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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

(現代法院用品)

鎖定
法槌(Gavel),是一種現代法院用品,操作程序是先敲槌後宣佈。
中文名
現代法院用品
外文名
Gavel
舉    例
法槌
操作程序
先敲槌後宣佈
意    義
法院的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

法槌操作程序

法槌 法槌
法庭開庭或繼續開庭,先敲槌後宣佈;休庭或閉庭,先宣佈後敲槌;判決或裁定,也是先宣佈後敲槌。

法槌法槌歷史

法槌在中國並非舶來品,早在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就開始使用驚堂木,這可以被視為法槌的雛形。據《國語·越語》記載:“驚堂木,長六寸,闊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唐代之前的驚堂木上沒有圖案。唐太宗時期,驚堂木上開始雕刻龍、虎、獅等動物圖案。唐永昌年間,驚堂木圖案定為龍形,取龍乃皇權之意。其後,宋代驚堂木圖案為卧虎,元代為三爪或四爪龍,明代為五爪帶角龍。清康熙年間,驚堂木上的龍形修改成嘴縮身瘦的模樣,看起來像一條蛇。此外,驚堂木的選料和工藝也極為講究,選材多以高檔紅木為主,質地堅硬,紋理細膩,敲擊桌案時聲音響亮。 [1] 

法槌現代使用

以擊槌的方式主持重要的儀式活動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不僅用在法庭上,還用在重要會議與拍賣等商業活動中。中國法官採用法槌主持庭審活動,主要目的在於顯示庭審活動的權威性、程序性和裁判性,強化庭審的現場效果。
中國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區法院院長陳國猛敲響中國大陸法院庭審第一槌。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開始施行,從此,法槌成為法庭審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一。該規定明確規定了法庭審理中使用法槌的不同階段及程序:審判長在宣佈開庭、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佈開庭、繼續開庭;宣佈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時,先宣佈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後再敲擊法槌。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時,應當先敲擊法槌,後對庭審進程作出指令。使用法槌時一般敲擊一次,法槌敲響後,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立即停止發言、喧譁或其他有礙庭審進程的行為,否則將按照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國的法槌外形厚實,頂部鑲嵌有象徵公平正義的天平圖案的銅片,槌體正上方雕刻着傳説中代表公正的獨角獸,下部的設計為圓弧造形。法槌的底座用一整塊方木製成。方形底座與圓形槌體暗喻方圓結合,即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法槌的手柄部分雕刻有麥穗和齒輪,寓示法院的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槌、座相擊,音質透亮,有“一錘定音”之意。此外,槌頭上鑲嵌的銅片上將根據不同民族地區使用不同的民族文字。 [1] 

法槌結構寓意

法槌及其底座均選用優質的實木製作,共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底座,一部分是法槌,分別重1500和500克。底座是18釐米的正方形,高度為3釐米,底座的四角鑲嵌着蝙蝠形的白色銅花,十分精美。一個用銅絲圍成的8釐米見方的正方形鑲嵌在底座的中間,它的總長度是26釐米,槌部高3釐米,直徑4.5釐米,槌部兩端呈對稱的半圓形,中間的圓柱形上用黃色的銅片包着,銅片上面刻着法槌所屬的法院名稱。
法槌槌身及底座質地堅硬而有光澤,抗彎曲耐腐蝕,寓指人民法官剛直廉潔、堅韌不拔的優秀品質。法槌槌身呈圓柱形,槌頂鑲嵌着金黃色銅製法微,槌腰嵌套標明法院名稱的銅帶;底座為矩台形,表面嵌有矩形銅線和中國傳統飾紋。底座以”矩“制形,與法槌方圓相襯,既寓意司法公正,又取“智圓行方”之意,象徵法官應成為智慧和正義的化身。槌、座相擊,聲音清徹堅定,烘托出法庭的莊嚴神聖。 槌體頂部鑲嵌的天平銅片象徵公平正義,圓形和方形結合的底座暗喻方圓結合,即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槌體的正上方雕刻着傳説代表公正的獬豸,寓意法院應保持廉潔公正的形象。法槌的手柄部分加刻麥穗和齒輪,寓意法院的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
參考資料
  • 1.    劉大為.説法談訪.北京:紅旗出版社,2012-4:11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