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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

鎖定
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由波蘭立法議會於1952年7月22日通過,後多次修改,由原來的10章91條,增加到11章108條。憲法規定,波蘭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1976年2月10日修改前為“人民民主國家”),一切權力屬於城鄉勞動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議會和地方人民會議。波蘭統一工人黨是波蘭建設社會主義的政治領導力量。波蘭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各種權利和義務。議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監督其它國家機關的一切活動。議會每屆任期4年。部長會議是最高國家執行機關和行政機關,對議會負責。 [1] 
中文名
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
通過時間
1952年7月22日
地方各級人民會議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自治機關。地方各級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會議的執行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是最高監察院,最高審判機關是憲法法庭和國務法庭。憲法法庭對法令、條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但作出的決定需經議會批准。國務法庭負責審理高級領導人的違憲違法案件。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總檢察長和地方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修憲法令須經至少有半數議員出席的議會會議2/3多數通過才有效。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