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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整方法

鎖定
法律調整方法,是指反映在法律規範和法律體系中的,對社會關係施加法律影響的手段。以法律對主體法律地位所作的不同確認為標準,法律調整的方法基本分為兩類,一類是權威的方法,另一類是自治的方法。權威的調整方法,是以權力命令為特點,自上而下進行的,主要用於調整管理型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的特點在於一方是擁有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另一方是處於服從地位的其他主體;雙方的行為都由法律作出規定,不容選擇。 [1] 
中文名
法律調整方法
含    義
法律對其調整對象施加影響的辦法
作    用
法律調整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
特    點
動態反映、系統控制
它是法律調整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法律調整機制是各種法律調整方法的集合或整合,是對各種法律調整方法運作的動態反映、系統控制 [2] 
自治的方法,是以主體間協作、平權為特點的,它主要每於調整主體平權的社會關係,這種方法表現為法律授予社會關係參加者一定的權利,使其行為有一定的自主性。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蔡守秋:“環境法調整對象研究”,載周珂主編《環境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