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法定許可

鎖定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者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著作權人已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向其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品名稱、作品出處和作者姓名或名稱的制度。法定許可制度也適用於鄰接權。
中文名
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定義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者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著作權人已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向其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品名稱、作品出處和作者姓名或名稱的制度。法定許可制度也適用於鄰接權。

法定許可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規定了法定許可的幾種適用情形,使用者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2.《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第八條,為義務教育製作和提供課件的法定許可情形,第九條,通過網絡向農村提供作品的準法定許可情形。

法定許可理論依據

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均是著作權權利限制的重要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和促進作品的使用和傳播,維護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平衡專有權利和公共利益,符合條件的使用行為均不需要提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這一制度的合理性在於使用行為對於著作權人的權益沒有損害,且一般適用於著作權人未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則不適用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的設立可以簡化使用行為之前的授權手續,節省交易成本,促進作品的及時傳播和利用,滿足廣大公眾文化生活的需要,且使用者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從中獲取利益。

法定許可法律特徵

1.法定許可的對象
法定許可的對象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且應當是著作權人未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若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其作品的,不適用法定許可制度。
2.法定許可的法定性
法定許可是法律規定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非自願許可制度,適用法定許可制度的使用行為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即具有法定性。
3.法定許可使用可以具有商業性目的
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不同,法定許可的主體可以以商業性利用的目的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且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者可以隨時使用他人作品,且並無使用數量和次數上的限制,因為使用的數量和次數越多,著作權人可以獲得的報酬越多。
4.使用者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法定許可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這也是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的主要區別之一。法定許可的主體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報酬一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例如我國目前有《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等規定。
5.需要給作者署名
除存在無法署名的特殊情形外,使用人需要在使用作品過程中,指明作品出處、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且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6.在法定情形下著作權人可以聲明保留
在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和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這兩種情形下,著作權法可以聲明不得轉載、摘編或使用,從而排除法定許可的適用。

法定許可適用情形

法定許可教科書使用的法定許可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促進我國科學、文化和教育事業發展,該種法定許可也適用於鄰接權。

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且轉載或摘編時不應當歪曲、篡改作者的觀點,不應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七條的規定可知,此處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因此,這種法定許可僅適用於報刊之間的相互轉載,並不適用於書籍之間,或者書籍和報刊之間的相互轉載,若報刊需轉載書籍中的內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而非適用法定許可制度。
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這一法定許可的設立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對音樂作品錄製品的壟斷,讓唱片公司之間能夠形成合理的競爭,使唱片價格維持在較為合理的水平。應當注意的是,此處的法定許可只適用於製作錄音製品,並不適用於錄像製品。

法定許可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法定許可

對於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作品,但應當支付報酬。對於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播放其錄音製品,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的兩種法定許可,可以起到促進作品傳播的作用。但應當注意的是,對於視聽作品、錄像製品的使用,應當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的,還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即在視聽作品和錄像製品上,廣播電台、電視台不享有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製作和提供課件的法定許可

這一法定許可規定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八條,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與編寫教科書的法定許可相似,均是為了促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的發展。

法定許可通過網絡向農村提供作品的準法定許可

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可以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等。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公告期滿後,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後,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網絡服務提供者按照前述規定提供前述作品供他人使用的,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
這一規定與其他的法定許可有所不同,主要是為了加快農村地區的基礎網絡建設和文化發展,滿足農村地區公眾對作品的需求。這一規定的特別之處主要體現在:一是使用的作品僅限於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二是使用的作品限於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作品;三是向農村地區免費提供,作品的使用者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是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且支付的報酬一般低於商業性格使用時獲得的報酬;四是需要進行公告,允許著作權人提出異議;五是不得直接或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法定許可相關案例

法定許可案例一

賈某剛與中國科學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案號:(2015)京知民終字第122號
1.基本案情
《賈某剛説春秋》是一審原告賈某剛歷時3年多創作的一部歷史小説,小説一經出版廣受讀者歡迎,一審被告中國科學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將原告作品第一冊至第六冊共計169萬字錄製成名為《聽世界春秋》的有聲讀物,以被告謝某嶸原創作品的形式在被告佛山人民廣播電台的《聽世界》節目中進行商業播放。2012年7月,三被告聯袂推出《聽世界春秋》光盤並公開發售。被告佛山電台播放《聽世界春秋》的時間長達兩年半,直到出版光盤時,還把該有聲小説作為被告謝某嶸的原創作品。
2.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廣播電台廣播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時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且使用時不應對他人的作品加以改動,或是僅能容許以廣播為需要的適當改動,而本案中佛山電台在使用權利圖書的過程中未給賈某剛署名,且對權利圖書的改動使用明顯已超過適度的範圍,故佛山人民廣播電台的行為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廣播電台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許可的規定,而是著作權侵權行為。
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中佛山電台未經賈某剛許可使用了賈某剛的《賈某剛説春秋》約122.4萬字。並且,佛山電台同時在兩個頻道播放侵權節目《聽世界春秋》長達2年多之久,亦從未給作者賈某剛署名,佛山電台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
3.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佛山電台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定許可案例二

丁某訴某市教育局、某省美術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系《某日報》社攝影記者。1999年2月7日,丁某用自己的照相機為在街頭選購大紅燈籠的妻子和兒子拍攝了一幅照片,後該照片在1999年2月 12日《某日報》“週末特刊”的“過大年”專版上發表,題名為“街上紅燈鬧”,署名為“本報記者丁某”。2000年1月,被告某省美術出版社出版發行了嚴抒勤主編的《XX教材》,該教材中使用了原告丁某發表在《某日報》上的“街上紅燈鬧”照片,並將照片更名為“大紅燈籠”。某省美術出版社自2000年1月至2002年1月先後三次印刷該教材。該教材的編輯者和出版者在該教材中使用“街上紅燈鬧”照片,既未徵得丁某的同意,也未指明其作者身份並支付報酬。被告某市教育局曾將《XX教材》列入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作為某市小學高年級學生用書,由相應年級學生購買。後因國家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發出清理整頓中小學教材的編寫、出版、發行的通知,被告某省美術出版社第三次印刷發行的教材不再列入小學生用書目錄。
2.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丁某創作的“街上紅燈鬧”照片屬單幅攝影作品,原告對該攝影作品事先沒有聲明不許使用。因此,判定某省美術出版社將該作品使用於《XX教材》的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關鍵在於判斷《XX教材》是否屬於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本案中,在被告某省美術出版社出版發行《XX教材》前,該教材的編寫者未按規定向某省省教育廳補辦編寫地方性教材的立項申請核准手續,該教材也未經某省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查,更未經某省省教育廳批准並列入某市轄區範圍內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因此,該教材不屬於著作權法中關於編寫教科書法定許可規定中的“教科書”,某省美術出版社關於在該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某的攝影作品“街上紅燈鬧”屬於法定許可使用的答辯理由亦不能成立,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3.裁判結果
判令被告某省美術出版社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