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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肉

鎖定
注水肉是人為加了水以誇大重量增加牟利的生肉,是近年來常見的一種劣質產品。也用來泛指有誇大成分的事物。主要見於豬肉牛肉。可以通過屠宰前一定時間給動物灌水,或者屠宰後向肉內注水製成。注水可達淨重量的15-20%。注水肉顏色一般比正常肉淺,表面不粘,放置後有相當的淺紅色血水流出。造成的問題包括:違反食品安全法規、損害消費者權益、降低肉類的口感質量、所注水的衞生問題等。
中文名
注水肉
肉    色
注水肉呈紅色
正常肉
呈暗紅色
肉的新切面
切面呈水淋狀
目    的
增加牟利的生肉
類    型
生肉

注水肉識別方法

注水的豬肉照片 注水的豬肉照片
一、觀肉色。正常肉呈暗紅色,且富有彈性,以手按壓很快能恢復原狀,且無汁液滲出;而注水肉呈紅色,嚴重者泛白色,以手按壓,切面有汁滲出,且難恢復原狀。
二、觀察肉的新切面。正常肉新切面光滑,無或很少汁液滲出;注水肉切面有明顯不規則淡紅色汁液滲出,切面呈水淋狀。
三、吸水紙檢驗法。用乾淨吸水紙,附在肉的新切面上,若是正常肉,吸水紙可完整揭下,且可點燃,完全燃燒;若是注水肉則不能完整揭下紙,且揭下的吸水紙不能用火點燃,或不能完全燃燒。
四、注水豬肉通常水分非常大,肉內的水會不斷滲出,如果看見小販不停地擦櫃枱上的肉,那這塊肉也很可能是注水的。
五、生豬的出售方式最好以懸掛方式,因為注過水的肉懸掛以後會很容易被識別出來,也易於通風,好的豬肉一天懸掛,即使用分割懸掛的方式,所丟失的重量最多也不超過兩斤,但是注水的肉添加的水分損失會很大。
其它關聯問題
注水肉有關聯的法規條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
注水的方法:屠宰前在待宰階段(這個階段是豬禁水禁食靜養的階段)給豬大量供水。屠宰放血後,通過頸動脈(或心臟)注入清水、生產污水、工業色素、防腐劑等其他添加物。還有直接往屠宰後的肉中注水或用水浸泡。有些豬肉在出售以前要經過兩遍甚至三遍以上的注水。不法分子通過這些方法以增加肉的重量,達到牟取暴利的目的,注入清水者妨礙口感和縮短儲存期,並極易腐爛。添加其他物質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還有一部分生豬沒經過注水,但是在懸掛的時候也有貌似輕微注水的情況,經過調查,初步判斷與如今生豬生長週期過短,增肥過快有關係。
注水造成市場價格的極大不正常競爭,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裏認定鮮活商品的價格競爭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點,感覺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沒有根據現實情況予以區別對待。這種不正常競爭行為所造成的危害非常大,守法經營者必破產,違法者牟取了市場最大化的利潤,執法部門還不能對這一行為予以監管。

注水肉危害

1.降低肉的品質,因為不潔淨的水進入動物的肌體後會引起機體的體細胞膨脹性的破裂,導致蛋白質流失多。肉汁中 的生化內環境及酶生化系統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使肉的屍僵成熟過程延緩;從而降低了肉的品質。
2.注水後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肉面水質含病原微生物加上操作過程中缺乏消毒手段,因此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這樣不僅使肉的營養成分受到破壞,而且還將產生大量細菌毒素物質。所以注水的豬肉不僅影響原有的口味和營養價值的同時也加速了肉品腐敗的速度,從而給人們的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中國畜牧報)。
3.注水肉對人的潛在危害很大。不法分子往豬肉裏注入的往往是污水,並混入物質,使豬肉裏的纖維組織變性,不但肉質不好,易腐爛,口感差,而且營養價值大大降低。檢驗中發現一些屠宰户經常使用舊農藥噴霧器給豬肉注水,而噴霧器裏的農藥殘留明顯。因農藥殘留濃度較小,吃了注水肉後一般不會立即中毒,所以往往被許多市民所忽略。吃了含有農藥的注水豬肉後,會導致殘留農藥在人體內積蓄,長期食用會導致基因突變,引發疾病,嚴重的會致癌,如果是孕婦還會引起胎兒畸形等,(江蘇省常熟消費者協會)。

注水肉國家標準

各種肉類的自然(基準)含水量,可以用國標法事先測定(標定)出來,如北京市工商局標定的北京地區的幾種肉類的基準含水量:豬肉62.1%,牛肉63.3%,羊肉63.1%,雞肉60.9%。按照國家規定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標準豬肉、牛肉、雞肉的含水量>77%,羊肉含水量>78%,既可判為注水肉,或含水量超標。

注水肉懲治措施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注水行為作出了明確的懲戒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二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嚴禁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入其他物質的,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