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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利

鎖定
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權利,是一個和法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一切法律權利都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享有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申訴或請求保護。
中文名
法律權利
外文名
Legal rights
類    型
法律術語
屬    性
司法
用    途
治安

法律權利權利特點

第一,它來自法律規範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
第二,它是保證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三,它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離開義務就無法理解權利,它得到義務人的法律義務的保證,否則權利人的權利不可能行使;
第四,它確定權利人從事法律所允許的行為的範圍,在這一範圍內,權利人滿足自己利益的行為或者要求義務人從事一定行為是合法的,而超過這一範圍,則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權利成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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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項權利的成立來説,有如下五個要素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第一個要素是利益。一項權利之所以成立,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利益既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社會的;既可能是物質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權利主體自己的,又可能是與權利主體有關的他人的。不過,利益只能用來説明權利本質的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單純的利益或對利益的需要本身並不能成為權利。
第二個要素是主張。一種利益若無人提出對它的主張或訴求,就不可能成為權利。一種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體通過意思表達或其他行為來主張,是因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隨時處在受侵犯的威脅中。當然,主張也只是權利本質的一個方面。如精神病人享有權利,但不可能通過他自己的意思表示來享有或行使。
第三個要素是資格,就是要有法律上的資格提出主張或要求。
第四個要素是權能,包括權威(power,authority)和能力(ability,capacity)。一種利益、主張或資格必須具有相應的權能才能成立。權威也有道德和法律之分。由道德來賦予權威的利益、主張或資格,稱道德權利;由法律來賦予權利的利益、主張或資格,稱法律權利。這兩種權威和與之相適應的兩種權利既可以結合,也可以分離,人權在獲得法律認可之前是道德權利,由於僅有道德權威,侵害它,並不招致法律處罰。在獲得法律確認後,人權既是道德權利,又是法律權利。因而,侵犯人權會導致法律後果。除了權威的支持外,權利主體還要具備享有和實現其利益、主張或資格的實際能力或可能性。
第五個要素是自由。這裏的自由,指的是權利主體可以按個人意志去行使或放棄該項權利,不受外來干預或脅迫。如果某人被強迫去行使或放棄某種利益或要求,那麼,這種主張或放棄本身就不是權利,而是義務。
法律權利有三個構成要素:自由權、請求權和勝訴權
這個自由權跟我們一般的自由權、人權的那個自由權的理解是不一樣的,所謂自由權是權利人自己自主作出一種行為的這樣一種權利;請求權是要求別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權利;勝訴權是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以後,要求國家機關進行權利救濟和保障的這樣一種權利,所以一般認為自由權是基礎,請求權是實體內容,訴權是保障。

法律權利表現形式

法律上的權利,從不同角度分類,可以通過不同形式表現出來。
1、以權利的存在形態,依照權利享有者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而規定的權利。如習慣權利、現實權利。
2、權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根據權利對人們的效力範圍而規定的權利。如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一般權利和特殊權利。
3、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承擔者以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根據權利之間的因果關係規定的權利。如行動權利與接受權利,應有權利與法定權利。
4、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承擔者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保障權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而規定的權利。如個體權利、集體權利等。

法律權利相互關係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一個重要構成要素,沒有法律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存在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就是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着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義務占主導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如果缺乏義務性規範的支持,權利就形同虛設,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義務的合理性喪失,或新的合理性義務產生,那麼已有的權利必然發生變化。權利的實現取決於義務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離開了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説,在權利和義務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發揮着主導作用,決定着權利的存在和實現。
權利和義務相互獨立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也就是説,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具體而言,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為。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權利和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
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是矛盾着的兩個方面。根據矛盾論的原理,權利和義務具有同一性,事物內部矛盾着的兩方面,因為一定的條件而各向着自己相反的方面轉化了去,向着它的對立方面所處的地位轉化了去。這就是矛盾的同一性的第二種意義 [1]  。基於矛盾論的原理,權利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
參考資料
  • 1.    矛盾論  .求是理論網.2009.06.30 [引用日期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