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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進化論

鎖定
《法律進化論》是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創作的法學著作。全書原版共三冊,第一、二冊於1924年首次出版,第三冊於1927首次出版。 [1] 
《法律進化論》主要內容分為原形論和原質論。原形論主要內容為無形法、成形法、法之認識;原質論內容主要為信仰規範論。該書中,穗積陳重揭示了法律進化論的內涵與本質,以及其若干規律。 [1-2] 
作品名稱
法律進化論
外文名
Ovolutional theory of law
作    者
(日)穗積陳重
首版時間
第一、二冊(1924年),第三冊(1927年)
字    數
400千字
類    別
法學著作

法律進化論內容簡介

《法律進化論》全書共分三冊。原書的框架結構為第一冊:總論,第一部:法原(源)論,上卷:原形論前篇,第一編無形法。第二冊:上卷:原形論後篇,第二編成形法,第三編法之認識。第三冊:中卷:原質論前篇,總論,第一編信仰規範論。其涉及的問題主要有:
1、無形法。在指出無形法的定義、有形法起源於無形法這一規律之後,穗積對無形法的種類、表現、特徵以及演化過程等作了分析。
2、成形法。穗積陳重指出,在人類社會各個階段,成形法曾表現為多種形態,如繪畫法(將法的內容繪於柱子、牆壁和宮門等)、文字法(將法律鑄於鼎、孟等器皿或刻於木板、竹片上)等。
3、法之認識。在對無形法向成形法發展之進化過程、表現及其特徵等作了分析之後,穗積進一步就人們對法的認識之進化過程展開了論述。
4、“太樸”與法律。穗積陳重指出,他研究法律的進化,是分兩步走的。一是探討法原(源)論,二是研究法勢論。前者又分成原形論、原質論和原力論三部分。法勢論又分為發達論、繼受論和統一論三部分。
通過對上述四個方面的論述,穗積陳重揭示了法律進化論的內涵與本質,以及其若干規律,即“法律進化論者,法之時觀也。法現象有靜狀與動勢兩種,究其靜狀之原理者為法律靜學,究其動勢之原理者為法律動學。 [1] 

法律進化論作品目錄

序言
自序
“原質論”原序
法律進化論・總論
原形論
第一編 無形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潛勢法
第三章 規範法
第一節 規範法之發生
第二節 民意潛勢法之現化
第三節 神意潛勢法之現化
第一款 神詫裁判
第二款 誓審法
第三款 神詫立法
第四節 君意潛勢法之現化
第五節 規範法發生之過程
第六節 規範法之發達
第一款 第二次發見
第二款 公平法
第三款 自然法
第四款 自由發見之立法的公認
第四章 記憶法
第一節 記憶法之發生
第二節 記憶法之主體
第三節 記憶法之客體
第一款 句體法
第二款 詩體法
第三款 韻文體
第二編 成形法
第一章 法態變化
第二章 繪畫法
第三章 文字法
第三編 法之認識
第一章 法之公知
第二章 第一期潛勢法時代
第三章 第二期秘密法時代
第四章 第三期頒佈法時代
第五章 第四期公佈法時代
第一節 公佈及公佈原因
第二節 公佈之法式
第一款 呼唱公佈式
第二款 朗讀公佈式
第三款 通知公佈式
第四款 揭示公佈式
第五款 登錄公佈式
第六款 印刷公佈式
第六章 法之文體
第一節 日本法文體之民眾化
第二節 英國法文體之民眾化
第三節 德國法文體之變態進化
第一款 德國法之實質的國民化
第二款 德國法之形體的國民化
第七章 結論
原質論
緒言
總論
第四編 信仰規範篇
前論
第一章 禁忌之語義
第二章 禁忌之本質
第三章 禁忌之種類
第四章 禁忌之成立
第五章 禁忌之分化
本論
第一章 禁忌與法律
第二章 禁忌與主權
第一節 接觸之禁忌
第二節 接近之禁忌
第三節 觀視之禁忌
第四節 稱呼之禁忌
第三章 禁忌與婚姻
第四章 禁忌與財產權
第五章 禁忌與刑法
附錄 禁忌與法律
部分新舊譯名對照表 [2] 

法律進化論創作背景

《法律進化論》是穗積陳重晚年的作品。穗積陳重信奉進化論的思想,在他留學英國倫敦時,正值達爾文物種起源》一書風靡之際,它不僅對自然科學發生了很大的影響,而且在社會科學領域裏由於採用了這種“進化”學説,也產生了生物社會學和生物社會法學這兩門學科。生物社會法學分為三個分支,一是有機體説;二是人神學説;三是社會達爾文主義。其中有機體説,系由英國資產階級哲學家、社會學家、庸俗進化論的主要代表者斯賓塞(1820—1903年)所倡導。他認為事物的發展只是量的加密和增大,而沒有質的飛躍;他用力的“平衡”來説明各種社會關係,斷言對立的力量總是不斷地得到調和和保持平衡,一切事物總是互相適應的。他把這種觀點應用到社會,認為資本主義社會是理想的平衡體系,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可以共存,進步勢力和保守勢力可以均衡,而且是理所當然的。伊斯賓塞還誣衊無產階級的革命鬥爭是對“和諧”’“均衡”有害的破壞,是違反自然規律的。穗積陳重受斯賓塞庸俗進化論的影響,認為法律應隨着社會的進化發達而變遷,確信法學也存在着這種進化的規律。他從這一觀點出發,博覽了日本和世界的歷史,企圖證明法律從古到今發展進化的途徑,並寫下了他的著作《法律進化論》。 [1]  [3] 

法律進化論作品思想

在穗積陳重看來,法是一種力量,是在公權力之下實施行為的規範。他認為,人類共同生活的團體,經過逐步發展,將形成獨立的政治團體——國家。這種團體將以兩種形態展現其力量:一是國家的政治作用即對外作用,例如國家之間的戰爭、通商等;二是國家的對內作用,即法律,比如國家對公權力或人民行為的規範。這兩種作用都是國家之力量的表現方式。他認為國家的政治作用並無必要固定,應當隨着對內、對外形式的發展變化而變化;而國家的法律作用應當是固定的,作為一種行為的規範,具有強制性。
在穗積陳重看來,社會力有動和靜兩種形態,法律本身作為社會力的種,也有動態和靜態之分。他認為所謂的動態的法律是指作為行為規範表現的社會力的實質或形體,因為時間變化而產生的變化;靜態的法律則是指法現象僅為行為的規範而表現出來的社會力。法學以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根據動態和靜態的劃分,就有了法動學與法靜學的分類,前者依據對法之動勢法律進化論的研究而探究法之變遷原理,後者依據法現象之靜態來研究法之原理。在穗積陳重看來,法律進化論所研究之範疇當屬法動學,其目的在於根據法現象之時間的觀察,作為明晰法律發生、發展之法理。法律是社會力,法隨着社會的變遷、時間的流逝,不斷改變着其形態。社會是一個有機體,社會組織時刻變化,不僅是作為社會組成者之個人的變化,而且社會組織本身也因為其成員的生產、死亡、移居等因素而發生變化。因此,作為社會組織自身,既然如此變動不息,那麼作為社會力狀態之一的法律,也應當時時處在變化之中,法必然隨着時間的流逝而發生種種變化,以保持與社會的一致。但是,法現象的變化絕不是無序的偶然事件之連續,而是在其千變萬化之中存在着一定的規律。穗積陳重認為,其法律進化論的主要任務就是闡明這一規律。
穗積陳重認為,法律進化論依照其對象的範圍之不同,可以分為泛論與各論。法現象不限於地域、人種、民族和其他標準,是一般的對象,如果人們探討其變遷的法理,便是普遍的法律進化論;如果人們按照各種特殊標準,例如人種、法系等標準來觀察法現象的動態,而探究其法理,就是特殊形態的法律進化論。穗積陳重認為,法現象因時空、國民特性等因素將會存在較大差異,即使在同一時代,文化不同、環境不同的民族之間的法現象都會存在較大差異。在這樣千差萬別的法現象中,要想發現普遍性,實屬不易。但是這樣做也並非不可能。雖然人類的種族、住所、習慣有所不同,但作為一個物種,身體組織的差異不大,性情和習慣也不無相同之處。即便從表面上來看無比複雜但如果對其進行歸類、比較、剖析,詳究其異同的由來,就必然可以找到它們存在的普遍規律。法律進化論就正是以這種可能性為前提,以各民族和各時代已知的法現象為資料,藉助於人類學、考古學、社會學、心理學、史學、語言學等學科之幫助,以動勢的法現象為對象來探究法律進化之法理。 [4] 

法律進化論作品影響

《法律進化論》是日本20世紀基礎法學的奠基之作,對人類的法律文化有突出貢獻,在日本現代法學史上佔據着一個重要的地位。 [1] 

法律進化論出版信息

該書共分三冊。第一、二冊出版於穗積陳重生前的1924年,第三冊是在他去世後的1927年出版。該書在20世紀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陸續被黃尊三等人翻譯成中文,並於1934年合為一冊出版。1997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重新整理出版。 [5] 

法律進化論作者簡介

穗積陳重(1856—1926),日本法學家、法系比較法學派的代表之一。1877年奉日本政府派遣留學英德兩國。1882年回國後任東京帝國大學法學教授,並擔任各法律調查委員會委員、帝國學士院院長、樞密院議長、民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等職,致力於民法、户籍法、商法和訴訟法的立法活動。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典論》(1890年)、《法國民法的未來》(1894年)、《日本民法典:比較法學研究》(1920年)、《法律進化論》(1924年)等。 [6] 
參考資料
  • 1.    何勤華著. 20世紀日本法學[M].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3.03:56-60.
  • 2.    (日)穗積陳重著;黃尊三等譯.法律進化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目錄頁.
  • 3.    蔣恩慈,儲有德編著. 西方法學家生平與學説評介[M]. 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 1983.12:126-127.
  • 4.    池海平,巢容華編著. 西方法學名著導讀[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4.09:419-421.
  • 5.    曾爾恕主編. 20世紀法學名著導讀[M]. 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 2011.01:152.
  • 6.    張慶主編. 新社會科學知識手冊[M]. 廣州: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 1988.0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