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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斌

(安徽省蚌埠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鎖定
洪斌,男,漢族,1964年12月生,安徽五河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安徽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畢業,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安徽省蚌埠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1] 
2021年2月2日上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洪斌涉嫌犯受賄罪一案。 [2]  [5] 
中文名
洪斌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五河
出生日期
1964年12月

洪斌人物履歷

2008年03月起,歷任蚌埠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淮上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
2018年01月,任蚌埠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淮上區委書記;
2019年08月,任蚌埠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20年07月,被免職。 [1] 

洪斌人物事件

洪斌黨內警告

1998年8月,洪斌因違反夏糧收購政策,被五河縣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19年10月,因淮上區統計數據失真問責,被省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 

洪斌依法雙開

2020年11月,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指定滁州市紀委監委對蚌埠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洪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洪斌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安排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並違規借用他人車輛,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廉潔紀律,縱容親屬利用其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私利,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干預工程建設;涉嫌受賄犯罪。
洪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親”“清”不分,政商關係庸俗化,長期接受企業主禮品、禮金及旅遊安排;收受財物並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免去洪斌蚌埠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其蚌埠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洪斌依法逮捕

2020年12月,安徽省蚌埠市政協原副主席洪斌(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洪斌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洪斌一審開庭

2021年2月2日上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蚌埠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洪斌涉嫌犯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洪斌利用擔任蚌埠市淮上區區長、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貸款擔保、優惠政策享受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7.38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洪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洪斌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本案將擇期宣判。 [2] 

洪斌一審宣判

2021年9月27日下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洪斌犯受賄罪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零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