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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哥大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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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哥大宣言,全稱《赤道國家波哥大宣言》。是指1976年12月3日赤道國家在波哥大簽字,是涉及對靜止衞星軌道(同步軌道)的法律地位問題的宣言。同步軌道離地面35871公里,與地球赤道平行。同步軌道對同步衞星的容量並不是無限的,因此少數空間大國競相發射同步衞星,爭取佔據有利位置,在開發和利用同步軌道上處於明顯的壟斷地位。會議認為,同步軌道的相應地帶構成赤道國家的領土組成部分,行使主權,公海上空的同步軌道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宣言認為,同步軌道是一種有限的自然資源。隨着空間技術的發展和日益增多的通訊聯繫的需要,其重要性已日益提高,因此赤道國家根據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有權要求對本國相應的同步軌道地段享有永久主權。 [1] 
中文名
波哥大宣言
全    名
赤道國家波哥大宣言
會議各國提出,其他國家要在同步軌道上設置同步衞星必須得到有關國家方面的事先和明確的認可,並“受其國內法支配”。《波哥大宣言》的發表,使1967年外空條約的不得據為己有”的原則受到挑戰,否定了各國有向同步軌道發射靜止衞星的自由,因而遭到許多國家尤其是一些工業發達國家的反對。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