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法定符合説

鎖定
法定符合説,是指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在發生事實錯誤時,行為人在什麼條件下應負犯罪既遂刑事責任的一種學説。主張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事實雖不一致,但與法律上規定的構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誤認丙是乙而殺死丙,甲欲殺害的乙和實際被殺的丙在具體事實上雖不一致,但就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來看是符合的,所以,甲應負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法定符合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體符合説、抽象符合説和法益符合説的弊端,為多數西方刑法學者所贊同。 [1] 
中文名
法定符合説
定    義
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在發生事實錯誤時,行為人在什麼條件下應負犯罪既遂刑事責任的一種學説
來    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基本概念
法定符合説與具體符合説是解決故意犯罪是否構成既遂的問題,對於既遂成立的標準產生的分歧。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也稱具體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包括對象錯誤打擊錯誤因果關係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説與法定符合説兩種學説。基於具體符合説存在諸多缺陷,我國刑法理論基本持法定符合説。法定符合説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認定構成要件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究竟一致到何種程度?存在兩種學説:
(1)具體符合説
要求二者“具體一致”(符合)。如果具體不一致的,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
例:甲為殺張三而開槍卻誤射中了過路的李四,致其死亡,甲主觀認識到的(張三死)與實際發生的(李四死)二者不一致,對李四死不能成立故意(或承擔故意罪責)。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李四)和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張三)。
具體符合説對構成要件故意的認定要求過高,不是通説。
(2)通説:法定符合説
①只要(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符合)時,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體一致(符合)。
②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範圍的,則對不一致的事實(對象·結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