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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

(法學學科)

鎖定
研究有關法的產生、本質、形式、特徵、作用、發展及其制定、實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學科。 [1] 
中文名
法理學
外文名
jurisprudence
類    別
法學

法理學詞義

中國古代就有“法理”一詞,但“法理學”作為法學學科的名稱,則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文化傳入後才出現的。在西方,法理學的名稱來源於拉丁文jurisprudentia,原意指法律的知識,以後在英、法、德和西語言中,都有這個同音詞。但其含義較多,大致有以下幾種:
①廣義的法學。
②法學的一般理論。
④司例(特別在法文中)等。
此處採用第二義。
法理學是法學的一門重要理論學科,法學教育的基礎課程之一。在西方國家法學傳統中,關於法的一般理論在英語國家通常稱“法理學”,而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國,通常稱“法律哲學”,主要是西方法學歷史發展傳統所致。在西歐中世紀,神學支配其他所有學科;到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哲學政治學和法學等學科都在不同形式下襬脱了神學的桎梏。但當時科學還不發達,哲學作為“科學的科學”代替一切學科,特別是一些唯心主義哲學家,力圖建立一個包羅萬象的體系,將包括法學在內的其他學科都作為這一體系的組成部分。G.W.F.黑格爾的哲學可以説是這一體系最大的也是最後的嘗試。他的法哲學或其他哲學(如政治哲學歷史哲學、宗教哲學等)都是他的唯心主義體系的組成部分。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哲學家通常就將法的一般理論稱為法律哲學,甚至連英國分析法學創始人J.奧斯丁的一本重要著作也定名為《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講義》(1863)。有的法學家認為這是因為奧斯丁本人曾在德國學習法律。
法理學具有實踐性和階級性兩個主要特徵。在當代世界,存在着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和資本主義法理學,它們代表不同階級、不同意識形態,既有原則區別,又有歷史聯繫。 [1] 

法理學研究對象

不同思想家、法學家對法理學研究對象的解釋紛亂雜陳。導致這種情形的主要原因是他們對法理學的一個核心問題,即什麼是法,有各種不同的理解。
大體上説,這些不同理解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法是一種神授的規則。
②法是一種符合神意的舊習慣傳統。
③法是先哲的智慧結晶。
④法是體現事物本性的原則體系。
⑤法是人們就成立政治組織所達成的協議。
⑥法是統治宇宙的神的理性反映。
⑦法是政治社會中主權者的命令。
⑧法是人類經驗所發現的,使人們相互獲得自由的規則體系。
⑨法是一種使人類生活理性調節或與他人協調的原則體系和司法裁決。
⑩法是一種由人類經驗所發現的,體現社會規律或經濟規律的產物。
這些解釋大體上是馬克思主義以前的或非馬克思主義的學説。馬克思主義有關法的概念的理解與其以前的學説不同。 [1] 

法理學當代中國法理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法學不受重視,法學專業的基礎理論尤其不受重視。20世紀50年代後期,法學院系的法學專業基礎理論課程仿照蘇聯模式改稱“國家和法的理論”,基本使用蘇聯出版的同名教材。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法學理論學科有了很大變化,不僅在名稱上開始把“國家和法的理論”改稱為“法學基礎理論”以及後來的“法理學”,而且在內容上也有較大幅度的調整,涉及法的演進理論、法的本體理論、法的運行理論等一般性原理。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簡稱中共十八大)以後,中共中央作出了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決策,明確了中國法學理論的宗旨,推動了中國法理學學科的發展。根據這個宗旨,法學理論界要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鑑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絕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爭取早日形成一整套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中國自己話語體系的法治理論。
作為一門理論法學,法理學不同於刑法學、民法學之類的應用法學。這些應用法學也有各自的理論,但應用法學研究的直接對象一般是本部門的法律規則、原則和概念,是比較具體的,與社會生活直接聯繫的。而法理學研究的直接對象是有關一般法律,特別是本國法律的基本概念、知識和原理,它們是比較抽象的,是通過各部門法的中介同社會生活聯繫的。但這些基本概念、知識和原理是從應用法學中概括出來又用以指導應用法學的,因此,學習法理學對學習其他法學學科具有指導意義。當然,這對學習任何法學學科的人來説,無論基礎理論法學或應用法學都是重要的。
改革開放以來,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在中國有了豐碩的研究成果,廣大法學工作者正在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而不斷探索。 [1] 
參考資料
  • 1.    法理學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