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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主義

鎖定
法條主義一詞出自喬治·弗萊切的《隱藏的憲法》,由“legalism”翻譯成“法律工具論”或“法條主義”。也有人認為20多年來的中國法學存在着一種“法條主義”,或稱“註釋法學”、“詮釋法學”。法理學者認為,法條主義是法條主義者對法的理解及其適用過於機械和簡單化,完全照本宣科。
中文名
法條主義
外文名
legalism
出    自
《隱藏的憲法》
作    者
弗萊切教授
優    點
表達和推進的必要性及正當性

目錄

法條主義詳解

一個時期以來,不少學者對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法學進行了回顧、總結、展望,當然包括批判。這樣一種學術清理和概括雖然有着價值判斷、學術旨趣的區別差異,但是總體來説是比較接近的,至少在某些方面達成了某種共識。從共識看,其中之一就是學者普遍感覺20多年來的中國法學存在着一種“法條主義”,或稱“註釋法學”、“詮釋法學”。這種“法條主義”所對應的法學表徵大致指向部門法學的基本法學操作。優點
在法律和政治、法學話語與其他話語(比如政治話語)的對比中,而且在中國法律職業迫切需要發展鞏固的背景中,“法條主義”具有了表達和推進的必要性及正當性。

法條主義缺點

法條主義者總是以“有無條文作依據”來質問別人,法條主義者誤以為:立法者在寫法條時所用的語言文字,正如大眾所理解的那樣,白紙黑字不會有別的意思。但是法律並非條文主義者所稱的法律,法律的要素不僅僅是白紙黑字寫在條文中的“規則”,更重要的是,另一個極為重要的組成法律的要素是“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