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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範圍

(英國法學家約翰·奧斯丁創作的法學著作)

鎖定
《法理學的範圍》是英國法學家約翰·奧斯丁(約翰·奧斯汀)創作的法學著作,於1832年首次出版。 [1] 
《法理學的範圍》包含序言、六講正文內容和結語。該書主要講述了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並通過分析、比較劃定法理學的研究範圍。正文六講內容圍繞五個部分展開,分別為法或規則的本質,神法或上帝法,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隱喻意義上或比喻意義上的法,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簡略修正。 [2-3] 
作品名稱
法理學的範圍
外文名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作    者
(英)約翰·奧斯丁
字    數
304千字
首版時間
1832年
類    別
法學著作

法理學的範圍內容簡介

2013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2013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法理學的範圍》的初版序言中,奧斯丁對該著作的形成及內容進行了説明。該書主要講述了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通過對二者的分析、比較劃定法理學的研究範圍。
該書包括六講和一個結語。圍繞以下五個部分展開內容介紹:第一,法或規則的本質(第一講);第二,神法或上帝法(第二、三、四講);第三,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隱喻意義上或比喻意義上的法(第五講);第四,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第六講);第五,簡略修正(結語)。各部分內容簡單説明如下:
法或規則的本質(第一講)。奧斯丁在精確説明“命令”的性質時,奧斯丁明確説明了“命令”這一術語所涉及的另外一些術語,這些術語包括“義務”“制裁”“強制服從”等。
神法或上帝法(第二、三、四講)。奧斯丁簡略地説明了使上帝法區別於其他法的特點,或者標誌。同時,他將上帝法和其他神的命令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上帝明示或表達出來的法和命令;第二類是上帝暗示或含蓄默示的法和命令。在第二、三、四講中,奧斯丁還考察了針對功利理論的反對意見,並對其進行了駁斥。
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隱喻意義上或比喻意義上的法(第五講)。奧斯丁將法或規則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包括嚴格意義上的法;第二個層次,包括那些與嚴格意義上的法相去甚遠的法。
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第六講)。奧斯丁在最後一講中,説明了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特點。這類法,是人們徑直而且嚴格地使用“法”一詞所指稱的規則,其構成了普遍法理學的真正對象,以及特定法理學的真正對象。
簡略修正(結語)。結語中,奧斯丁安排了一個簡略修正,對前面六講的定義進行補充説明。 [3] 

法理學的範圍作品目錄

譯者序
譯者説明
導論
第一講
第二講
第三講
第四講
第五講
第六講
結語 [2] 

法理學的範圍創作背景

19世紀上半期,在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之後,法理學所面臨的主要任務不再是法律的批判,而是為建立概念清晰、結構嚴謹、體系嚴密的實在法律體系服務,將革命時期所倡導的人權、民主、自由和法治觀念具體化。在此情況下,分析法學應運而生,它把實在法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致力於實在法的邏輯分析,試圖解釋實在法的一般特徵,從實在法之中抽象出一般概念和原則。1832年,奧斯丁編著的標誌着分析法學產生的《法理學的範圍》一書出版。該書是由他在倫敦大學的法理學講座整理而成的。 [1]  [3] 

法理學的範圍作品思想

一、法或規則的本質
2002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2002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奧斯丁認為,準確意義上的法,是一種命令。一個命令就是一個意願(Desire)的表達,它區別於其他意願的表達的特點是:“命令一方在自己要求沒有被服從的情形下,可以對另外一方施加不利的後果,或者痛苦,並且具有施加的力量,以及目的。”“如果在我沒有服從你的要求的情況下,你依然沒有能力處罰我,或者不會懲罰我,那麼,你所表達的要求,便不是一個命令,即使你是用命令的言語來宣佈你的要求的。反之,如果你有這樣的能力,並且打算付諸行動,那麼,即使你用禮貌懇切的方式來表達你的要求,你的要求依然等同於一個命令”。
奧斯丁認為,當命令出現的時候,義務也就出現了。當命令被表達出來的時候,一個義務也就被設定了。在一個命令沒有被服從的條件下,或者在一項義務沒有被履行的條件下,如果一個不利後果是可能出現的,那麼,一般來説,這個不利後果就可以被稱作‘制裁’,或者叫作‘強制服從’(Enforcement of Obedience)。也可以這樣認為,命令或者義務,是以強制作為後盾的,是以不斷髮生不利後果的可能性作為強制實施條件的。” [3] 
二、神法或上帝法
奧斯丁認為,在神法或上帝法中,有些法是可以被明顯發覺的,或者心領神會的。有些法則是朦朧不見的。人們明顯發覺的上帝法,是上帝明示或表達出來的法和命令;使人類朦朧不見的一類上帝法,是通過一種標記渠道來宣告上帝意願的。與這種標記渠道的性質有關的假設或理論主要有如下三種。
(一)功利的理論假設
奧斯丁認為,如果上帝法已經清晰地表達出來,而且,它的存在是無可爭議的,那麼,人類必須根據其條文的明確含義,來指引自己的行為。反之,就必須藉助於另外一個指南,即一般功利原則。功利理論認為,上帝以仁愛為目的,為其臣民設計了幸福。正面的人類行為有利於上帝仁愛目的的實現,是上帝允許的行為;負面的人類行為有害於仁愛目的的實現,是上帝禁止的行為。即,如果以人類的幸福為衡量的標準,可以看出,人類的行為就會呈現出某種趨向性。那些未明確表達出來的上帝法,正是從人類行為的趨向中,彙集總結而來的。其中,人類的幸福就是奧斯丁所説的功利原則。
(二)道德感覺的假設
奧斯丁指出,“如果我們反對將功利原則作為上帝命令的標記,我們就必須贊同一種理論,或者前提,這一理論或前提,假定一個道德感覺是存在的。”該理論認為,“‘道德感覺’,是用來分辨造物主喜歡的人類行為,或者禁止的人類行為。而且,由於你和其他人,都被提供了相同的感官,顯然,我的感覺就是‘人類的共同感受’。就造物主已經賦予我‘道德感覺’而言,‘道德直覺’一詞,意味着我竭力傾向於某些行為,竭力告誡自己不為其他行為。”這一假設的推論是,道德感覺,是人們理解造物主默示命令的唯一標記。奧斯丁考察了道德感覺假設的前提及支持性的推論,並指出其前提和推論是盲目的、武斷的。因為人類的嗜好複雜多樣決定了其道德感覺的差異,由這種道德感覺推出的結論常常是有爭議的。即使在人們所處的位置和立場頗為類似的情況下,其道德感覺依然是幹差萬別的,不可能形成共同的感受。但是,出於功利考慮而引發的對一些行為的制約,在所有時代,以及所有地方,則是相同的,而且,這些制約清晰可見,從而幾乎不能容許任何的誤解,或者任何的懷疑。
(三)由功利假設理論和道德感覺假設理論融合而成的中庸的假設理論
這個理論認為,道德感覺是人們理解造物主的某些默示命令的標記,而一般功利原則,則是人們理解造物主的其他默示命令的標記。其理論前提是,就一些行為種類而言,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感覺表現出了一致性,而且,可以提出某些理由推測一個道德感覺是怎樣的。就其他行為種類而言,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感覺是分道揚鑣的,推測一個道德感覺,似乎是不太可能的。
奧斯丁認為,中庸理論的假設理論,與純粹的道德感覺或道德直覺的假設理論一樣,依然是捉襟見肘的。因為,“就一些行為種類而言,即使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感覺的發生具有共同性,或者一致性,然而,就所有人想到的內容,以及感覺到的內容具有類似性而言,依然不太可能説明特定種類行為是怎樣的。” [3] 
三、實際存在的社會倫理規則、隱喻意義上的法或比喻意義上的法
奧斯丁將法或規則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包括嚴格意義上的法,以及諸如與之類似的但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第二個層次,包括那些與嚴格意義上的法相去甚遠的法,奧斯丁將這個層次的法或規則,描述為隱喻意義上的或比喻意義上的法,或者規則。
奧斯丁認為,上帝法,以及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準確意義上的法。在實際存在的社會道德規則中,某些規則強加了一項義務,並以制裁作為後盾,它們是準確意義上的法。另外一些規則,是一般輿論,沒有強制措施,僅僅是一種感覺,不是準確意義上的法。
關於上帝法,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以及實際存在的社會道德三者的相互關係,奧斯丁指出,“可以被描述為上帝法的法律,可以被描述為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法律,以及可以被描述為實際存在的社會道德的法律,其相互之間,有時是彼此一致的,有時是彼此不一樣的,有時則是彼此衝突的。”當其中一個法律與另一個法律彼此一致的時候,前者所允許或禁止的行為,也是後者所允許或禁止的行為。當這些法律之中的一個法律,與另一個法律彼此不一樣的時候,前者所允許或禁止的行為,並不被後者所允許或禁止。當這些法律之中的一個法律和另一個法律彼此衝突的時候,前者所允許的行為,是會被後者所禁止的;前者所禁止的行為,是會被後者所允許的。
關於隱喻意義上的法或比喻意義上的法,奧斯丁認為,除了人們嚴格地是用“法”一詞所指稱的規則,以及由於較為明顯的類似,從而被人們大致模糊地使用“法”一詞所指稱的規則之外,還有另外的“法”一詞模糊地寬泛指稱的規則。這些規則,由於模糊的類比或修辭活動,僅僅具有隱喻的意義,或者比喻的意義。當人們談到較為低級的動物所遵循的“法”時,談到制約植物生產或衰亡的“法”時,談到決定無機物的運動的“法”時,情形就是這樣的。他指出,“正是由於這些隱喻或比喻意義上的“法”語詞誤用,法理學的內容,以及倫理學的內容,充滿了模糊不清的思辨冥想。” [3] 
四、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
奧斯丁認為,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基本特徵是:第一,這類法是由主權者個人或主權者羣體制定的;第二,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具有強制力;第三,這類法的效力是靠主權者的權威實現的。
在説明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特點的同時,奧斯丁還從特定的角度,闡述了“主權”一詞的含義,以及與“主權”密切聯繫的“獨立政治社會”的含義。他認為“主權”和“獨立政治社會”的含義,可以這樣表述:“如果一個特定的優越者,沒有習慣地服從一個相似的優越者,相反,倒是獲得了一個特定社會中大多數人的習慣服從,那麼,在這個社會里,這個特定的優越者就是至高無上,而且,這個社會(包括了這個優越者)是獨立政治社會。” [3] 
五、簡略修正
奧斯丁認為,他在前面六講中設想的關於“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定義,僅僅是接近一個天衣無縫、無可指摘的定義,是需要一些糾正的。因此,在結語部分安排了一個簡略修正,對這一定義進行補充説明。 [3] 

法理學的範圍作品影響

奧斯丁的著作《法理學的範圍》體現了他的立場、觀點和看法,是實證分析法學在法學領域法理學的範圍的先導性文本,諸多後來的實證分析法學家從該書中汲取了思想的源泉。即便到了當代,該書中所提出的問題仍然是法學研究中關鍵、核心和引人矚目、難於回答的問題,研讀該書仍是法學界的時尚。 [4] 
就法學而言,奧斯丁的理論具有重要的地位。他的理論概括地説,基本體現在《法理學的範圍》一書中。這是一本綱領性的、旗幟性的文獻,導致了影響深遠的分析法學的出現。 [5] 
奧斯丁的《法理學的範圍》是後來法理學得以開闢新視域、得以激發新話語的重要文本。該書為世人提供了一個優秀的“分析”範本。 [3] 

法理學的範圍出版信息

《法理學的範圍》自1832年首次出版後,不斷有新的英文版本出現。新版本均由後人編輯而成,並不斷附有少量的新內容。這些新內容,主要是由作者手稿和寫作便箋的片段內容,以及編者的註釋説明構成。2002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文譯本,譯自羅伯特·坎貝爾(Robert Campbell)編輯修訂的、英國倫敦約翰·默裏(John Murray)出版公司出版的《法理學講演錄·第一卷》(第5版)。學界通常認為,該英文版本是權威性的原文版本。 [2] 

法理學的範圍作者簡介

約翰·奧斯丁(1790—1859)是英國法學家,分析法學派(或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首創人。1826年任倫敦大學第一任法理學教授。奧斯丁生前默默無聞,但在他死後,他的法學成為整個19世紀英國法學中佔統治地位的學説,成為西方法學19世紀三大派別之一。主要著作有《法理學的範圍》和《法理學講義》(《法學講演錄》)。 [6] 
參考資料
  • 1.    音渭,張璇編著. 一生讀書計劃 法律書架[M]. 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11.09:128.
  • 2.    (英)約翰·奧斯丁著;劉星譯.法理學的範圍[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目錄頁、前言頁.
  • 3.    曾爾恕主編. 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法學名著30種[M]. 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 2007.01:171-177.
  • 4.    池海平,巢容華編著. 西方法學名著導讀[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4.09:377-378.
  • 5.    沈智編著. 清華北大狀元最愛看的中外名著大全集 特惠超值版[M]. 瀋陽:萬卷出版公司, 2010.07:159.
  • 6.    李偉民編著. 法學辭源[M]. 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2002.08: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