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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

鎖定
《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是胡玉鴻等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13年3月。 [2] 
該書以分析主要法學流派的“人的模式”為宗旨,試圖釐清各大法學流派人學預設與其法學理論的內在關係,並對不同流派的“人的模式”進行比較分析,評價各大流派在“人的模式”預設上的合理之處並指出其可能存在的不足,以加深對西方法學流派法學理論的精確理解。 [3] 
作品名稱
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
作    者
胡玉鴻等
首版時間
2013年3月
字    數
545千字
類    別
法學著作

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內容簡介

該書從“人的模式”角度審視各法學流派在人的預設上所存在的異同,力求從法律的本體出發,探討法學理論與人的觀念的內在關聯。該書從自然法學派、功利主義法學派、哲理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社會法學派、經濟分析法學派的理論出發,依次考察了各大法學流派在人的設定上所存在的差異,突出其在人的定位、人的價值、人的本質上所具有的不同考量。 [3] 

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作品目錄

第一章 自然法學派的研究方法與人性預設
第二章 功利主義法學派及其入學假設
第一節 自然法學派及其方法論特色
第二節 以人為核心的自然法前提預設
第三節 霍布斯:恐懼的自然人
第四節 洛克:合羣的自然人
第五節 盧梭:激情的自然人
第一節 功利主義法哲學與俗人假定
第二節 邊沁的法學方法與法學理論
第三節 密爾的法學方法論與人的自由的論證
第三章 哲理法學派的人學預設與法學方法
第四章 歷史法學的人學基礎與理論論證
第一節 哲理法學派概述
第二節 自由人的哲學證立——哲理法學派的人學預設
第三節 自由人的法理演繹——哲理法學派的理論旨趣
第四節 哲理法學派法哲學諸體系的展開
第一節 歷史法學概述
第二節 薩維尼:歷史中的民族、法學家與法
第三節 梅因:進化論的歷史法學
第五章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人學預設與法學方法
第六章 社會法學派的研究方法與社會人預設
第一節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概述
第二節 制度人理念——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人學預設
第三節 制度人理念的基本預設——事實與價值的分離
第四節 制度人理念的基本要求——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諸方法的闡釋
第五節 制度人理念的法理演繹——法律作為一個封閉的邏輯自足體
第一節 社會法學派概述
第二節 社會法學派的研究方法
第三節 社會人的預設及其哲學基礎
第七章 經濟分析法學的入學預設與法學方法

第一節 經濟分析法學概述
第二節 經濟人理念——經濟分析法學的人學預設
第三節 經濟人理念的基本特質與法學方法 [2] 

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作品思想

該書重要觀點如下:(1)人是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法律人建構是法學研究的基礎工程。邏輯起點既是科學研究的開端,也是科學研究的終點,它如一自在完滿的圓圈,串聯起遍佈於學者各個論域的思想碎片。沒有尋找到相關的邏輯起點,不能説學者有完備、成熟的思想體系;同樣,一個學科沒有邏輯起點的支撐,自然也就是貧乏而不成熟的學科。就此而言,邏輯起點成為個人思想體系以及學科研究的基石。對於人文社會科學來説,其研究的對象均為“人”,人無疑是學科的邏輯起點;具體到法學研究,其研究的對象也必然就是受制於法律但又能動於法律的人。只有對法律背後隱含的人的形象有清晰的瞭解,人們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規定的實質;同樣,只有對法律上人的具體類型進行符合邏輯規則的歸納,人們也才能瞭解不同法域中法律上的人的形象為何規定不一。在公法上,法律以懲惡為目的,法律預設的法律人形象是“惡人”;在私法上,法律以授權為依歸,法律預設的人的形象是“理性人”;在社會法上,法律將人視為有着社會情感和博愛精神的“社會人”。這種學科上人的形象的設定與找尋,不僅在法學上是如此,在其他學科中也同樣如此。經濟人、政治人、社會人等在各大學科中的預設及其應用,無一不在提示人們,只有迴歸到人的研究,學科分析才有厚實的理論基礎。
(2)法學流派的差異,本質上是“人的模式”預設上的差異。法學的發展歷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學流派競爭的歷史。而法學流派的存立,固然是以其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為基礎的,但關於法律本質的理解,則直接與不同法學流派對人的不同定位有關。所以,法學流派的競爭,也即法律人模式的競爭。古典自然法學派率先以自然人立論,尋求社會契約和國家法律的正當性基礎,而此後的不同法學流派,則紛紛提出自己不同的人學主張。當然,不同法學流派關於法律人定位的不同設定,本身並無所謂好壞、優劣之分,但法學流派的存在,卻正是奠基於這些不同的法律人模式假設之上:一個流派對另一個流派的抨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其他流派所預設的法律人模式的抗議;一個流派內部理論的完善,一定意義上也是對人的模式的內部修正。自然,各種人的定位都取決於法學家們對法律原理的理解以及社會中人們的經驗觀察,也都在某個方面揭示了現實中人的本質存在和行為特徵,因而這種法律人模式又是不可相互替代的。簡言之,正是“人的模式”的多路徑分析,才使法學理論呈現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繁榮局面。
(3)法學研究中“人的模式”的設定應當以“複合人”的模式為基點,探尋全面的人與綜合的人,從而為法律制度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奠定人性基礎。人並不是只有單一的價值取向,人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在人的身上,往往體現着多種不同的人性面向,也有多種不同的行為方式。因而,任何以一元論的模式來解構人的現象的學説,最終都無法真正揭示出具體的人的特性。不同於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或宗教生活,法律生活是一個包含範圍更廣、涉及事項更多的領域。法律上既需要建構私人空間,保障人在意思自治原則下的自由;也需要建構公共空間,為人民參與公共事務提供製度保障。在法律關係中,人們既有與國家、社會發生聯繫的縱向關係,也有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關係,甚至還包括人與自然、人與自身之間的關係。在法律動機上,人既可以以自利為目標,追求屬於自己的私人利益;也可以以利他為導向,實施見義勇為(如正當防衞)、樂善好施(如為公益事業捐款)的行為。在行為性質上,人們可能會有反社會的對他人、社會和國家有害的行為,也會有維護公益、救助他人的道德性行為。就此而言,法律生活是一種綜合的生活,因而,法律上擬製的人也就是一種綜合的人。在不同的法律場域,人可以有不同的行為方式。法律的目標不是以單一的行為標準來確定人的行為方式,而是根據人蔘與的社會生活不同,提供一種適合於該生活方式的法律規則。唯有如此,人才能借助多個不同的法律平台,展示全面的、整體的人的形象。 [3] 

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作品影響

榮譽表彰
該書入選2012年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 [1] 

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
2013年3月
北京大學出版社
978-7-301-22253-9 [4] 

法學流派的人學之維作者簡介

胡玉鴻,1964年生,教授,法學博士,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法學方法論及行政訴訟法學。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