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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

(稱呼)

鎖定
 “法官大人”的稱呼,反映的是影視文化的傳播強勢,而非我國本土“普法宣傳”的效用體現,這應當喚醒我們對司法文化傳播的反思。 [1] 
中文名
法官大人
屬    性
西方法官的專用名詞

目錄

法官大人起源

西方法官形象在大眾的心目中非常莊重,“法官大人”也成了西方法官的專用名詞。而在基層法院從事法官的這些年,也不斷有當事人稱呼筆者為“法官大人”而不是審判員,並且這些當事人多是些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我很驚詫於他們怎麼知道這樣的“洋稱呼”,一次庭審後我問及一個當事人,他説:“電視裏不都是這麼叫的?” [1] 

法官大人反應

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稱呼,背後凸顯的卻是影視文化傳播的力量。只是這一“舶來”稱呼反映的是西方司法文化的傳播強勢,而非我國本土“普法宣傳”的效用體現。縱觀我國幾十年的“普法文化”,是以組織化、全民化、日常化的運動方式,將法律傳播的使命窄化為“法條的全民普及”。這是一種“有信息而無文化”的傳播,信息雖然大量的傳播,但卻無法實現交流以及在一定羣體內被接受並形成共識,從而上升不到“文化”的層次,形成不了信息的文化傳承。而法治的實現靠的是法律內涵的價值觀、態度、信念、取向,是一種文化作用,這恰恰是運動式普法無法做到的。
而在如影視劇等大眾文化的傳播中,法官一般只是一個“跑龍套”的角色。非但如此,劇情中的法律“硬傷”更是比比皆是,比如在某電視劇中法官正襟危坐,説出來的“法言法語”卻讓人啼笑皆非:“下面開始法庭陳述,原告先來……”試想,連基本法律內涵都沒有的文化傳播,又怎麼能在民眾中樹立起司法的權威與形象?
客觀上講,司法文化的傳播有其固有的“短板”。因為司法文化作為一種“專業文化”,較強的專業性與學術性必然影響到其在民眾之中的傳播效果。特別是在電子傳播時代,以“世俗性”和“娛樂性”為主題的大眾文化佔據了主導地位,被稱為“娛樂至死”的大眾文化現象已經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大眾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擠壓和佔領了“精英文化”的傳播場,使司法文化的傳播效用受到了很大影響。
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過去我們在司法文化傳播上的誤區,只有將司法文化信息化與司法信息文化化結合起來,把非文化的司法信息轉化為文化的司法信息,把不是信息的文化轉化成一種可傳播的信息,用“信息文化”使兩者合為一體,從公開信息的角度闡釋司法文化,從司法文化或者傳統文化的角度去闡釋司法信息,司法文化才能正確發揮其傳播效用。
當事人“法官大人”的稱呼,應當喚醒我們對司法文化傳播的反思,摒棄司法文化與大眾文化二元對立的思維,突破司法文化和大眾文化之間的壁壘,重視傳統文化與大眾文化的傳播力量,把司法文化通過司法公開接軌到大眾文化與傳統文化上,藉助大眾文化與傳統文化的滲透力深入百姓生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