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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

鎖定
法人董事,是指公司法人中由股東會選出的法人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的成員。董事的人數、資格、任免方法等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作出決定。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為董事,法人為董事時,其職權由法人代表行使。董事可分為外圍董事和核心董事。外圍董事一般由與公司關係密切的工商界、政界、文化界等知名人士擔任,以藉助其社會地位或學識開展公司業務。核心董事一般由公司的大股東或與公司關係密切的重要人物如總經理、副總經理等擔任,他們有着公司各方面的決策權。由董事組成的機構董事會,是法人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對外代表法人,對內代表股東管理公司。 [1] 
中文名
法人董事
解    釋
以法人資格參加公司董事會的董事
責    任
出席董事會以決定公司業務的執行
特    點
須指定自然人為代表行使職務
法人為股東時;可以當選為董事。作為董事會成員,須出席董事會以決定公司業務的執行。法人雖然可充任董事,但因其不是行為實體;故須指定自然人為代表行使職務,且其代表需要依其職務關係(如因任期滿而退任),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這可避免公司不致因此而須召集股東大會的繁複程序。法人對其代表的代表權固然可以加以限制,但不能因此而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以維護交易的安全。
法國公司法規定,在單一委員會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可以作為董事;在雙重體制下的執行委員會中,董事會的成員必須是自然人。在德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都實行雙重委員會制,法人不得作為公司的董事。台灣公司法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事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