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波哥大條約
鎖定
《公約》規定和平解決一切爭端和在地區內通過和平程序處理的義務。
- 中文名
- 波哥大條約
- 外文名
- Pact of Bogota
- 別 名
- 《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美洲條約》
波哥大條約(Pact of Bogota)全稱為《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美洲條約》,1948年4月30日美洲21國在波哥大第9次美洲國家會議上籤訂。所規定的和平程序有斡旋、調停、調查、和解、司法程序和仲裁裁決。其中的調查、和解是指由常設或臨時的“調查與和解委員會”對爭端進行調查和提出解決條件,但委員會的報告和結論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通過和解程序仍無法解決,並且沒有就提交仲裁裁判達成協議,可單方面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國際法院以某一事項為國內事項為理由,作出不擁有管轄權的決定時,該爭端就算了結。如果提出其他理由,就有義務將爭端提交仲裁裁決。對於不履行裁判的事項首先提交美洲國家組織外交部長協商會議;如果需要國際法院提出諮詢意見,則需通過美洲國家組織理事會。
[1]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3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路过有点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