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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清算
鎖定
- 中文名
- 法人清算
- 包 括
- 了結2.收取3.清償債務4.移交
- 適用範圍
- 企業、公司法人
- 管理部門
- 工商局
法人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並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係。清算可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清算時應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具有以下職權:
1.了結現務,即了結法人於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
2.收取債權
3.清償債務
4.移交剩餘財產。
清算終結,應由清算組織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完成註銷登記和公告,法人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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