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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鎖定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是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全國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1]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規定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術語和定義、構成。《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適用於對統一代碼的編碼、信息處理和信息共享交換。 [2] 
中文名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外文名
The coding rule of the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for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標準號
GB 32100-2015
發佈日期
2015-09-17
實施日期
2015-10-01
標準類別
基礎
中國標準分類號
A24
國際標準分類號
35.040
歸口部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技術委員會
全國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性    質
強制性國家標準
狀    態
現行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制定過程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制定背景

為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制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2]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編制進程

2015年4月,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向國家標準委提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國家強制性標準立項申請,上報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草案稿)。 [3] 
2015年5月,在福建省自貿區進行標準試點,並徵求北京、深圳、上海、江蘇等標準化及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意見,同時在相應地方廣泛徵求税務等應用部門意見。 [3] 
2015年5月14日,全國信用標準化技術工作組向發改委、中央編辦、民政部、人力資源保障部、税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徵集標準起草組成員。 [3] 
2015年6月16日,標準組起草組成立。同時全國信用標準化技術工作組召開標準研討會,起草組成員就標準草案稿進行了研討,提出相關修改意見和建議。 [3] 
2015年6月19日,標準徵求意見,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提交《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徵求意見稿)。 [3] 
2015年7月21日,全國信用標準化技術工作組向發改委、中央編辦、民政部、人力資源保障部、税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徵求國家標準意見。 [4] 
2015年7月27日,國家標準計劃《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20150623-Q-469)下達,項目週期12個月,由469(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起草,委託TC470(全國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執行。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顯示,該計劃已完成網上公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佈工作。 [5] 
2015年7月底,在收集各方反饋意見後,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更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送審稿)。 [4] 
2015年7月29日,全國信用標準化技術工作組召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國家標準審查會。審查委員會專家聽取了標準起草組關於標準制定情況的彙報,審閲了標準送審稿、編制説明以及意見彙總處理表,質詢了相關問題。經討論,審查委員會同意該標準通過審查。標準起草組按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標準草案,形成《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標準報批稿。 [4] 
2015年9月17日,國家標準《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 [2] 
2015年10月1日,國家標準《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實施。 [1] 
2015年12月-2016年2月,按照國發〔2015〕33號文中提出的“源頭賦碼,全面覆蓋”要求,由登記管理部門在辦理註冊登記時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覆蓋所有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們對各種類型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其登記管理部門進行梳理,經與中編辦、外交、司法、文化、旅遊、宗教、工會等相關登記管理(批准、備案)部門協商研究,提出修訂《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國家標準,形成《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徵求意見稿)。 [4]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2]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山東省標準化研究院、哈爾濱市標準化研究院、遼寧省標準化研究院、雲南省標準化研究院、貴州省標準化研究院、福建省標準化研究院、江蘇省標準化研究院、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 [1] 
主要起草人:宿忠民、柯志勇、孫鎮、趙捷、錢曉東、牛之霞、嚴暢、於輝、尹豔、朱會彥、馬宇飛、馮曉靜、周莉、袁輝、孫泰、王波、孟炬、朱峯、李一峯、周順驥、楊揚、鄧祥武、金江、宮政、李晟飛、林雲付、朱勳程、周燁、仇阿根。 [1]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標準目次

前言
引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文件
1
3術語和定義
1
4統一代碼的構成
2
附錄A(資料性附錄)代碼字符集
4
附錄B(資料性附錄)校驗碼計算方法實例
5
參考資料: [2]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內容範圍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規定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術語和定義、構成。《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適用於對統一代碼的編碼、信息處理和信息共享交換。 [2]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引用文件

GB/T 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 11714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GB/T 17710 信息技術—安全技術—校驗字符系統
-
參考資料: [2]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意義價值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實施後,將為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為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業務協同以及信息資源整合奠定技術基礎,同時為2015年10月1日在全中國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技術保障。 [6]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的制定,為統一賦碼、統一建庫奠定基礎,也為政府部門之間廣泛的信息共享和深度業務協同打下堅實基礎,有利於實現各部門資源的整合,簡化各部門業務流程,減輕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實現政府職能轉變,行政效能提升,推動統一代碼在各部門各領域全面實施。 [3]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的發佈,明確了統一代碼的構成,統一各部門的主體標識和數據庫建設的主鍵,有利於推動信息交換共享,消除“信息孤島”,進一步轉變管理和服務方式,促進各部門的協同監管,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社會效益。 [3]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 32100-2015)國家強制性標準將為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基礎支撐,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性工作,是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國家監督管理體系的強化管理手段。 [3]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後續修改

中國囯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GB32100-2015)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自2016年4月18日起實施。 [7] 
一、在表2中增加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標識,調整後表2形式如下:
登記管理部門
代碼標識
機構編制
1
外交
2
司法行政
3
文化
4
民政
5
旅遊
6
宗教
7
工會
8
工商
9
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
A
農業
N
其他
Y
二、在表3中增加登記管理部門的機構類別代碼標識,調整後表3形式如下:
登記管理部門
機構類別
代碼標識
機構編制
機關
1
事業單位
2
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羣眾團體
3
其他
9
外交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
1
其他
9
司法行政
律師執業機構
1
公證處
2
基層法律服務所
3
司法鑑定機構
4
仲裁委員會
5
其他
9
文化
外國在華文化中心
1
其他
9
民政
社會團體
1
民辦非企業單位
2
基金會
3
其他
9
旅遊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代表機構
1
港澳台地區旅遊部門常駐內地(大陸)代表機構
2
其他
9
宗教
宗教活動場所
1
宗教院校
2
其他
9
工會
基層工會
1
其他
9
工商
企業
1
個體工商户
2
農民專業合作社
3
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
軍隊事業單位
1
其他
9
農業
組級集體經濟組織
1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2
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
3
其他
9
其他

1
三、修改第3章術語和定義中的3.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增加許用術語:“統一代碼unified identifier”。 [7] 
參考資料