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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溝通之維

(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鎖定
《法律的溝通之維》是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比)範·胡克。 [1] 
中文名
法律的溝通之維
作    者
(比)範·胡克
譯    者
孫國東
出版時間
2008年1月1日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
10位[750367749X]13位[9787503677496]
定    價
29 元

法律的溝通之維內容提要

比利時法學家馬克·範·胡克(MarkVanHoecke)《法律的溝通之維》(LawAsCommtJINcatiorl)一書則是哈貝馬斯法律商談理論在法律哲學領域的更具體運用。當然,它也受到系統理論(法的自創生理論)等理論的影響。但是,哈貝馬斯在元理論層面對法的商談理論之建構則無疑是其理論基礎。
眾所周知,在各種“相對主義”、“文化多元論”和“解構主義”等流行思潮中,哈貝馬斯(Habermas)逆潮而起。通過其溝通行動理論(theTheory0fCommimlicativeAction)的建構,成為不多見的現代性捍衞者。1980年代以來,哈貝馬斯先後將其溝通行動理論運用於倫理學、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等領域,提出了以其商談理論為核心的實踐哲學理論體系。近年來,哈貝馬斯本人又將其商談理論運用於歐洲一體化和國際人權事務等國際政治領域,形成平等主義對話的“普遍主義”理論,企圖對文化多元的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政治秩序進行理論建構。在所有這些理論中。“溝通”和“溝通理性”都是萁關鍵詞。

法律的溝通之維編輯推薦

大抵專門之學,非博觀約取,其論説必不能詳;非極深研兒,其精藴必不能罄。此固非積數十寒暑之功候,不能有所成就。
——沈家本·法學名篇序

法律的溝通之維作者簡介

馬克·範·胡克(MmrkVanItoecke),比利時法學家,生於1949年,布魯塞爾天主教大學法理學教授,歐洲法律理論研究院聯合主任,國際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協會比利時分會主席。1967~1972年在根特大學研習哲學和法律。1979年以法官解釋的自由為主題通過博士答辯,獲得根特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72~1982年任安特衞普大學副教授,1979~1984年任布魯塞爾天主教大學兼職教授、安特衞普大學兼職教授。1982年後任布魯塞爾天主教大學教授,講授法律導論、法律理論和比較法。1987~1991年及1996年至今任布魯塞爾天主教大學法律系主任,該校比較私法理論研究項目(researchprojiectonTheoryofComparativePrivateLaW)主任。1989年後就任位於布魯塞爾的歐洲法律理論研究院聯合主任(另一名是Frangois0st),1992年後主持該院法律理論碩士研究生課程。其英文代表作除了本書外,還編有EpistemologyandMethodology0f(20mparatiVeIAtW,(C)xford:HartPublishing,2004),等等。

法律的溝通之維圖書目錄

中譯本序範·胡克
後形而上時代的“溝通主義法律觀”——《法律的溝通之維》代譯序鄧正來
自治性與合法性之間——《法律的溝通之維》譯者導言孫國東
前言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一個關於法律的故事
第二節 法律的一種溝通進路
第二章 定義“法律”
第一節 如何下一個定義?
第二節 如何勘定我們(將)稱之為法律的經驗事實的邊界?
第三章 法律的(可能)特徵
第一節 人的行為、人的互動與法律
第二節 作為一套規範的法律
第三節 作為制度化規範性體系的法律
一、形式上的制度化
二、社會學上的制度化
三、職業性制度化
第四節 法律與國家
第五節 法律與強制
第六節 法律的自治性
一、形式自治性
(一)循環性
(二)運行閉合與認知開放
(三)“自治”的類型
二、實質自治性
(一)何種自治
(二)自治的程度
第七節 法律系統的閉合性和整全性
第八節 法律與文化
一、一般文化
二、法律文化
(一)社會中的法律文化
(二)法律人的法律文化
(三)法律文化與法律的和諧化
第九節法律與正義
第四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節 建構社會
一、政治權力
二、社會聚合
……
第五章 法律規範的概念
第六章 法律系統的概念
第七章 法律方法論
第八章 法律的合法化
第九章 結論
索引
譯者後記
附錄1 一種溝通主義的法律觀——範·胡克《法律的溝通之維》述要
附錄2 溝通視角下的法理學——範·胡克《法律的溝通之作》簡評
附錄3 “交往”,抑或“溝通”?——哈貝馬斯理論中“Communication”譯名辨兼及“LawAsCommunication”的翻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