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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aike.baidu.hk/item/法院選擇/22471160
法院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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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擇,又譯“選擇法院”、“選購法院”、“競擇法院”,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事先選擇可適用對自已有利的準據法的法院。產生的原因在於國際上沒有統一的衝突法,對一個案件適用何種衝突規範有時取決於該案在何國法院起訴,即同一案件的解決因國家不同而異。從確保國際私法活動中的法律穩定性這一國際私法觀念來看,這種現象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1]
中文名
法院選擇
定 義
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事先選擇可適用對自已有利的準據法的法院
又 名
選擇法院、選購法院、競擇法院
因此,一般學者通常把選擇法院當作一個根據,來説明統一衝突法的必要性及反對法院地法主義。對此也有人持批判態度,他們從反對傳統的國際私法方法論的立場出發,認為實際上並非選擇法院地就有問題,即使發生問題,只要探求合理的管轄權原則,就足以排除其非法性。
參考資料
1.
鄒瑜
.法學大辭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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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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