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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階梯

(古羅馬蓋尤斯著法學著作)

鎖定
《法學階梯》是古羅馬法學家蓋尤斯著法學著作,創作於羅馬帝國時期。
《法學階梯》分成四編,第一編談人,論述了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人的資格,以及婚姻權和家庭權。第二編談物,主要論述物的概念、物的劃分。第三繼編續談論遺囑繼承方面的問題,然後開始專門討論債的問題。第四編討論的是訴訟問題。《法學階梯》總結了公元2世紀之前羅馬法發展的成果,反映了當時羅馬社會的經濟生活狀況,是羅馬法逐漸成熟的標誌。 [1-3] 
作品名稱
法學階梯
外文名
Institutiones
作品別名
《法學總論》《法學入門》
作    者
蓋尤斯
創作年代
羅馬帝國
類    別
法學
字    數
310000

法學階梯內容簡介

《法學階梯》共分四編。
第一編談人。內容是人法,論述了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人的資格,以及婚姻權和家庭權。該編首先談到法律體系和法律淵源,把法律分為市民法和萬民法,認為羅馬法律的淵源是“法律、平民會決議、元老院決議、君主諭令、有權發佈告示者發佈的告示,法學家的解答”,然後開始論述關於人的問題,提到人的分類、婚姻、收養、監護等各方面,認為“人法中最重要的劃分是: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隸”。只有自由人才是權利能力的主體,而只有羅馬公民才能享受完全的權利能力,婚姻是羅馬市民的權利,也是他們的義務,家父(一家之主,男性)擁有對家庭中其他成員的支配權。
第二編談物。主要論述物權,包括物的概念、物的劃分,羅馬法上的所有權、物權。特別談到遺囑繼承問題。該書把物劃分為神法的物和人法的物,認為只有人法物才能成為權利的客體,為國家或私人所擁有。在書中。蓋尤斯還區分了公有物和私有物、有形物和無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等各種物的類型,詳細闡述了要式買賣中所涉及的所有權和物權問題。接着,在遺囑繼承問題上。他將遺囑分類討論,分為會前遺囑、戰前遺囑、稱銅式遺囑、軍人遺囑四種類型。最後討論了遺贈問題。
第三編繼續談論遺囑繼承方面的問題,然後開始專門討論債的問題。蓋尤斯論證了債權法,把債分為契約之債和債權行為之債兩種,並對契約之債進行了詳細的分類討論,認為契約之債有實物契約、口頭契約、文字契約、合意契約之分。本編最後還談到債的消滅問題。
第四編,討論的是訴訟問題。蓋尤斯認為訴訟有對物之訴和對人之訴的分別。所謂對人訴訟就是指“針對某個因契約或者私犯行為而向我們負債的人提起的訴訟”;對物訴訟是指“主張某個有形物是我們的或者主張我們享有某項權利(例如使用權、用益權、通行權、飲水權、加高役權或者觀望役權)的訴訟”。此外,根據有無法律規定和程序的規定,訴訟又可以分為法律訴訟和程式訴訟兩種,其中,程式訴訟以嚴格的程序進行訴訟,是現代程序訴訟的起源。 [2]  [4] 

法學階梯作品目錄

第一編 關於人
第二編 關於物
第三編 根據《十二表法》的無遺囑繼承
第四編 訴訟 [4] 

法學階梯創作背景

《法學階梯》成書於羅馬帝政前期,該時期羅馬的法學在先前法學發展的基礎上發展至頂峯,法學家的學説自成體系,出現了歷時百年的法學爭鳴的局面。法學家的活動包括解釋、答覆法律的疑難問題、代寫法律文書、指導訴訟活動、著書立説,學説還會成為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據。皇帝的敕令,包括敕諭、敕裁、敕示和敕答(即皇帝對全國發布的命令、對非常訴訟及主要上訴案件所作的裁判、對官吏下達的訓令和對官吏或個人提出的法律疑難問題作出的解答),均得到法學家的協助,因此法學家的學説受到格外重視。蓋尤斯身處這樣一個法學研究興盛、法學著作繁多的時代,受到其的影響並繼承前代法學的發展,創作出《法學階梯》。 [5] 

法學階梯作品思想

(一)羅馬私法的體系劃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其中人法是最重要的。
在《法學階梯》的第一編中,蓋尤斯對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和人的權利能力作出詳盡的闡述。他認為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必須是身份自由的人,只有羅馬公民才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除此以外,蓋尤斯在人法部分還闡述了人的婚姻權利和家庭關係,包括家長權、收養、監護和保佐。在人是私法主體被明確後,權力和行為只能以人為主體而展開,從而維護了比較平等和普遍的個人利益。
(二)在羅馬私法中奴隸是權利客體,屬於“物”的範疇。
《法學階梯》強調人法中最重要的劃分是: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隸,並且將自由權作為羅馬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能力。這一方面表明羅馬法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人的概念是具有排他性的,身份不自由的奴隸只能成為權利義務的客體,只能是在主人支配權下的物;另一方面:也表明羅馬法堅持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必須具有自由權的立場,只有自由人才能獲得平等的主體資格。
(三)指出羅馬法淵源的含義,並且在法律的適用效力上,將私法淵源分為市民法和萬民法。
《法學階梯》概括了羅馬法的這種變化,提出了“市民法”和“萬民法”的概念,首次闡明瞭萬民法的理論根據和法律效力。他指出,萬民法“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並且將萬民法與自然法聯繫在一起,認為萬民法是“根據自然原因在一切人當中制定的法”,從而創立了法律效力二分法的學説。蓋尤斯的理論使萬民法得到學理上的肯定,為它成為適用於一切自由人的法律開闢了道路。
(四)對私法法律關係作出高度概括的規定,客觀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產運動的一般規律。
《法學階梯》總結和概括了羅馬法在當時發展的成果,反映了當時社會發展變化的經濟生活和財產關係,確立了許多具備近代意義上的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術語。例如私有財產權無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動產和不動產的分類;時效取得、先佔、添附、加工等獲得所有權的方法;契約之債和違法行為之債的形式;對物訴訟和對人訴訟的救濟方法,等等。 [5] 

法學階梯作品影響

《法學階梯》的首要意義是以系統的論述方法創立了“法的系統”,把羅馬法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個部分,用層次分明的結構反映了羅馬法的複雜性,開創了大陸法典體系的先河。《法學階梯》是有關法學基本理論和體系的入門書,成為當時羅馬各法律學校的教材,而且成為後來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法學階梯》時的範本。它也是唯一部完整地傳至現代的羅馬法學家的著作。《法學階梯》上承《十二表法》,下接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總結了公元2世紀之前羅馬法發展的成果,反映了當時羅馬社會的經濟生活狀況,是羅馬法逐漸成熟的標誌。 [3] 

法學階梯作者簡介

蓋尤斯(Gaius,117—180),羅馬帝國安東尼王朝統治時期的法學家。出生於外省,後居住羅馬,從事法律教師職業。除成名著作《法學階梯》外,另有對《諸省公告》的評註(30編)、對《城市公告》的評註、對《十二表法》的評註(6編),以及其他專論。《法學階梯》是唯一被保留下來的著作。 [6] 
參考資料
  • 1.    (美)沃 森(Watson,Alan)著;李靜冰,姚新華譯. 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2.06.170頁
  • 2.    金歌等編. 中外名著博覽 人文社科[M]. 上海: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 2015.03.116-117頁
  • 3.    柯繼銘編著. 世界名著速讀 第1冊[M]. 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13.01.50-51頁
  • 4.    (古羅馬)蓋尤斯著;黃風譯. 法學階梯[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11.
  • 5.    餘能斌主編. 民法典專題研究[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4.01.34-37頁
  • 6.    曾爾恕主編. 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法學名著30種[M]. 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 2007.01.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