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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

(思維方式的一種)

鎖定
法治思維是將法律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的準繩,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和推進工作。 [1]  何為法治思維?簡言之,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的諸種要求運用於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法律規範為基準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維需以法治概念為前設。人類政治文明發展至今,於法治概念之認知儘管不完全一致,但對其核心內涵包括精神、實體、形式等層面諸要件已經有基本共識存在。就中國當下而言,經過30多年砥礪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識也已基本具備。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維命題的前提。 [2] 

法治思維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思想觀念多元多樣多變,各種利益分歧、矛盾衝突相互交織,只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種張力、化解各種衝突,為社會和諧穩定奠定根基。當前各級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治國能力強弱,直接影響着黨的執政根基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習近平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1] 

法治思維實現途徑

各級領導幹部應在實際工作中培養和運用法治思維。首先要堅持依法行政。無論是決策、執行,還是解決矛盾、推動發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斷審視行政行為的目的、權限、內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大力推進權力清單制定工作,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保證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其次要自覺守法、堅決護法,維護法律和制度的嚴肅性,維護他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任何人不能搞權大於法、以言代法、選擇性執法。尤其是在關涉自身利益時,要做到自律自省、遵章守紀,不搞特權、不搞潛規則。要大力推動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以公開透明保護自己、維護法律尊嚴。再次要大力支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腐敗是危害最大的腐敗,是壓垮政府公信力的最後一根稻草,要堅決抵禦和打擊司法腐敗,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讓法律真正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讓全社會充分相信法律、依賴法律。最後要帶頭學法,有效普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以實際行動引導全社會自覺依法維護權益,又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1] 

法治思維文化範疇

法治思維是一個文化範疇。廣義的法治文化包含了精神、制度乃至物質等不同方面,而法治思維則屬於精神方面的文化要素。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概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面。
一是法治意識和觀念的層面,這是最低最基本的層面。全社會成員都應當具備相應的法治意識、觀念,才能夠形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對於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權利意識,又要有自覺遵守法律的義務觀念;對於領導幹部而言,除了相應的權利義務觀念,則要有法治的權力觀,以及帶頭守法、維護憲法與法律的權威的職責意識。
二是法治思維和理念的層面,表現在法治意識和觀念上升到思維、理念的層面,對制度建構和具體實踐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法治的價值與態度層面,表現在人們的內心價值觀和態度上對於法治的內在認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內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層面。由此可見,法治思維是在法治意識、法治觀念基礎上的進一步昇華,運用法治思維則是對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出的更高層面的要求。
法治思維與學術界常講的法律思維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都是根據法律的思考,以法律規範為邏輯基準進行分析推理判斷。二者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二。其一在於法治思維藴含着價值意義上的思考判斷,即在法律思維中必須貫穿以人為本或者人權的基本價值標準。二是法律思維往往更側重於強調一種職業化的思維方式,為法律職業者所掌握運用,而法治思維更側重於強調一種治國理政的思維方式,是為執政者或者公權力的執掌者掌握運用的思維方式。所以,與法治思維所對立的是人治思維、特權思維,後者將權力置於法律之上,視法律為虛有之物。 [2] 

法治思維四個層次

法治思維在不同問題和領域的運用包含了不同的層次。概括而言,法治思維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一是認知判斷層次,即運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對社會生活中的種種問題進行認識並得出初步判斷的層次。人們可以根據法律對社會中的一些行為或現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斷,例如飲酒駕車是違法行為。這種層次的法治思維,是普通社會成員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備的。
二是邏輯推理層次,即運用法治原則、規範對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綜合推理,並得出結論乃至解決辦法的層次。法律職業者的思維多為這一層次。這一層次的思維是以通過法律解決個案為主要特徵。
三是綜合決策層次,即在前述法律性的認知判斷、分析推理的基礎上,還需要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性衡量,並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決策。對於領導幹部而言,法治思維更多地體現在這一層次上。
四是建構制度層次,即在前面三個層次的思維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抽象,從而能夠通過建構或改革法律制度對更宏觀的問題提出長遠的解決方案。這是最高層次的法治思維,也是高層級的領導幹部所應當具備的。因此,考察法治思維能力的高低,應當按照對象和主體的不同設定不同的標準。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