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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屍體檢驗

鎖定
法醫學屍體檢驗,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由專職法醫或司法機關委託的醫師,運用醫學和有關自然科學知識,對各種暴力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檢查,以判斷死亡原因,明確死亡性質,推斷死亡時間,分析、認定致傷兇器,並同時進行個人識別,為偵察、審理案件提供證據的檢驗方法。它包括現場屍體檢驗和屍體剖驗,現場屍體檢驗是在發現屍體的現場所進行的,而屍體剖驗一般應在法醫解剖室內進行,特殊情況也可就地進行。法醫學屍體檢查的對象包括:(1)暴力死亡或懷疑暴力死亡者。(2)急死或不明原因死亡,而懷疑有他殺可能的。(3)無名屍體需要判斷死亡原因和進行個人識別的。(4)交通肇事、工傷事故以及與醫療糾紛有關的屍體。無論是哪種原因導致的死亡,都應進行全面的屍體檢驗,而不能僅就受傷部位或可能導致死亡的方面進行檢驗,因為片面的檢驗往往會導致重要證據的遺漏。檢驗時要遵循衞生部頒佈的《解剖屍體規則》中的各項規定,並根據不同地區的習慣,南地制宜地採取適當的方法,同時要向死者家屬解釋法醫學屍體解剖的重要意義,使法醫屍體檢驗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1] 
中文名
法醫學屍體檢驗
外文名
postmortem examination of forensic cases
內    容
對死者屍體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
需    要
回答與法律有關的各種醫學問題

法醫學屍體檢驗概念

法醫學屍體檢驗(postmortem examination of forensic cases, medicolegal autopsy)是法醫學鑑定人受政法機關或有關部門的委託,對死者屍體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和剖驗。它是根據政法機關的要求而進行的,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和衞生部發布的《解剖屍體規則》的規定,需要回答與法律有關的各種醫學問題。這些被檢驗的屍體包括各種暴力死或懷疑暴力死、無名屍體、不明原因的猝死、有醫療糾紛的死者、急性傳染病致死者、生產勞動及日常生活中因災害、公害和意外死亡者,以及其它應由法醫進行屍體檢驗的各種死者。其主要目的是查明死因、鑑別暴力死或非暴力死、判斷死亡方式、案件性質、推斷死亡時間與地點、分析及認定致傷工具、獲取罪和非罪的證據及進行個人識別(personal identification),為刑事偵察提供線索、為量刑定罪和民事裁判提供科學依據。通過法醫學屍體檢驗,並可積累教學科研資料,進行死亡統計和死因分析,對提高醫學教育質量和醫療質量、推動法醫學和醫學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醫學屍體檢驗是法醫病理學工作者的一項基本技能。它包括現場屍體檢驗、屍體外表檢驗和屍體解剖三個步驟。按屍體情況分一般屍體檢驗和特殊類型的屍體檢驗。雖然在技術上法醫學屍體檢驗與病理解剖學屍體檢驗基本相似,但檢驗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具體檢驗方法、步驟及着重點也不盡一致。如病理解剖僅限於局部器官、組織、細胞的病理變化;而法醫學屍體檢驗不僅着眼於某局部器官、組織的病理變化,而且還着眼於全身體表及各個器官、組織的損傷情況,以及損傷時間、死亡時間、致傷物、個人識別、死後變化等。因此,法醫學屍體檢驗既要應用病理學的檢查方法和技術,又要明確每一案例的檢驗目的,注意其特殊性。由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各種機械性損傷或窒息致死屍體、猝死屍體、中毒屍體、無名屍體和碎屍等均有其鑑定事項的特殊要求和各自檢查的特點。同時,每一個案例的法醫學屍體檢驗本身都不是一次簡單操作的重複,而是一個針對不同個案特點的研究工作。所以要以嚴謹的科學態度、認真細緻的工作方法、實事求是的思想作風和吃苦耐勞、勇於探索的精神,做好每一次屍體檢驗,力求屍檢診斷的準確性、可靠性,不斷提高屍檢水平和法醫病理學的鑑定質量。
我國法醫學屍體檢驗率還很低,屍檢的標準化和規範化也很不夠,需要有關領導部門的重視和大力支持,以及法醫學工作者的不斷努力,才能不斷提高我國法醫學屍體檢驗率和屍體檢驗的質量水平,以適應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完善的要求。

法醫學屍體檢驗程序

法醫學屍體檢驗應按照全面系統的要求,從外向內逐步進行。首先進行屍體現場勘查,其次是屍體外表檢驗,最後進行屍體解剖。雖然各個步驟檢驗的內容和重點不同,但它們之間又相互聯繫。
1.屍體現場勘查(postmortem investigation at crime scene) 在作案或發現屍體的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勘驗及屍體外表檢查,發現並採集有關物證的過程稱屍體現場勘查。通過現場屍體檢驗可確證死亡並發現異常,通過對屍體周圍環境和物品的查驗,獲得對案件的初步印象和有關線索。
2.屍體外表檢驗(external examination of dead body) 對屍體的一般情況、屍體現象、體表特徵、病變或損傷等進行仔細檢查。一般只適用於現場屍體的初步檢驗和少數案情十分清楚的案件,如有幾名現場見證人目擊的自殺或一般的工傷和交通事故中的屍體,或個別特殊情況(由於宗教信仰或少數民族習慣不允許解剖屍體)。可在現場或將屍體搬運到條件較好的場所或屍體解剖室進行。
3.屍體解剖(autopsy) 凡經過現場屍體檢驗和屍體外表檢驗仍不能確定死因或尚須解決其它有關問題者,應做全面系統的屍體解剖,要求四個體腔(顱腔、胸腔、腹腔含盆腔、脊髓腔)全都剖開進行各體腔及其中內臟器官的宏觀觀察與測量,必要時輔以病理組織學檢查和毒物分析等輔助檢驗。
4.特殊類型的屍體檢驗 包括碎屍(dismembered body)、無名屍體(unidentified body)、屍體發掘(exhumation)、艾滋病及其他烈性傳染病、羣體性交通事故和嬰幼兒的屍體檢驗。檢驗的要求、內容和方法,均不同於一般的屍體檢驗。
此外,廣義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還應包括屍體檢驗之前的有關準備工作和其後的結束工作。法醫學屍體檢驗期間的相關工作如記錄、繪圖、拍照、攝相、取證、取材、登記以及法醫病理學實驗室和其他輔助實驗室的工作等亦應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有序進行,不可遺漏。

法醫學屍體檢驗準備工作

法醫學屍體檢驗是整個法醫病理學檢案和鑑定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在進行屍體檢驗前必須做好充分準備,方可有條不紊,順利進行。
1.瞭解案情 主要進行案情調查,向死者家屬、單位和其他有關人員瞭解死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種族、住址及文化程度等一般情況,瞭解生前病史、發案經過、死亡過程、損傷及發現屍體的經過和要求屍檢解決的問題。以作好充分的思想準備,擬訂將要進行法醫學屍體檢驗的具體方案與步驟,分析將可能遇到的問題和應採取的對策。
2.器材準備 應備有屍體解剖用的各種器械和用具,如刀類(腦刀或器官刀、軟骨刀、截斷刀、解剖刀等)、剪類(肋骨剪、骨剪、腸剪、眼科剪、鈍頭剪、尖頭直剪和彎剪等)、鑷子(有齒和無齒鑷)、鉗子(咬骨鉗、直的和彎的血管鉗)、鋸類(板鋸、脊柱鋸)、鐵錘、“丁”字鑿、骨鑿、縫針、縫線、探針、量尺、量杯、量筒、長柄水勺、液體吸取器、注射器和針頭、天平、稱、盆或盤、頭顱固定器、木枕、海綿或紗布、測量器等,以及清理屍體檢驗器材用的工具,並備足盛裝各種物證、檢材標本的器皿、瓶、袋,這對外出屍體檢驗和屍體發掘尤為重要。其他如福爾馬林、消毒藥品、温度計、放大鏡、顯微鏡、手搖鑽、濾紙、PH試紙和血液試驗用品、毒物預試用品、指紋擦印紙、指紋擦印盒以及照相機、錄音機、錄象機等。如果懷疑屍體內有某種異物,或者為查明屍體內骨折的形態,應用X線檢查。
3.其它 如冰凍屍體須酌情先行解凍。有關照明、避雨及交通工具的準備等。對於烈性傳染病的屍體,還應注意防護措施的準備等。

法醫學屍體檢驗注意事項

法醫學屍體檢驗(forensic autopsy)是一個嚴肅而又複雜的工作過程。不同案例、不同環境條件下的屍體檢驗注意事項各異,但一般應注意下述幾點:
1.屍檢前必須證明確已死亡。
2.應儘早進行屍體檢驗,爭取在尚不需要進行防腐處理時進行屍體檢驗。
3.屍檢前案情瞭解應認真仔細。既要注意調查一般項目和內容,又要注意各個不同案例的特殊情況。有些案例應詳細瞭解其生前臨牀病史和家族病史。
4.收集的各種文證、物證、圖文資料和實物、標本、檢材等要做好登記、保存工作,以防混淆、遺漏,並注意留取一定檢材備用。
5.檢驗、記錄規範化。應全面系統地檢驗,操作規範、方法得當,定位確切具體,測量準確量化,描述用專業術語,記錄清晰整潔。若有數人蔘加一起檢驗,則要明確分工,互相密切配合。
6.凡有價值的物證檢材均應採取,並標明取材位置、方法,分別包裝、編號送檢。供病理組織學檢查的檢材要儘量取全、取好、固定好,取材部位要有代表性,不僅要取病變組織,還應適量帶上其旁邊的正常組織,大小、厚薄合適,必要時標明檢材標本切面的包埋方向。用作毒物分析、生化檢驗等的檢材要足量,並注意取材、盛裝和保管的方法。
7.對現場、有關物證、屍體上的損傷及病變拍照時要注意其拍照的範圍、距離、部位、角度和背景。一般應先拍屍體的前、後面的全身像,然後再有重點地近拍、特寫。編號和標尺位置應擺放適當,在不影響取證、反映損傷或病變的前題下,在按原狀照相後再儘量將所攝部位的血跡、水滴及雜物清除後再照。頭部損傷應先保持原狀拍照一次,然後剃去毛髮,充分暴露損傷,再拍照一次,以能清楚反應損傷特徵為準。拍照時,鏡頭應垂直於損傷或病變的平面,並注意消除陰影和反光。攝相時亦應注意上述相應事項。
8.若需轉運屍體,則要用清潔、白色被單包裹屍體,或放入乾淨完好的屍體袋內,不能直接放入搬運工具如汽車車廂或車尾內,以免損壞、丟失有用的物證或使屍體從其他物品上沾染新的痕跡。
9.在法醫學屍體檢驗中,偶可遇到艾滋病、烈性傳染病、中毒及高度腐敗屍體,此時應注意工作人員自身的安全防護和改善屍檢條件。如戴面具及雙層手套,使用一次性屍檢工作服,屍檢後對有關器械進行嚴格消毒,以防屍檢操作者自身感染、“二次中毒”、或傳染至別人。手已有皮膚破損者不宜進行高危尸解操作。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