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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集團
鎖定
- 中文名
- 流氓集團
- 參與人數
- 3人以上
對流氓集團的成員,實踐中一般區別不同情況處理:(1)對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應依法從重處罰。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決定,對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凶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2)對一般成員,應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3)對於被脅迫、被誘騙的成員,應比照從犯減輕或免予處罰。(4)對於被誘騙裹脅的青少年,如罪行較輕微,可不以流氓集團成員論處。(5)對教唆犯應按其在集團犯罪中的作用懲處。教唆未遂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6)對同時犯殺人、強姦、搶劫等其他罪行的,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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