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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學原理

鎖定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是德國伊曼努爾·康德創作的法學著作,1797年首次出版。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中康德從序言、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道德形而上學總分類和權利科學四個部分闡述了他的法學思想。他的法學思想的淵源,主要來自羅馬法和法國啓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和孟德斯鳩。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認為人具有天賦的權利,即與生俱來的自由。書中對自由加以界定,即不受他人強制的獨立狀態,抨擊了封建主義的法律特權,鼓吹建立資本主義的法律秩序,並把法劃分為3類,即自然法、實在法和正義法,把自然法分為兩種,即公法和私法。書中還提出了“刑罰報復説”。 [1] 
作品名稱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
外文名
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The Science of Right
作    者
伊曼努爾·康德
字    數
148000
類    別
法學
首版時間
1797年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內容簡介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是康德闡述其法權哲學的著作。康德認為自然權利的原則是哲學的系統知識,從事實際工作的法學家和立法者必須從這門權利的科學中推演出所有實在法的不可變的原則,這個不變原則即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的絕對命令。按照康德的體系,道德論、法的理論與永久和平論是從實踐理性的根本命題出發,所以該書開始的“序言”、“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道德形而上學的總分類”是屬於道德形而上學這個總類的範圍內的用以説明其權利科學的基礎。在這一部分之後才是權利科學,即專門論述法權的部分。權利科學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論私人權利,即私法。第二部分論公共權利,即公法關於私法部分。該書論述了一切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原則,即所有權的形式。其次是論“我的和你的”獲得的主體的分類,即如何獲得所有權。繼續説明家屬在一個家庭社會中的權利,即婚姻與家庭的成員的權利;由契約獲得的權利的劃分,即契約行為的原則、公法部分。書中還論述了文明社會中的權利(包含國家的權利、憲法、法律關係、國家形式)以及民族權利和國際法(即世界範圍內人的權利)。 [2]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作品目錄

序言 為道德形而上學上卷“正義的哲學原理”而寫
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
道德形而上學總分類
權利科學導言 一般的定義與分類
權利科學的分類
權利科學
第一部分 私人權利(私法)
第二部分 公共權利(公法)
附錄 關於法(學)的形而上學原理的若干説明 [1]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時代背景

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與同時代的英美法的自然法理論有着極為不同的特點。這一方面與德國近代哲學傳統和宗教文化背景有密切聯繫,但更主要的還是德國的歷史發展和市民階級狀況對它所起的決定作用。康德所在的普魯士邦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緩慢,而注重武力:每32人中就有1名士兵。18世紀才發展起來德國市民階級,其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宮庭和封建主訂貨,依賴於為軍隊提供給養。所以,當時德國封建勢力強大,容克地主猖噘,而市民階級卻在經濟上非常軟弱,在政治上十分怯懦。他們雖然迫切要求在政治上掌握政權,脱離封建制度的束縛,實現國家和民族的統一,但卻沒有英法市民階級那樣的實力,也沒有那樣的勇氣。不過,康德所生活的哥尼斯堡市,在落後的德國中是工商業發達的港口,木材加工廠和機械廠不少。另外還有許多英國、法國和荷蘭的外國商號,梅林曾把這和漢堡一起稱為“德國沙漠上的綠洲”。因此,康德在這樣一種歷史背景條件下,一方面接受法國大革命的精神洗禮,以及啓蒙學者的思想薰陶和自然科學的啓迪;另一方面,目睹德國市民階級的成長,瞭解他們的利益和要求,同時又身感封建勢力的強大和醜惡,最後寫下了《法的形而上學原理》 [3]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作品思想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地位與聯繫

在序言中,康德主要通過説明他寫《道德形而上學》一書的原因以及《道德形而上學》一書的結構,開宗明義地揭示了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在其道德理論中的地位以及與其先驗哲學的內在聯繫。康德認為,這種從理性而不是從經驗引伸出來的法的理論體系,實際上就是法的形而上學。在這裏,法的概念是一個與其對象相聯繫的純粹的概念。一方面它從理性中引伸出來,是純粹的概念;另一方面又必須考慮到法的運用到經驗中的事例,是不純粹的概念。如果要獲得純粹的法的形而上學體系,就須排除與理性無關的經驗性的東西,然而卻不可能。因此康德得出結論説:“我們能夠盼望獲得的僅僅是一種近乎體系的東西而不是體系本身;把這種近乎體系的東西作為道德理論第一部分,其唯一恰當的名稱是“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同時認為“法的形而上學原理”體系的方法為在《自然科學的形而上學原理》一書中使用過的説明式的論述方法,即在正文中討論法的純粹概念,而把與那些來源於經驗的,涉及具體事例的法的問題放進書的解釋部分去討論。 [3]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道德形而上學

康德所論述的是作為整個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基礎理論和核心概念。康德首先指出,人人既具有獲得真理的思維能力,又具有按原則去行動的實踐能力。康德進而分析了實踐理性,得出實踐理性是實踐原則的淵源的結論,從而揭示了實踐原則的先天來源。由實踐理性決定的選擇行為就是自由意志的行為。康德的自由與那種任性和出自愛好的自由是完全不同的。他認為理性自由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消極的自由,即意志作決定時擺脱了種種衝動和愛好的影響。另一層指積極的自由,即意志作為純粹理性實現自己的能力。就是説,當意志不受感官衝動的影響時,去發現和堅持實踐原則的能力。這裏康德強調了意志的自我主宰的精神和意志為自己立法的觀念。
康德認為有必要建立一門以道德法則為研究對象的道德形而上學理論。在康德看來,這門道德形而上學理論可劃分為法理學和倫理學兩門分支學科。他認為,自由意志為自己立法,涉及法則和動機兩個因素。自由意志一方面擺脱了感性世界中的因果關係的制約,另一方面自我作主,為自己制定行為的準則;這種準則是主觀的,當它與客觀的法則相一致時就是實踐法則;這種實踐法則也稱之為絕對命令;絕對命令是指應該按實踐法則去行動的責任;當行為受到責任的約束稱為義務;與義務相一致的行為是合法行為,而僅僅出於義務的行為是道德行為;行使道德行為的主體就是人,其人格是受道德法則約束的意志自由;那種自身沒有自由而僅僅是意志自由的對象東西稱之物;當行為與義務相背就叫做違犯:無意違犯稱為過失,而故意違犯則構成犯罪;對違犯行為的道德否定就是責難,而法律上的否定則是懲罰。 [3]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科學分類

康德在這個導言中論述了法的形而上學的一般原理,建構了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法的形而上學體系綱要。在權利分類問題上,康德一方面堅持古典自然法學的權利區分,把權利分為自然的權利和實在的權利,也就是天賦的權利和獲得的權利。前者依賴先驗的純粹理性原則,是每個人生而具有的,因而也是一種內在的權利;後者來自立法者的意志,是以實在的法律為根據的,因而也稱為外在的權利。天賦的權利只有一種,即與生俱來的自由。每個人根據他的自由權,應該是他自己的主人。另一方面,康德又繼承古代羅馬法學關於權利劃分的理論,認為權利又可分為自然社會的權利和文明社會的權利。前者是私人的權利,或稱私法;後者為公共的權利,或叫公法。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康德與古典自然法學的看法不同,認為“自然狀態”有某種社會狀態,因而與之相對的不是“社會狀態”,而是“文明狀態”。 [3]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公法與私法

在私人權利(私法)部分,康德主要討論了什麼是財產所有權、有哪幾種類型的財產權利以及如何獲得財產權利等問題。康德為了使權利劃分更為科學,根據理性的邏輯分類原則,對契約進行了具體的劃分。並且,他還結合對貨幣和書籍的概念的分析來説明契約關係。在對由公共機關的判決規定的權利獲得這個問題的分析中,康德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康德認為,一個法人在正義的法庭上,依照公務程序對某一案件作出判決時,他不僅要考慮權利自身是什麼,而且還要考慮應引用哪種法律。接着,康德具體而有力地分析了捐贈契約、借貸契約、真正重新獲得的行為、誓言的保證這四種情況中的權利的觀點和法律的觀點之間的衝突。
在公共權利(公法)部分,康德提出了不少的思想和主張。在康德看來,公法的主體部分是國家法。他認為,國家從具有共同利益的個人之間的關係看,是一個法律聯合體;從它與人民的關係看,是一個具有權力的主權者。在國家的起源問題上,康德堅持古典自然法學的論證思路,並從其先驗哲學立場出發作了自己的解釋。康德主張三權分立論和人民主權論。他認為,每個國家都有三種作為人民意志人格化的權力,即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國家的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一方面存在彼此協作、彼此從屬和聯合的關係,另一方面又各自具有不同職能。康德指出,執行權是國家的管理權,行使該權的當局構成政府;立法者不應同時為行政官員,但政府應當在立法機關的控制之下;立法機關可以撤換,但不能懲罰行政官員;立法者和執法者都不能行使司法權,但可任命法官;法官的職責在於適用法律。
康德在論述其國家法思想時,還闡明瞭他的刑法論。康德主張最好是同態報復的懲罰。其次,康德在從國家與人民的關係角度解釋了國有的權利之後,便從國家與國家的關係角度,論述了民族權利和國際法。最後,關於公法的最後的主題,即人類的普遍權利(世界法),康德認為,由於一方面當時人們正在熱烈討論這個主題,另方面它又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推遲對它作出任何帶結論性的意見。康德在結論中認為:“‘不能再有戰爭’是一條不可改變的道德禁令;永久和乎是權利科學的最終目的,為此建立所有國家共同的憲法;實現永久和平可能是一種虔誠的意願,但它將引導我們努力工作,通過一個不斷接近的進程,走向最高的政治上的善境,即永久和平。” [3]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作品影響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一權利的科學》是康德對啓蒙運動以來所宣揚的自由、平等的道德和正直法律觀念進行的系統整理,為後人留下的一筆寶貴的法律文化遺產。書中關於“自由意志”的觀點貫穿其法哲學理論始終,對黑格爾及以後的哲理法學家的法哲學研究都有着重要的影響。 [4]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作者簡介

伊曼努爾·康德,1724年4月22日生於東普魯士首府哥尼斯堡的一個家境貧寒,子女眾多的馬鞍匠家庭,1804年2月12日逝世。康德1740年進入哥尼斯堡大學學習,1745年大學畢業後到鄉下一個貴族家庭做家庭教師。1755年康德重返哥尼斯堡大學任講師,1770年被評為教授,講授邏輯和形而上學課程。1786年升任校長,在校期間他先後當選為柏林科學院、彼得堡科學院和科恩科學院的院士,1797年康德辭去大學的教職。康德是德國思想家、哲學家、天文學家、星雲説的創立者之一,德國古典哲學的創始人。康德一生著述豐厚,其中核心的三帙合稱“三大批判”,即《純粹理性批判》《實踐理性批判》和《判斷力批判》。康德在宗教哲學、法律哲學和歷史哲學方面也有重要論著。 [5] 
參考資料
  • 1.    (德)康德著;沈叔平譯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91.09 :前言頁;目錄頁
  • 2.    馮契主編.哲學大辭典(修訂本)(上冊):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10:第321頁
  • 3.    李龍主編.西方法學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01月第1版:第285頁-第303頁
  • 4.    音渭,張璇編著.《一生讀書計劃 法律書架》: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09:第112頁
  • 5.    王志亮著.刑罰學研究 歐美刑罰觀、監獄觀的演變:蘇州大學出版社,2016.01: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