各項任務;負責草擬對口幫扶和對口支援工作的計劃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寧波市對口幫扶貴州省貧困地區脱貧和對口支援重慶市萬州區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我省支援青川縣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對我省援藏、援疆任務中有關經濟合作交流方面事宜進行協調並提供服務。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區域發展處

負責研究擬訂全省“山海協作工程”的發展規劃、實施計劃和政策舉措,並組織實施;負責“山海協作工程”完成情況的統計、分析和檢查考核工作;參與管理山海協作和西部大開發專項補助(貼息)資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聯絡指導處

負責外省(區、市)政府駐浙辦事機構和本省企事業單位到省外(境內)設立辦事機構的聯絡、指導、協調、服務工作;承擔國內省外浙江商會(企業聯合會)和外省(區、市)在浙企業聯合會、商會等區域經濟協作社團組織的指導、服務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人事教育處

負責擬訂辦內部人事管理制度;負責辦機構編制、組織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辦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辦直屬企業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稱的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機關黨委

負責辦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人員編制

省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事業編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