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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

鎖定
法律文化,是指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積累起來的,關於法律調整的理論、觀念和有關法的制定法的適用等方面的法律技術的總和。是人們運用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智慧、知識和經驗的結晶。反映出法律調整所達到的水平。
一定社會的法律文化狀況,通過社會的法律意識狀況、國家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程度和效率表現出來。分為奴隸制法律文化、封建法律文化資本主義法律文化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等。
一定的法律文化表明了作為社會調整器的法的發展程度和在社會中發揮作用的程度,表明了社會成員法律意識形態的發展水平,表明了社會法律生活的發展程度和狀態。
中文名
法律文化
外文名
legal culture
類    型
法律技術的總和

法律文化簡介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説的總體。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習慣。
歷史發展的趨勢表明,未來世界的競爭主要是文化的競爭,其焦點又將會主要地表現在法律文化的競爭上,即不同淵源和不同性質的法律文化的競爭與衝突,其主要表現是西方資本主義法律文化與東方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激烈較量。面對這種未來社會的發展趨勢,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之後,中國要建成強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高瞻遠矚,從未來發展的高度認識和構建當代中國法律文化,以搶佔未來世界發展的最佳起跑點和制高點。
法律文化即是法觀念、法意識,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階層的人們對法律及司法機構法律職業家等的態度,對於解決衝突方式的選擇、政府標準以及法律價值尺度等。
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會上層建築中有關法律思想、法律規範、法律設施、法律藝術等一系列法律實踐及其成果的總和。法律文化是社會觀念形態、羣體生活方式、社會規範和制度中有關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總體功能作用於法制活動而產生的內容,即法律觀念形態、法律協調水平、法律知識沉積、法律文化總功能的總和。以及,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本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和。法律文化是一定社會對法或法律制度的觀點和態度的形態,包括法律意識及法律制度運行機制等方面。如此等等。總之,法律文化是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是指從上古起至清末止,廣泛流傳於中華大地的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傳統法律文化集體本位的總體精神,無訟息爭的心理傾向,德主刑輔的理論學説,視法律為工具的價值判斷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其演進的漫長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獨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徵,在世界法律史上獨樹一幟。

法律文化特點介紹

法律文化第一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
法律觀念文化上,強調“禮法合一”,“德主刑輔”,而“禮”作為一種差別性的規則體系,被奉為治國之道。其中,古代中國過分地強調刑法與刑罰的作用,而忽視了法的預防功能。
中國古代所講的禮其實是無所不包的,其涵蓋了人的衣食住行各方面規矩禮節,一旦不遵從即為“失禮”。如果嚴重違背禮,可能會“出禮則入刑”,刑律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最後也是最嚴厲的工具,也是凝聚民心的有力武器。

法律文化第二

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強調國家權力本位(實質上是家族權力本位),皇權至上,權大於法,法律受權力的支配與制約。其表現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為最高法權淵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長官兼有司法職權,司法與行政合一;最後,在法律結構體系上,表現為公法與私法不分,訴訟法實體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單一的、封閉的中華法系

法律文化第三

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寧人,平爭止訟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諧,從而帶來無訟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傳統社會,注重人的社會義務,而忽視個人的權利;重視集體、大局的利益,使得個體成員的訴訟必然會受到社會、家族和家庭觀念的抑制。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市場經濟觀念、經濟全球化浪潮和人們對權利的積極追求與重視的共同作用下,在制度層面和價值層面發生了轉型。

法律文化第四

在法律審判中,無論民眾還是司法權行使者,皆強調天理、人情、國法有機結合,而且在更多情況下將人情因素放大。如孔子所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即指中國人更講究人情因素,並將之視為高於法律的規定。在古代的“皇帝開恩”,也表明了法律在中國古代從來都不是解決糾紛與矛盾的最後防線,而毋寧是求助於人情和權威。筆者以為,這也並非不良因素,而是歷史環境文化傳統使然,自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而使儒學成為顯學之後,統治階級要求人人克己,無意中已然抬高了人的親情倫理因素,人們習慣了倫理約束與禮教約束,以此約束自己,也約束他人,進而使彼此的權利義務對稱,維持一個自足自給之封建社會的法律文化。
事實上,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可圈點之處太多,無法一一列舉,僅僅通過上述幾個方面表徵而已。

法律文化制度層面

(一)以刑為中心(重刑輕民)到以民為中心(民刑並重)
古代中國,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着刑法與刑罰,同時,刑也就是法。刑事性的法律規範不僅存在於應當由刑法予以調整的社會關係領域,而且在許多民事經濟領域,刑法與刑罰也涉及到其中,使本來由民事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被烙上“刑”的印跡。這樣,整個社會基本上是以刑為中心,重刑輕民是其突出表現。從古代的一些立法實踐來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類的法律,不論什麼原因都可能違反刑律的規定而受到刑事處罰。特別是對民事事務的刑事化,民事活動受到極大的打擊,因而經濟的不發達是必然的。法律的高度刑事性使人們都認為法律是用來鎮壓民眾的,而不是用來保護人民的權利的,這種重刑輕民的傾向的基礎就是在經濟上的重農抑商
而由於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全球化帶來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權利觀念日益深入人心,進而導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變遷。由此導致法也不再是以刑為中心,而是以民為中心,民刑並重,刑法與刑罰是為民事領域的經濟活動而服務的,刑法與刑罰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範圍被大大地縮小。例如,中國目前已經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經濟類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國民法典的起草與制定,它為中國法律以民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礎,使民刑並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認可。同時,中國現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對來説民事類的案件的比重卻在上升,也驗證了這點。
(二)程序工具主義(低程序化)到程序正義的轉型
程序工具主義或低程序化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特徵,主要是指這種程序只重視判決的實體而輕視判決的形成過程。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過是為實體服務的工具,自己本身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1)實體與程序不分,中國曆來的立法重點是在實體方面,成文法典相當發達,卻沒有出現一部程序法典;(2)民刑不分,司法上沒有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嚴格區分,民事案件的審判適用刑事訴訟的程序,採取刑事手段等;(3)從案件的審理來看,沒有一套固定的應予嚴格遵守的規則,司法者可以隨意啓動和終止審判程序,庭審調查由司法者自己選擇;(4)傳統法律即使有程序性的規定,也是殘缺不全的,沒有一套封閉、有序、較為完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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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目前的情況是程序性的立法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現是在立法實踐上有三部訴訟法的頒佈並實施,另外,還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程序性法律甚至是實體性的法律,也有相當多的程序性的規範,例如,《行政處罰法》中對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仲裁法》本身就一個關於程序性規範的立法成果。同時,特別是1971年羅爾斯《正義論》的發表,對中國影響巨大,程序正義得到了空前的重視,體現了程序正義的價值。
程序正義在中國逐漸具有獨立性的價值,為公正的審判結果的產生髮揮了積極的作用,可以説,程序正義的觀念和做法保證了司法結果公正的實現,是因為,即使被認為公正的實體結果,由於沒有遵循嚴格的程序,也會使當事人難以認為是公正的;即使實體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嚴格的程序作出判決結論,當事人也是可以接受這個結論的,因為程序的獨立性價值日益深入到人們的基本觀念之中,程序並不是可有可無的東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子。
(三)法律屬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屬性基本上表現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國家化,具有強烈的國家和社會的公的屬性。具體表現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與刑事化,國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現為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罰性與刑罰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懲罰性色彩,其實是一種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體制組織及行政執法等;三是民事法律也體現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進而呈現出非民事化傾向。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會原因中最關鍵的既不是商品經濟的不發達,也不是社會的古老,因為當時所有國家都是這樣的,最重要的社會原因是中國的國家權力觀念發達,而且這並不表明中國法律文化的落後性,只是透視出這種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國家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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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公法屬性向私法屬性的轉型,是中國法律發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國法律更加趨向於私法化,謝懷栻先生説過:“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我希望中國民法能成為21世紀初世界有影響的法典”。例如,中國製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證是民法典的起草與制定,表明中國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發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審理的絕大多數是民事類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趨勢,其比重越來越大,而刑事類的案件卻剛好相反,這樣中國法律文化對外所體現的則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體系的封閉性到開放性
中國的傳統法律體系是非常封閉的,突出表現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體系造成與外界的交流與聯繫的減少,這更加劇了法律體系的封閉性傾向。原因大概有:(1)經濟上中國以自然經濟為基礎,能夠實現經濟上的自給自足,與外界的交流與聯繫必然的減少,理所當然體現在其法律體系上是與外界的聯繫較少,另外小農經濟屬性也造就了法律體系的封閉;(2)政治上的高度專制,導致這種環境下的法律與法律體系必然與之相適應;(3)中國地理環境相對較大,這為人類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環境;(4)中國特有的宗法制度與宗法組織的封閉性,特別是家國一體(家國同構)化加劇了它的封閉性;(5)儒家思想成為古代中國唯一的思想淵源,思想上的封閉性導致法律體系的封閉性是必然的。
中國當前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向開放性邁進,特別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法律體系的開放性趨勢越來越強。其重要原因表現為:(1)經濟上不是自然經濟,小農性的色彩也趨於消滅,取而代之的是市場經濟的建立,市場經濟本身就是開放型的經濟,這為法律體系的開放性提供了經濟基礎;(2)政治上更加趨於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條件是開放,也與法律體系的開放性相契合;(3)由於中國地理環境的封閉性是不可能改變的,可是中國採取的措施是進行全面與全方位的開放與交流,不僅在經濟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體系的開放性的生成;(4)中國的封建專制體制與對人進行封建統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組織基本上是消失了;(5)中國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發展,而不是以前單純的儒家倫理化的思想束縛着人們,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從而導致法律體系的開放性。
(五)司法與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獨立
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的合一突出表現為司法行政一體化,即司法的行政化。還有:“每一個官員不論中央行政機關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首腦,都擁有司法職權,官僚政治體制中的每一個機構都負有天生的職責來處理案件”。主要體現在:(1)組織機構上傳統中國意義上的司法與行政難以區分,中央雖有司法的專門機構,但要受行政的限制和制約;(2)司法主體上沒有專門的司法人員,司法只是行政人員的職權之一;(3)司法權不是由特定部門來行使,同一級部門都有司法權。
章太炎提出了一系列的手段與措施保證司法獨立,而且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作出了明確規定。司法行政一體化到司法獨立,是一種歷史的必然趨勢,中國的現行憲法規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中《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中國也從制度、物質保證、職業資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獨立特別是法官獨立的具體規定。

法律文化價值層面

(一)從法律集團本位(義務本位)到個人本位權利本位
中國古代社會從本位的角度來説是“集團本位(家族本位)”時代,這種本位在古代中國有着深厚的基礎,它極可能會對個人的權利進行干預和干涉,甚至淹沒個人權利。因而,從一定意義上説,集團本位主義的實質就是義務本位和權力本位,與法律屬性的公的性質密切相關。這種義務本位的擴展,最大的後果就是對個人權利的無視甚至毫不顧及地侵犯,進而不利人們對權利的進取,於社會與個人等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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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代社會開始重視個人權利,並正向權利本位擴展,無論是從主體抽象人格及財產權的絕對保護,還是對個人隱私權和精神利益在制度上的確認,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得到充分體現。這種本位觀念的提出和推廣,對人們積極地創造財富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對人的尊重,體現了一種人文主義關懷。例如,中國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權利性的立法,確認和保護各種權利及各種權利的行使,最為注目的是物權法的起草與制定,這本身就是確認權利歸屬,以及對權利,特別是對私權利的保護,從而鼓勵了人們對財富的進取心,促進了社會的健康發展。司法上,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是一些民事類的案件,要求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的佔絕大多數。總之,權利本位呈現出“權利化”傾向,並且日益強烈。德國學者耶林曾説過,為權利而鬥爭這句話深深地印證了權利本位的合理性
(二)從法律的倫理化到理性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倫理化,並非指中國傳統法律的全部內容是倫理性規範,或者説所有的倫理規範都是法,而只是表明,儒家倫理支配和規範着法的發展,成為立法與司法的指導思想,法的具體內容滲透了儒家倫理精神。這種倫理化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有一定的原因,主要表現為:(1)佔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結構是其產生的經濟原因;(2)宗法制度具有深厚的土壤和悠久的歷史;(3)儒家思想為其提供了牢固的理論基礎;(4)封建統治者對家長權父權、族權特殊作用的經驗總結。同時,這種倫理化的思想在司法領域表現為司法人情化,它主要表現為:(1)司法審判案件時按“君臣之義,親子之親”的道德原則去衡量而不是首先查清事實,分清是非;(2)司法判決不是首先尋找法律依據,而是考慮是否符合人情化的道德;(3)司法者經常受當事人的情感、生活狀況等因素的影響。
中國目前正處在倫理化向理性化的轉型的過程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提出以後,人們處理各種事務基本上根據法律的規定。倫理化的道德雖然不能完全被消除,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以減少。中國製定法律的本身就是對倫理化道德的否定,使中國社會中法治因素與理性化的因子增多,全社會呈現出一種理性化的良好態勢。這反映到人們的思維中則是更多的理性,而非非理性和倫理化的道德。需要説明的是這裏並不説道德並沒有任何作用,只是中國目前的法律正在呈現出理性化的趨勢。
(三)從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
法的精神是指構成法的各種關係的綜合與抽象,也就是法的質的規定性,這種規定性直接決定於法的意志,意志具有專制性,也具有民主性;前者表現為人治,後者表現為法治。人治在本質上來説所體現的是擁有極權的個人或極少數人的意志藴含這種意志的法既是極權的一部分,又是維護極權的工具,從政治上構成了一種專制的模式。這主要表現為:(1)人治在政治上的表現的不是民主和憲政,而是專制;(2)人治並不是沒有法律,法律只不過是實行專制的工具而已,是通過法律進行專制的統治;(3)人治通過法律來對社會進行控制,但法律並不是社會的權力基礎,是國家機器的工具,表現為權大於法;(4)古代中國社會的人治表現出高度化的極權。
中國向法治化的轉型也是很明顯的,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這種趨勢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後來被載入中國的憲法,這種法治觀念與方法被提高到了憲法層面,同時也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得到了具體的體現。司法實踐中,法官的基本觀念也正在向着這一方面發展,他們運用法治的思維對案件進行審理,所得出的判決結論必然是法治化的結論。中國現在的法治既包括硬件性質的法治,也包括軟件性質的法治,前者是依據法治的精神而被奉為的法制原則以及由這些原則所決定形成為制度的法律內容及表現方法;後者是法治精神,即對法律至上、權利平等觀念的認可和應用。中國目前的法治正在重視這兩方面的內容,但更重要的是對法治精神的培養與塑造。
(四)從法律價值由“無訟”到正義
古代中國人“無訟”,“賤訟”,並不是真正地對訴訟本身的鄙視,而是害怕訴訟,厭惡訴訟,其原因為:(1)不體面的訴訟有辱人格的訴訟程序;(2)官司(不管輸贏)會導致“結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後果;(3)訴訟中易受訟師撮弄敲詐,不得不低聲下氣屈己求人。概言之,古代中國人是以自己的利害為出發點,而不是對訴訟本身的道德或者價值評價為出發點而去無訟。從宏觀層面看,“無訟”的原因有:(1)地理環境的封閉性與農耕文明;(2)小農經濟和重農抑商的經濟因素;(3)宗法文化與宗族組織制度;(4)思想文化淵源是中國文明的法自然;(5)無訟的社會根源是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6)政治根源是和諧與穩定。
目前,中國的法律價值取向正在向正義與公平的方向發展。例如,中國現在的立法需要遵循法定的立法程序,這種程序並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保證立法正義的必然性的措施,只有通過這種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法律才是正義與公平的法律。因此,從價值層面來説,立法的過程就是對立法正義的永恆追求的過程。司法實踐中,具有正義觀念的法官越來越多,其法律思維也具有正義的因素,特別法官對個案的審理與判決的本身,就是一個對正義與公平的追求的過程,是在動態的過程中實現法律的個別正義,通過正義化的程序審理案件所得到的結果也應該具有正義性,法官對每個案件的正義的不斷的實現,在整個社會的範圍來看,最終也可以達到全社會一般正義的實現。總而言之,通過法律來實現正義是我們的一般經驗,對法律的制定和對法律的運用其實就是不斷地實現一般正義與個別正義,在共同的協調中實現最大優化的正義與公平。這種公平與正義的觀念與精神在現在的中國正在廣泛地傳播,逐漸滲透到廣大民眾的日常思維中。

法律文化結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制度層面和價值層面發生了現代化的轉型,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文化上的精神支持,進而為判例法在中國的生成和發展奠定了文化基礎,在宏觀上對中國實行判例法提供了法律文化環境,從而加速了判例法之中國化進程。

法律文化其他相關

法律文化一、法律文化的內涵

對此做出估計是很難的,因為我國對法律文化的研究起步比較晚,又加之現代世界文化交流是如此的密切和頻繁。對此問題,我們在這裏暫且不作探討,單從法律文化的概念來講,在我國學術界也眾説紛紜,其中比較有影響的有如下幾類:
——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文化是人們從事法律活動行為模式和思想模式。”“它泛指一定國家、地區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動的產物和結晶,既包括法律意識,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習慣。”
——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會上層建築中有關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設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動及其成果的總和。它是以往人類法律活動的凝結物,也是現實法律實踐的一種狀態和完善程度。”“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規範、法律設施和法律藝術組成。”
——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種具體形態,它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思想觀念、理想人格、情感傾向、行為趨向。即關於權利與義務的價值選擇、思維模式、情感模式和行為模式的總和。”
——有的學者“將法律文化理解為法律現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會的經濟基礎政治結構決定的,在歷史過程中積累下來並不斷創新的有關法和法律生活的羣體性認知、評價、心態和行為模式的總彙。”“法律文化”究竟是什麼呢?我認為,要認識和定義法律文化,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着手進行研究:其一,法律文化對比會經濟具有依附性,經濟的發展決定着法律文化的發展。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樣,都是由社會的經濟基礎
——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生產條件、生活方式,便有什麼樣的法律文化。而一個社會的物質條件和生產方式決定着法律文化的性質、作用、功能、表現形態等等。
其二,法律文化體現着一定的政治社會的要求。法律是階級社會的產物,體現着統治階級的意志併為統治階級服務。法律文化雖然是一種重要的文化類型,但由於它的濃重的法律色彩,使得這種文化類型的政治功能顯得比其他文化類型突出和強烈。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反映了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的法律要求和意志,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是人類徹底擺脱愚昧和野蠻,向更高級的文明社會邁進的社會精神財富
其三,法律文化作為一種文化,它具有文化的屬性和與文化同樣的認識方法。文化“是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即指人類在長期的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的總和。法律文化的認識和定義也應當從意識和精神的層面和領域上進行。基於以上幾個方面的認識,我認為,法律文化是以社會生產力發展為前提,以社會經濟為基礎的,體現着一定社會歷史時期的政治要求的所有法律現象的總和。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行為、法律制度以及組織機構。任何一個國家的歷史,既是一部經濟和政治的發展史,同時也是一部文化的發展史。而作為一部文化發展的歷史,它的發展變化的過程充滿着矛盾、衝突、鬥爭、選擇。當代中國法律文化的現狀,是同當代中國社會的現狀緊密相連的。法律文化是社會文化的構成內容,是社會生活的組成部分,因而法律文化的現狀也就同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密切相關。當代中國已經進入了21世紀,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穩步提高,科技文化水平進入了一個新的領域,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使社會結構及人們的觀念發生着巨大的變化。這一變化要求並決定着當代中國法律文化必須進行發展變化,這也是中國法律文化面臨的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

法律文化二、當代中國法律文化發展的目標

我認為,為適應當代中國的發展,當代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目標就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這一命題包含着豐富的理論內容,具體可以分解為三部分來予以説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
——中國特色表明了法律文化的民族屬性和國家屬性。它是由中國的文化傳統、現實、國情和法制實踐所決定的。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是由中華民族這一古老而偉大的民族進行的。民族首先是一個生物學概念。民族是源出於共同的祖先因而具有親緣關係和某些相似生理特徵(如相同的膚色、毛髮)的羣體。而民族性體現的更是一個文化性的概念。民族是在一共同的地域,由共同的語言、風俗習慣、歷史傳統、生活方式、思維方式、精神信仰等文化紐帶維繫的羣體。中華民族是一個擁有幾千年悠久歷史的古老民族,經過長期的歷史積累而形成的文化傳統強有力地影響着當代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行為模式,影響着當代中國人對法律的情感、期待、評價、追求及其制定、執行和遵守法律的活動。因而,中國的法律文化必然會打下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與民族個性的深刻烙印,顯示出與其他民族不同的特色和個性。中國的法律文化傳統是在中國這個國情特殊而又複雜的國度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自然條件中,經濟發展水平政治制度、人口、民族結構、歷史文化發展等方面,中國與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都有着相當大的差異。這些特殊的國情也使得我們不能夠、也無法去照抄照搬別國的經驗或制度。這就要求我們不是將引進的外來經驗和制度主動適應國情並使之本土化,就是現實、國情和社會實踐使外來的經驗和制度在中國進行轉化或變形。當然,我們強調中國的法律文化有中國特色,既不是主張片面追求“特色”,事事標新立異,更不是反對吸收世界各國的先進的文明成果,而是強調中國的法律文化的構建目標要立足中國的文化傳統、現實國情,不能照抄照搬別國的經驗和模式。在如何理解中國特色與國際化趨勢兩者的關係問題上,一方面,正像很多人所強調的那樣,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隨着世界各國交往的日益密切、日益頻繁,國際化、全球化趨勢的日益增強,不同民族、不同國家在很多方面逐漸趨同;另一方面,我們同樣要看到,在更多的方面,世界變得更加多樣化,國際化的趨勢並沒有使世界變得簡單和枯燥,而是使世界變得更加的豐富多彩和五光十色。
——社會主義表徵了法律文化的本質屬性和發展方向。它是由中國的社會性質和根本制度所決定的。當代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發展,當代中國所要建立的法治國家是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這是由當代中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所決定的。既然社會主義是人類歷史上最先進的制度,那麼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不僅應當是能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相媲美的法律制度,更應當是人類歷史上最優秀、最先進的法律制度,而社會主義的法律文化也應當是人類法律文化史上最優秀、最先進的法律文化。當代中國法律文化的社會主義性質,不應當僅僅停留在理論的或理想的層面上,而應當轉化為制度上與現實中可以真實感受到的比較優越和優越性。這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社會主義的法律文化應當更具有民主性與人民性。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應當真實地、充分地體現人民的意志,社會主義法治應當是依照人民意志治理國家,而社會主義法律文化也應當是為廣大人民所接受並以人民羣眾為創造主體的、體現最廣大人民羣眾意志的法律文化。第二,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應當更充分地保護人權,不僅要保護政治的權利和自由,也要保護經濟的、社會的權利和自由;不僅要保護普遍的個人的人權,也要保護特殊的羣體的人權,特別是那些在社會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的羣體的人權。因此社會主義的法律文化應當是一種高揚人權至上的法律文化。第三,社會主義制度應當更有效地制約國家權力,更有效地剷除腐敗行為。社會主義的法律文化應當是能夠更有效地引導、教育和弘揚社會的主流,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先進性。更有效地規避和剷除文化毒瘤、社會醜惡現象,使之得到社會主義的改造。第四,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根本使命應當是為解放生產力和發展生產力服務,為最終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和實現共同富裕服務。
——法律文化作為中心詞語。這一概念本身就藴含着較為豐富的內容,其概念如前闡述,在此不再贅述。關於法治的闡述,基本可概括為8個字,即“好的法律”、“普遍遵守”。據此,我們也可將法治國家的特徵定義為“民主完善、人權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備”,“司法公正、制約權力、依法行政和首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