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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
(先秦諸子百家之一)
鎖定
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漢書·藝文志》)
[18]
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太史公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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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法家學派來源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也進入到一個“注重人事”、“私學”大興、“百家爭鳴”的新時代。在那裏,傳統的神權觀念和神權思想受到了“德”、“仁”思想的猛烈衝擊、批判,“禮”思想、“法”思想成為社會意識形態的重要基礎。“士”階層出現,私學大興。
[5]
這些“士”階層有文化知識,有政治謀略,有軍事才能,其活動不受國界的限制,無論走到哪裏,都受到統治者的禮遇,從這個意義上講,士人的活躍,奠定了思想文化繁榮的基礎。
[5]
戰國時期法家先賢李悝、吳起、商鞅、申不害、樂毅、劇辛相繼在各國變法,廢除貴族世襲特權,可以使平民通過開墾荒地、獲得軍功等渠道成為新的土地所有者。讓國人平民有了做官的機會,從而瓦解了周朝的等級制度。從根本上動搖了靠血緣紐帶維繫的貴族政體。
[5]
平民的政治代言人是法家,法家的政治口號是“緣法而治”、“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5]
法家發展歷史
法家齊法家
法家三晉法家
特別是儒、法兩家圍繞對待“禮”和“法”的態度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其中法家代表人物大都源自三晉大地,從中華法系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著者李悝,到“禮法並重、刑德並舉”的荀況,再到“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避匹夫”並且提出權力制約理論的韓非,以及吳起、商鞅、慎到等。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思想共同構成三晉法家文化的精髓,為中華法系的形成和發展做出了傑出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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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盡地力之教”,主張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調整租谷,創“平糴”法,兼顧農人與市民的利益。他還收集當時諸國刑律,編成《法經》6篇。《法經》為中國古代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
與李悝同時期的吳起先在魏國進行兵制改革,後又在楚國進行政治改革,“明法審會,損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打破舊貴族的世卿世祿制,強迫舊貴族徙邊墾荒,獎勵“戰鬥之士”。
後來,商鞅在秦實行兩次變法,主要內容是: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制度。承認土地私有,獎勵農戰,凡勤於耕織而多繳粟帛者可改變原來身份。有軍功者可授以爵位。實行郡縣制。主張用嚴刑重罰以杜絕犯罪。但是其排斥道德教化,輕視知識文化的作用。其用發展觀點看待歷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
《管子》裏談到:農夫必須有鐵製的耒、耜、銚,女工必須有針和刀,制車工必須有斤、鋸、錐、鑿。否則他們就不能成其事。生產工具方面的變革和廣泛使用既增強了開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積增多,同時,為社會提供了更多的生產生活資料。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現了“私田”。隨之而來的是,私田不斷增多,土地逐漸可以交換、甚至買賣,井田制漸趨瓦解。
戰國時期,社會生產方式也開始轉變,以一家一户為單位的個體耕作代替了犁耕為單位的集體協作,封建個體經濟逐漸佔主導地位。“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漸破壞,出現了個體手工業者、商人。他們的行業很多,有鐵工、木工、紡織、洗染、刺繡、製陶等。內部分工還很細,有專做鞋、帽、農具、炊具、車子以及專做葬具的。
戰國時期,參與商品交換的種類繁多,商品交換的地域也相當廣,如北方的走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東方的魚、鹽,西方的皮革、文旄等。手工業、商業繁榮的結果,城市也空前繁榮,出現了一些人口眾多、經濟發達的大城市。
法家秦漢
戰國至秦時期,法家理論得以全面實踐。秦朝結束了自春秋起五百年來諸侯分裂割據的局面,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華夏族為主體、多民族共融的統一的中央集權制國家。
從出土文獻資料看,在漢初標榜黃老“無為”政治的另一面,又體現出對秦代法制的繼承。
漢武帝時代儒學地位空前上升,但是法家理論依然發揮着一定的影響。
漢宣帝所謂“本以霸王道雜之” ,就反映了這樣的影響。
法家魏晉南北朝
法家學説的文化地位在一定意義上又得以重新上升。
史載曹操“攬申、商之法術”,受先秦法家思想影響很大,不官不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
南北朝時期,統一北方的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在政治上推崇法家。博士公孫表獻上《韓非子》一書,勸他用法制管理臣下。他對韓非的集權思想非常讚賞。
法家儒外法裏
隋唐時期法家繼續發展,唐朝的科舉中也設有法家科目。
宋朝時期,儒家全面上位。在後來的歷史中,偏好法家理念治國的人還有諸葛亮、隋煬帝楊廣、王安石、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張居正、清聖祖玄燁、清世宗胤禛等。但大部份獲得好評的帝王都是兼擅採用法儒二家理念治國者,如漢武帝劉徹、唐太宗李世民等。
法家近代新法家
在晚清的特定時勢與學術背景之下,出現了章太炎、梁啓超、沈家本等“新法家”,他們反對傳統上對法家的不合理批評與抨擊,大力為法家平反正名,稱讚法家的歷史功績,用“法治”或“法治主義”來認知和解讀法家思想,並在此基礎上開出“新法治主義”。這一開新,具有重要的思想、學術意義。
他在《先秦法家的國家論》一文中也提到了“新法家”概念,他説:“近代中國已進入世界的新戰國時代,似有產生新法家的必要。”
民國時期出版的關於法家的著作,是珍貴的歷史遺產,是我們新法家建設的寶貴資料。
法家現代法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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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研究借鑑法家文化精華,把其中崇尚法治、公平正義的精神融入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建立起一種法治文化形態和社會生活方式,培育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維方式,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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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管仲
管仲是中國古代著名的軍事家、政治家、經濟學家、改革家,被譽為“聖人之師”和“華夏文明的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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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少時喪父,老母在堂,生活貧苦,不得不過早地挑起家庭重擔,為維持生計,與鮑叔牙合夥經商失敗,後從軍,到齊國,幾經曲折,經鮑叔牙力薦,成為齊國上卿(即宰相),輔佐齊桓公成為春秋時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説“管夷吾舉於士”。
[9]
法家姬僑
公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把自己所制定的刑書鑄在鼎器上,開創了古代公佈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提出“以寬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張。
法家李悝
約生於周定王五十四年(前455年),卒於周安王七年(前395年),戰國時期著名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慎到
(約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趙國人,早年曾“學黃老道德之術”,後來成為法家重要代表人物。
法家申不害
(公元前385–前337,另有資料認為在前420年–前337年),亦稱申子,鄭韓時期人物(今河南新鄭)人。戰國時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思想家。以“術”著稱,著有《申子》是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中的代表人物。
韓國滅掉鄭國後,韓昭侯重用其為丞相,在韓國主持改革,在韓為相19年,“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幫助韓昭侯推行“法”治、“術”治,使韓國君主專制得到加強,國內政局得到穩定,貴族特權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漸趨富裕,史稱“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十五年間便使韓國強盛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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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商鞅
原名衞鞅,也叫公孫鞅,戰國時期衞國人。商鞅早年為魏國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死後,魏王並沒有重用商鞅。後來聽説秦孝公下令求賢者,便攜同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去。通過秦孝公寵臣景監,三見孝公,拿出了三套改革方案,分別為“帝道”、“王道”、“霸道”。
商鞅暢談霸道的變法治國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改革變法理想的舞台。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為:建立新型的軍功爵制,激勵士兵奮勇殺敵。獎勵耕織,保證了秦國後方糧草充足。制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職,安分守己。秦國自商鞅變法後,迅速成為一個強大的諸侯國,為後世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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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劇辛
法家韓非
(約公元前280–前233年),漢族,戰國時期的韓國人,法家學説的集大成者,將慎到的“勢”、申不害的“術”、商鞅的“法”緊密結合,系統化發展法家學説。
韓非是韓國的王公貴族,但是他的學説不被當時的韓王所採納。在悲憤之下,寫出了《孤憤》、《五蠹》、《內外儲》、《説林》、《説難》等十餘萬言的著作。後來這些著作傳到了秦國,秦王政看完後,發出了“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的感嘆。但韓非在出使秦國時,沒有得到秦王政的信任,更被李斯、姚賈陷害,被毒死在秦獄中。
韓非雖然在生前未能實現自己的抱負,但把法家思想、學説進一步發展,為秦始皇統一天下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
法家秦始皇
(前259年–前210年),嬴姓,趙氏,名政。秦莊襄王之子。出生於趙國都城邯鄲,十三歲繼承王位,三十九歲稱皇帝,在位三十七年。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戰略家、改革家,首位完成華夏大一統的鐵腕政治人物。
統一六國之前,有一次,他讀了韓非寫的書,十分佩服的説:我想和這個人交流,即使死也沒遺憾了。
他根據韓非子的中央集權理論開始作為強化國家機器。在中央,確立了一整套為皇權服務的官僚體制,使皇帝總攬國家一切大權。在地方,廢除了所有的分封諸侯國,設立郡縣,將全國統一劃分為三十六個郡縣,皇帝直接掌握地方行政官的任免權。
法家李斯
戰國末年楚國人。早年為郡小吏,後從荀子學帝王之術,學成入秦。初被呂不韋任以為郎,後勸説秦王政滅諸侯、成帝業,被任為長史。秦王採納其計謀,遣謀士持金玉遊説關東六國,離間各國君臣,又任其為客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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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統一天下後,與王綰、馮劫議定尊秦王政為皇帝,並制定有關的禮儀制度。被任為丞相。他建議拆除郡縣城牆,銷燬民間的兵器,以加強對人民的統治。反對分封制,堅持郡縣制。又主張焚燒民間收藏的《詩》、《書》、百家語,禁止私學,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還參與制定了法律,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制度。
[14]
法家桑弘羊
終武帝一代,桑弘羊忠心耿耿,聚斂資財以增強國力,為武帝屢敗匈奴,多次出巡耀武揚威,打通西域,開發西南等奠立了物質基礎。其理財之功連對之十分不滿的司馬遷也不得不擊節讚揚,稱弘羊時代“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公元前80年,桑弘羊因與權臣霍光政見不和被殺。
法家代表著作
《隋書·經籍志》列出的法家經典有《管子》十九卷、《商君書》五卷、《申子》三卷、《慎子》十卷、《韓非子》二十卷、《新書》三卷、《正論》六卷、《法論》十卷、《政論》五卷、《阮子正論》、《世要論》十二卷、《陳子要言》十四卷、《蔡司徒難論》五卷等。
法家治國之道
法家制定法律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
同時韓非子還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惡。一國之內為善的人不計其數。使少數作惡的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是依靠眾人的力量並使(那小部分作惡的人)去除惡。所以,(治理一個國家)不要老是着眼於提倡好的道德,而應致力於建立(那管理少數作惡者的)條文。
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會就會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揚好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是徒勞的。
法家循名責實
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
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
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
法家好利惡害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説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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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法家將“好利惡害”得人性與國家富強結合起來,用賞賜、刑罰誘使、驅使人們“耕”、“戰”、“告奸”,凡是生產糧食多的、殺敵有功的、揭發違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論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國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貴榮華,而國家也就富強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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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治道不法古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鋭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
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
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家勢術法結合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羣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當代學者劉木魚(劉鐸)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衞意,在乎君政,政之所為,在乎一道”。
戰國初期,封建制在各諸侯國相繼建立,應經濟、政治、思想領域全面變革奴隸制的需要,產生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學派。這一學派的思想家在理論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別,但都主張以“法”治國。
而秦晉兩國的法家則主張嚴刑峻罰,反對禮義説教,專重於法、術、勢,獎勵耕戰,富國強兵,力並天下。其是法家中激烈而徹底的一派,政績顯著。歷史上通常把秦晉法家視為先秦法家學派的主要代表。
李悝還收集當時諸國刑律,編成《法經》6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法經》是中國古代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
後來,商鞅在秦實行兩次變法,主要內容是: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制度,承認土地私有,獎勵農戰,凡勤於耕織而多繳粟帛者可改變原來身份,有軍功者可授以爵位,實行郡縣制,主張用嚴刑重罰以杜絕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輕視知識文化的作用。他用發展觀點看待歷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
商鞅重“法”,申不害則重“術”。“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羣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
為了防備大臣操縱權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議最高統治者必須用術,君主應以“獨視”、“獨聽”、“獨斷”的手段來實行統治。他認為,“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機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個人的言論和主張可以決定國家的興亡,表明了專制獨裁主義的思想。
慎到以法為最高準則,提倡“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君臣》),強調“法”必須和“勢”相結合,把君主的權勢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謂“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缶賢者”,但又認為國家的存亡並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決定。“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慎到承認“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提出“守法而不變則衰”。
戰國末期的韓非集秦、晉法家思想之大成,將“勢”、“術”、“法”三者糅合為一,即勢立威、術馭臣、法制民,又吸收道家思想,將法治理論系統化。
韓非主張加強君主集權,剪除私門勢力,“以法為教”,厲行賞罰,獎勵耕戰。在歷史觀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異則備變”的觀點,把歷史的發展分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當今之世。
在哲學上,用唯物主義觀點改造老子關於“道”的學説,指出“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認為道是萬物發展的總規律,理是個別事物的特殊規律。強調人必須遵循客觀的規律進行活動。
在認識論方面,他提出“參驗”的方法,以“功用”的實際效果檢驗人的言行,認為“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這種把“參驗”作為判別知識真偽的思想,對中國古代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家學派的法治理論對春秋戰國之際進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中央集權專制的封建國家起了重大的作用,併成為秦王朝的統治思想。
法家法佈於眾
韓非強調:“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子· 定法)。法之所以公佈,其目的有二:一是“使萬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為了監督官吏公開斷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法家依法辦事
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其權威性。法家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講仁愛、道德,韓非子明確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謀計。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
韓非認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正所謂“廢常上賢則亂,舍法任智則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賢。”
法家刑無等級
法家認為,法一旦頒佈生效,就必須“官不私親,法不遺愛”,君臣要“任法去私”。強調“法”作為規範社會的統一標準,乃“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形象説明了“法”的客觀性和穩定性,在運用過程中不因人的主觀因素不同而發生變化,對任何人都應當做到一視同仁。所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皆體現法家公平執法的決心。
法家法律穩定
“壹法”、“一尊”強調統一法律的內容、立法權,並保持法的穩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內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固”則指保持法的穩定性,“朝令夕改”只會是亡國之道,這也反映了戰國末期,法家從“變法”到“定法”的立場之轉變,只有“政法獨制於主”,才能保證“政不二門”,達到統一立法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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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教育思想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興地主階級激進派利益的學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韓非等。
其都是一批主張“變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極力輔佐一些國君進行社會政治、經濟改革,並從某些方面為維護地主階級統治提供了理論、原則和方法。
在文化教育領域裏,法家也提出了許多有別於其他學派的教育理論和政策。其中傑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韓非。
商鞅變法是當時各國變法運動中比較徹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變法的內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與當時的儒家思想是對立的。他指責“儒學”為“蝨子”,他説:“禮樂”、“詩書”、“仁義”、“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禍國殃民的東西,如果用這些復古主義的教條來治理國家,就會“敵至必削,不至必貧”(《農戰》)。敵人一來,國土就必被侵削。敵人不來,國家也必定貧窮。商鞅同時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畫策》)的奴隸主貴族和儒生都是“□民”。必除之而後快。而當他們利用“詩”、“書”作為“以古非今”的輿論工具,企圖進行反對活動的時候,商鞅則堅決主張採取“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的手段,對他們進行打擊和鎮壓。
商鞅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上,特別重視為新興地主階級培養革新變法的人才。他提出:“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韓非子·和氏》)。
所謂“遊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滿腦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識的儒生及一些遊食者。他們搖唇鼓舌,遊手好閒,不事生產。
商鞅認為必須加以禁止和打擊。商鞅要培養和提拔的“耕戰之士”,就是那些在進行封建兼併戰爭和發展封建經濟中對新興地主階級作出了實際貢獻的人。
商鞅認為對待這樣的革新分子則必須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則大膽地培養、提拔和任用。
商鞅認為“儒學”不過是一些“高言偽議”,不切實際的“浮學”。為了培養“耕戰之士”和厲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張學習法令和對耕戰有用的實際知識。
商鞅提出“壹教”的教育綱領。“壹教”的實質就是執行新興地主階級的統一教育,它的主要內容是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令、政策統一人們的思想。
商鞅認為:“壹教則下聽上”(《賞刑》)。他強調:“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字分》)。明確指出“法”是地主階級的生命,治理國家的根本,因此對民眾必須加強“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論,不聽。不符合法令的行為,不讚揚。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論、行動必須根據新興地主階級的“法”為標準。為了使“法治”教育能夠貫徹執行,商鞅實行“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定分》),把教育的權力掌握在新興地主階級官吏的手中。
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遷徙、死亡的情況,得立即選派接替者“學讀法令”,可見商鞅對樹立法家對教育的領導是十分重視的。
商鞅為了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強調“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視了學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專業的教師和文化知識的傳授,這是違背文化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的。他對舊文化又採取一概削除的簡單粗暴的政策,這也是一個極大的錯誤。
商鞅為了使秦國富強,他把農戰作為治國之要。他獎勵農戰,主張加強農戰教育。他説:“吾教令:民之慾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慎法》)。
在教育途徑方面,商鞅重視在通過農戰的實際鬥爭中,鍛鍊和增長人們的才幹。並認為人們的智謀是在長期的作戰中成長起來的。這些均具有樸素唯物主義的思想。但是由於時代和階級的侷限,他所實施的“法”教和獎勵“農戰”的政策,卻包含着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的一面。
韓非總結了戰國前期和中期階級鬥爭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五蠹》),是造成禍亂的重要原因。並認為當時的“私學”和統治者是“二心”的。這種“私學”是新興地主階級實行“法治”的絆腳石。
因此,韓非斷然主張採取“禁其行”、“破其羣”、“散其黨”的措施,即禁止辦私學的人的行動自由,禁止言論和結社的自由。
韓非猛烈地批判和攻擊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特別是反對當時影響最大的儒家學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禮、樂、詩、書”的教條和“仁、義、孝、悌”的道德準則都是“愚誣之學”,“貧國之教”,“亡國之言”,是致使國貧兵弱,乃至亡國的根源。
在韓非看來,其他學派的理論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們的思想混亂,是非不分,統治者如果兼聽他們的意見,就必然引起亂子。
因此,韓非主張禁止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亂人心的學説,而定法家於一尊。特別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思想的影響,要對他們的思想實行嚴格的統制。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韓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中的激進派利益的,它是一種進步的思潮,對建立地主階級的統一政權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韓非主張培養“智術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憤》)。這些“智術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堅決實行法治路線的革新人物,並且是積極擁護“耕戰”政策而為它進行鬥爭的戰士。
韓非對“智術能法之士”必須具備的品質和能力做了詳細的闡明,這種革新家必須是一個忠於封建國君“北面委質,無有二心”的人,並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有度》),一心一意為封建主義國家效力的所謂“賢臣”,“良將”。這種革新家應該具有“遠見而明察”,“強毅而勁直”(《孤憤》)的品質。
就是説,其在思想上具備進步的歷史觀和變革思想。
在政治上具有敏鋭的觀察力。有堅定地執行法治路線的堅強毅力和剛直的品質。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夠在意識形態領域中佔統治地位,韓非繼承和發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認為必須使國內做到“言談者必軌於法”,意思是説要使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國家的法律。
在這種思想指導下,韓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綱領。他説:“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五蠹》)。
法家倫理思想
法家倫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觀基礎上的誠信觀和義利觀。
法家人性觀
法家倫理思想中最具主題色彩的就是人性本惡論的主張。在法家看來,好利惡害,趨利避害是古往今來人人固有的本性,這種本性是不可改變的。
《荀子·榮辱》中寫道:“人之情,食慾有芻豢,衣欲有文秀,行欲有輿馬,又欲夫餘財蓄積之富也。然而窮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同時還認為,人的共同心理是好榮而惡辱,從堯舜到庶民百姓沒有什麼差別,而人世間最值得榮耀的就是掌握政治權利。
《荀子·王霸》裏談到:“夫貴為天子,富有天下,名為聖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認為人的這種本性是不盡合理的,這就應該藉助於開展深入的社會實踐來矯正,即‘化性起偽’。法家先驅及代表人物或先於荀子談到了或在荀子之後拓展了這一人性論思想。
《管子·禁藏》説:“夫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
商鞅認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現為人的生存慾望和生存需要。
《商君書·算池》裏指出:“民之性,飢而求食,勞而求佚,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由於人有這種生存需要,因此,每一個人在利弊之間都要趨利避害。
《商君書·算池》:“民之生: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商鞅認為,人的本性與生俱來,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為都受制於好利的本性。這種人本性論應用在政治上就是追求爵位,經濟上就是追求田宅。
《商君書·錯法》中指出了統治者恰恰可以利用此人性論實現自己的統治,“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韓非的人性論,部分的受了荀子的性惡論的影響,同時,也繼承了商鞅的人性好利的觀點。
韓非認為,人的好利主要根源於人們的生存需要,他以為以腸胃為根本,不食則不能活。每個人都有欲利之心,人的任何行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間,也是計利而行的。韓非舉出了社會上的溺嬰習俗説明這一已經演化為自私自利的思想。
法家誠信觀
誠信是中國傳統道德規範中的重要內容,帶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標準,自古中國的先哲們都有所指。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
“誠”,真心實意,開誠佈公。“信”的基本含義為誠實、不疑、不欺。法家先驅管仲認為講誠信是天下行為準則的關鍵,如何講誠信,他從兩個方面做了闡釋。
首先,管仲重誠信,把誠信納入德行的範疇。 “先王貴誠信,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賢大夫不恃宗室,士不恃外權。坦坦之利不以攻,坦坦之備不為用。故存國家、定社稷,在卒謀之間耳。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謂成人” (《管子·樞言》)。“其王信明聖,其臣乃正。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聖也?曰:慎使能而善聽信。使能之謂明,聽信之謂聖,明信聖者,皆受天賞。使不能為昏,昏而忘也者,皆受天禍”(《管子·四時》)。
第二,管仲把誠信的道德觀念拓展到刑罰和軍事領域中。他分別在《管子·權修》、《管子·版法解》和《管子·九廢》中指出:“賞罰信於其所見,雖其所不見,豈敢為之乎?”“刑賞信必,則善勸而奸之”“今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而不守之民,而欲以固。將不戰之卒,而幸以勝。此兵之三暗也。”
吳起和商鞅等改革派,把誠信置入改革措施中,在倡導踐行變法的過程中非常注重誠信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他是靠誠信為變法打基礎,他懂得用誠信贏得民心,從誠信入手樹立改革者的形象。吳起靠誠實守信受到老百姓的擁護,維護了自己的道德形象。
《呂氏春秋·慎小》記載:“吳起治西河,欲諭其信於民,夜日置表與南門之外,令於邑中曰:‘明日有人僨南門之外表者,仕長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僨表者。民相謂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試往僨表,不得賞而已,何傷?’往僨表,來謁吳起。吳起自見而出,仕之長大夫。夜日又復立表,又令如邑中如前。邑入守門爭表,表加植不得所賞,自是之後,民信吳起之賞罰。”
司馬遷的《史記·商君列傳》有描述:“孝公以衞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既具,未市,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韓非子·難一》有記載:“晉文公將與楚人戰,召舅犯問之曰:‘吾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舅犯曰:‘臣聞之:繁禮君子,不厭忠信;戰陣之間,不厭詐偽。君其詐之而已矣。’文公辭舅犯,因召雍季而問之曰:‘我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雍季對曰:‘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後不必無獸;以詐諭民,偷取一時,後必無復。’文公曰:‘善!’辭雍季。以舅犯之謀與楚人戰以敗之。歸而行爵,先雍季而後舅犯。羣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謀也。夫用其言而後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時之權也;雍季言,萬世之利也。’仲尼聞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時之權,又知萬世之利也。’”第二,韓非不吝美言,頌揚誠信美德。
《韓非子·外儲説左上》中高調讚美了晉文公以誠信將衞國的事情。“晉文公攻原,裹十日糧,遂與大夫期十日,至原十日而原攻不下,擊金而退,罷兵而去,士有從原中出者曰:‘原三日即下矣。’羣臣左右諫曰:‘原之食竭力盡矣,君故待之。’公曰:吾與士期十日,不去,是亡吾信也。得原失信,吾不為也。’遂罷兵而去。原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歸乎?’乃降公。孔子聞而記之曰:‘攻原得衞者信也。’”
法家義利觀
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倉稟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即從物質生活中尋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對“義”的決定性意義。不僅如此,法家還認為道德觀念會隨着社會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是絕對功利主義者。
韓非在《五蠹》篇中論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法家堅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與社會的物質基礎有着直接且緊密的聯繫,當社會的物質財富足以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時,人們就會行仁義、講道德。
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正處於“民眾而物寡”、“爭於氣力”的時期,仁義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於地”、“名出於戰”,韓非也明確提出“務力而不務德”,否則國家將面臨貧窮落後甚至是亡國的危機。
法家認為儒家所謂的“愛人之心”實際上是“傷民”,而儒家那套繁雜的仁義禮節不但於民無益且有害,是暴政的發端。而法家堅持,利乃是人們的行為的動因,這既是社會事實,也是社會應該倡導的原則。這與法家好利、自為的人性論思想一致,並由其沿襲而來。
商鞅在《商君書·開塞》中指出:“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總之,在法家看來,人性好利,人與人之間也是純粹的赤裸裸的利益關係,“利”則是人的一切行為和交往的動力。在這種義利觀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們也觸及到了公和私的話題,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們主張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為大。“私”當然是指受君主統治的羣眾。
商鞅在《商君書·修權》斷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為“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須“任賢舉能”,而不是“任人唯親”,這樣才能達到公正、公平,才不會引起爭議和爭奪危害君王的統治地位。
慎到的《慎子·威德》中所言:“凡立公,所以棄私也。”
韓非《韓非子·飾邪》裏也指出:“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意在為了維護“人主之公利”,必須去私利、私慾。
法家歷史侷限
儒家撰文詆譭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在封建專制社會,一切用法來衡量和判斷。
也有支持世襲制,反對文人學而優則仕的慎到,在宋朝禮教日趨嚴密的情況下,自然不允許這種言論繼續延存,有學者指出,始皇下令焚書,並無多大影響性。
事實上,自南北朝以後,由於儒學趨於顯貴,歷宋、元、 明、清各代,每經一次兵火變亂,公館藏書,就隨之作一次大量的銷燬。
儒者作為既有之得利者,不再發展與儒學體系相違背的理論存在,以至於即使儒家內部之得勢者也是寥寥無幾。
法律高於權力,法律至上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法律對權力的控制,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特徵。
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法家的目標是富國強兵,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法家認為是農戰,但法家認識到“民之內事,莫苦於農,民之外事,莫難於戰”。
農事之苦,戰事之難是推行農戰的極大障礙,然後利用賞罰的手段,民才有可能從令如流,克己之難,以赴耕戰,只有人民努力耕戰,國家才會強盛。
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法家的“強國強民”理論上,體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界限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法家主張無限的擴大國家權利而縮小人民的利益,這是法家理論的一個危機。如果當人民貧弱到不能生存時,其就不會再抑儀國家的食祿,而會起來奪食,屆時任何賞罰都將失去作用,國家強盛將不復存在。這個簡單的對立統一規律法家沒有認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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