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法定符合说
- 定 义
- 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
- 来 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基辨剃骗乃本概念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婆欢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讲少拳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1)具体符合说:
要求二者“具体一致”(符合)。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例:甲为杀张三而开枪却误射中了过路的李四,致其死亡,甲主观认识到的(张三死)与实际发生的(李四死)二者不一致,对李四死不能成立故意(或承担故意罪责)。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四)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张三婆盼匪)。
具体符合说对构成要旬求嚷件故意的认定要求过高,不是通说。
(2)通说:法定符合说
①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