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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託

鎖定
法院委託,是指一國法院請求另一國法院代為某些訴訟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院委託包括代為送達訴訟文書和代為調査取證。如詢問證人、收集證據等,還包括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狹義的法院委託僅包括代為送達訴訟文書和代為調査取證。法院委託一般按兩國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兩國參加的各邊條約進行,如無條約,一般以互惠為基礎。 [1] 
中文名
法院委託
定    義
一國法院請求另一國法院代為某些訴訟行為
法院和解,是指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許可後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和解程序。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後,可向法院申請和解。法院對和解申請審査後,以裁定形式作出是否許可和解的決定。法院裁定許可後開始和解程序,債務人的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受到限制,無財產擔保債權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商談和解協議,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後報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作出認可裁定後,和解程序即告終結,當事人依和解協議解決債務清償問題。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