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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鎖定
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洛陽口岸,同年12月洛陽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正式對外辦公;1993年2月洛陽航空口岸開通洛陽香港包機,同時成立的洛陽海關、洛陽動植物檢疫局、洛陽國境衞生檢疫局、洛陽邊防檢查站,負責口岸查驗工作。隨後,洛陽又相繼開通了鐵路口岸、公路口岸。1999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洛陽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洛陽動植物檢疫局、洛陽國境衞生檢疫局合併組建洛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於1999年11月28日掛牌辦公,是洛陽出入境監管的把關門,在控制出入境把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文名
洛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成立時間
1999年11月28日
所屬區域
洛陽市
位    置
南昌路

洛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作職責

檢驗檢疫局行使工作職責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以上三部法律的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
1.宣傳貫徹和執行出入境衞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規定,負責洛陽地區、三門峽地區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2.負責實施出入境衞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衞生監督;負責實施對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實施對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管理。
3.負責承擔對洛陽航空口岸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承擔對恐怖相關事件及相關重大疫情的現場應急處理工作。
4.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協助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負責所轄動植物疫情監測工作,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防控措施;負責實施所轄動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的殘留監控工作。
5.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工作。
6.負責實施對所轄區域報檢員註冊登記的行政許可;協助承擔有關的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對所轄區域出口農產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存放單位的註冊登記及各種基地的備案工作;協助實施出口免驗、承擔檢驗檢疫任務的社會檢測機構指定的相關工作;協助承擔對所轄業務的質量事件、違法案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7.負責承擔國家實行許可制度和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的進出口商品的驗證工作;負責承擔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8.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集裝箱及容器的衞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集裝箱、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衞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9.負責執行政府間簽署的有關檢驗檢疫的國際協議、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
10.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11.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工作統計和報送;負責各種質量信息、疫情疫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報送工作。
12.負責對所轄區域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鑑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衞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13.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14.負責人員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
15.負責實施對所轄區域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實施所轄業務的風險分析,落實相關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措施。
16.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疫及相關工作。
17.負責辦理所轄區域的行政應訴和接待司法調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局的法制宣傳及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所轄區域的行政處罰工作。
18.負責承擔相關的科研任務。
19.承辦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洛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員工構成

洛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共有職工41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33名,約佔比例81%;專科以上學歷人員佔90%以上。中共黨員28名,約佔全局職工的69%。

洛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構設置

辦公室
綜合業務科
口岸衞生與檢驗監管科
食品與動植物撿疫監管科
綜合技術服務中心
實驗室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