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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股東

鎖定
流通股,就是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的股票,比如A股B股H股都是流通股,持有這些股票的單位或個人就是“流通股股東”。
流通股股東是中國股市中的一個特有概念,就是參與中國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資人。流通股股東是與非流通股股東相對稱。
中文名
流通股
釋    義
可以在2級市場買賣的股票
流通股股東
持有流通股股票的單位或個人
分    類
散户、中户大户機構投資者
對稱概念
非流通股
分類標準
根據流通股東投資資金量的大小

流通股股東分類

根據流通股東投資資金量的大小,通常將它們分為“散户”、“中户”、“大户”、“機構投資者”。
由於2006年以前,只有流通股能夠在股市中流通,因此這四類流通股東成為了中國股市早期運作的主要羣體。

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方式

股權分置改革的遊戲規則就是流通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的討價還價。最後確定的價格既不取決於成本,也不取決於期望,而是完全由雙方的討價還價能力決定。當然,也可能雙方都不滿足參與約束,因而博弈並沒有均衡解。
當前流通股股東面臨的困境在於,一方面流通股股東在談判遊戲中沒有任何優勢,另一方面,由於之前存在補償預期,市場價格已經包含了溢價,相當於流通股股東已經發生了一筆不可收回的沉沒成本,而在平等談判的遊戲中,是否發生沉沒成本並不影響最後的均衡價格。因此,經邦指出,當前流通股股東的困境不在於所謂的“市場預期混亂”,而在於流通股股東的談判能力不足以獲得之前的預期補償,而流通股股東談判能力低下的根源又在於確定的改革試點原則股東自主決定。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證監會將根據上市公司股東的改革意向和保薦機構的推薦,協商確定試點公司。試點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股權分置問題解決方案。那麼,流通股股東該如何應對呢?
改革過程中的策略選擇
流通股股東的投資策略受兩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市場預期;二是改革框架所確定的投資者談判地位。市場預期情況與市場漲跌並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但消除市場預期混亂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推進的成本,同時,市場預期狀況決定了資金挖掘投資品種的思路。市場預期的混亂抑或明確,決定了投資者的品種選擇是概念投機還是價值投資,而投資者的談判地位決定了流通股股東、特別是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態度。在市場預期混亂、投資者又沒有切實保障的情況下,投機操作和謹慎做空難免成為市場的主流策略。
需要強調的是,市場的恐慌性下跌很可能同時為市場營造了良好的投資機會。優質上市公司永遠是市場中、特別是中國市場中的稀缺資源,由於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中國股市對機構投資者的吸引力可能會大大提升,因而在改革推進過程中市場的恐慌性下跌將為機構資金在優質上市公司的戰略性建倉提供絕好的機會。
股權分置改革後的策略選擇
股權分置改革是中國資本市場改革最重要的內容,但並不是全部內容,解決股權分置僅僅是中國股票市場市場化、國際化改革的開始。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一系列後續改革將會快速跟進,如加快對內對外開放、實行市場化發行、改變單邊市等。股權分置改革和市場開放會推動A股價格逐漸趨於合理。在股票合理價格初步形成後,管理層可能會全面推動市場化發行。市場化發行全面推出後,二級市場定價會進一步合理,再加上股權分置解決後帶來的流通股數量大增,到那時解決單邊市的條件也就成熟了。
因此,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市場化和國際化改革將進一步推進,在這個過程中,A股市場可能會表現出兩方面特徵:一是股價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二是隨着股價調整,市場對機構資金的吸引力越來越大。因此相應的投資策略應該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風險,將資金集中於與國際市場相比具有估值優勢的優質股票

流通股股東七項權利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流通股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流通股東的知情權大多通過上市公司公開的信息披露而獲得。《證監會關於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問題的通知》中沒有詳細的信息披露要求,僅原則性地規定了試點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披露信息。在隨後的《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和證監會《關於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人、重點要求披露的內容及後續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當然從內容看還不完整,對披露的時間、程序等要求還不明確,特別是信息披露中由誰承擔相應、具體的法律責任不夠規範。
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有關信息,為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流通股股東作出相關安排,並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取得批准文件及公告。應嚴格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稱述或重大遺漏,因此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的股東分置改革方案及進展等情況的知情權,上市公司完全有及時披露的義務。
流通股股東投資公司是為了獲取回報,當然應該享有公司股利分紅的權利。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對股東分紅的預期實現必然產生影響,直接關係到廣大股東的投資回報。因此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應當對流通股股東可以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因股權結構的變化而產生的影響作出承諾保證。
3.表決權
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有權利參與公司的管理。《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是通過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來實現的,因此行使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為流通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權利作出相關安排,在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明確告知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和參加股東會的時間、條件和方式,併為股東參加表決提供網絡投票系統,獨立董事也應向流通股股東就表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徵集投票權;臨時股東大會就公司董事會提交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作出決議,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
作為股東擁有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按照《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提出請求時,公司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於股權分置改革這一事關廣大流通股股東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當對方案的產生和通過有異議,流通股股東在符合股權比例的限制下,必要時可以行使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以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監督、建議、質詢權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可以通過選舉監事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事關每個流通股股東自身利益的股權分置改革,公眾投資者有權對公司的改革方案提出建議或質詢。特別在臨時股東大會上所提出的質詢和建議,董事會或其他機構根據規定都應作出答覆和説明。
6.股權持有與處置權
股權分置改革實質是雙方股東對原有合同約定的修改,是兩者間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調整。合同最基本的內涵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它的合意性,對於股改方案,如果有部分流通股股東不接受,一方無權要求對方無條件接受,因此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應該明確流通股股東沒有無條件接受決議的義務。對於該部分異議或反對股改的股東怎樣保護它們的權益呢?應該賦予異議股東收購請求權,即請求提出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東以公平的價格收購其股份的權利。在普通法系國家,在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合理期待利益,制定了相應的異議股東請求公司回購制度,對不同意重組方案的股東由公司回購其股份並予以註銷。由於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可能導致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而使得原有股東的期待利益可能落空,明確規定異議股東的收購請求權,以切實保障廣大中小投資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7.尋求司法保護權
傳統的《公司法》規定了當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其他股東侵害時,對侵害股東權利的行為,股東有權依法追究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根據股改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議立法對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流通股股東可以請求行使司法救濟保護權。
(1)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關義務人,因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披露的信息存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有欺詐行為而造成自身損失的,具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
(2)對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股改方案違反了有關法規規定和政策精神,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對臨時股東大會有關股權分置方案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決議的合法有效性發生爭議而無法協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對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改方案中履行的承諾,事後逃避其承擔義務責任的,對這一違約行為如果造成流通股股東損失,具有索賠的權利。
(5)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公司章程等賦予的其他權利
在經邦看來,股東分置改革與流通股股東權利保護兩者之間和諧發展是股改永恆的主題。無論是控股股東還是上市公司管理層,在法律主體上與流通股股東是平等的,彼此都要給予適當的尊重。正如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所指出:“穩步解決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問題。在解決這一問題時要尊重市場規律,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股改方案更應尊重市場規律,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發展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廣大公眾投資者的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和形成雙贏的局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