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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非

(黑龍江省明水縣委原書記)

鎖定
洪非,男,漢族,1974年11月生,1994年8月參加工作,1997年10月入黨,吉林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黑龍江省明水縣委書記。
2022年10月27日,洪非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4] 
中文名
洪非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74年11月
性    別

洪非人物履歷

1994.07—1998.03 海倫市政府辦公室秘書、文教組長
1998.03—1999.11 綏化地委政研室副科級研究員
1999.11—2000.07 綏化地委政研室正科級研究員
2000.07—2004.01 綏化市政府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2004.01—2005.07 綏化市政府辦公室助理調研員
2005.07—2009.11 綏化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2009.11—2011.11 綏化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常務副書記
2011.11—2014.01 明水縣委副書記
2014.01—2018.11 明水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8.11— 2020.7 明水縣委書記

洪非人物事件

洪非違紀被查

2020年5月10日,據黑龍江省紀委消息:明水縣委書記洪非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洪非依法雙開

2020年6月23日,綏化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26次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洪非辭去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 [2] 
2020年9月30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明水縣委原書記洪非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洪非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並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結算、補償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洪非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宗旨意識,目無黨紀國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為政不清,為官不廉,與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嚴重破壞所任職地區政治生態。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乃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違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洪非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洪非一審宣判

2022年10月27日,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對明水縣委原書記、縣長洪非受賄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洪非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在案查封、扣押的贓款及房產、車位變價後折抵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洪非在擔任明水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43.9116萬元。
鐵力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洪非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洪非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退繳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