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法律監督法

鎖定
法律監督又稱法制監督,有廣、狹兩種理解。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中文名
法律監督法
外文名
Legal Supervision Act
解    決
法律實施的情況
是否出台

法律監督法法律監督法定義

法律監督法英文翻譯

(Legal Supervision Act;Legal supervision law )

法律監督法定義

法律監督法 [1]  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指導和強化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行駛法律監督權力的法律及其相關性文件。
法律監督法的制定和實施,從法律層面解決法律監督機關對被監督方檢察監督難的問題。

法律監督法相關信息

法律監督法提出背景

檢察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發揮得還不充分,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的現象仍然存在,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與人民羣眾的要求仍有差距。

法律監督法提出理由

憲法規定了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但法律監督缺乏統一立法,有關規定散見於三大訴訟法,而原則性的規定,導致憲法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基本賦權在實踐中難以充分實現。比如知情權和調查權是監督權的組成部分,但法律並未授予檢察機關充分的知情權和調查權,檢察機關向被監督者調閲相關材料時,常因法律依據不足遭到被監督方的抵制。
而民事裁判執行案件中,當事人尋求檢察機關幫助的越來越多,對此,檢察機關卻往往面對當事人的申訴因法律無明文監督依據而難以作為。

法律監督法提出單位

1999年,近200名人大代表曾提出5個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完善立法,儘快解決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機制薄弱,維護司法公正不力的問題。2004年全國人代會上,亦有四川、河南、吉林、北京等來自檢察機關的代表領銜聯名1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呼籲完善立法,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發揮其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作用。

法律監督法立法調研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已就此提出議案,建議制訂法律監督法,解決檢察監督難,6人課題組已調研半年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